2021年7月,小陈与重庆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在游泳馆担任救生员一职,并且签订了《救生员安全责任书》。责任书规定:“救生员在值班时间内不准脱岗、串岗,教人游泳,临时离开须请不在岗救生员负责看护”“一年内累计两次及以上违规,解除劳动关系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此后,小陈因在值岗期间上厕所被抓拍,被单位扣分记过。不久,小陈再次因上厕所被抓拍。故此,公司以其违反规章为由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而在小陈看来,自己上厕所是身不由己,公司将其解雇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于是,小陈诉至法院,让法院替其维护权益。
经南岸区法院审理,小陈的岗位具有特殊性,应当具备高度的责任心,严守工作纪律,确保泳客安全第一。据了解,所谓报备即为在工作群中说一声,以便主管安排替补救生员,流程并不复杂,这与上厕所的生理需求并不冲突。因此,公司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合法。
按说小陈起诉公司的这一起劳动争议诉讼,谁有理谁没理非常清晰。小陈的工作是救护员,这项工作可能平时没有事,但是,出了情况就是人命关天的问题。双方的合同条款约定的明明白白,自己违反了规定,当然要解雇你。
再则,虽然每个人去厕所是自然规律,但是,公司已经做了人性化处理,那就是在工作群吆喝一声就算报备。如此简单的事都不想去做,难道没有喊一声的力气?所以,有报备小陈不去做,明显就是自由散漫惯了,一而再的耍小聪明而已。对这种工作态度的人不能惯着,这个上厕所被解雇的合法合理。假如遇到突发事件有人溺水,救生员不在岗位而是擅自在厕所里,岂不是拿生命开玩笑?
然而,很多网友无论遇到什么样的问题,往往不分就里的和弱势群体站在一起。于是,有网友在评论区留言对解除小陈合同的公司和法院猛批:管天管地管不住拉屎放屁,有规定也不能因为去厕所解除员工的劳动合同,谁敢保证一天12小时不上厕所?要是遇到这种工作,这个班不上也罢。
另外,这些网友还认为,在游泳馆游泳的顾客都是穿着泳衣,安装监控有泄露隐私的嫌疑。所以,游泳馆安装监控不合理。那么,安装监控干嘛呢?无非只有一个目的,那就是监督劳动者,方便对劳动者管理。再则,游泳馆的救生员也不是只有一个,万一遇到突发情况,旁边的救生员帮忙一下会怎么样呢?说来说去,解除小陈的劳动合同,就是欺负弱势群体。
虽然有个别网友对解除小陈的劳动合同提出了质疑,但是,大多数网友还是明事理。多数网友认为,那些提出质疑的个别人,可能根本就没有看内容,只是看看标题就直奔评论区。而且,还不分青红皂白的胡乱评议。
我们将心比心,如果自己的亲朋好友去这家游泳馆游泳,刚好在小陈上厕所这几分钟内出了问题,自己又会怎么想?怎么讨道理?所以,对特殊的岗位应有严格要求,没有一点问题。网友们通过这起劳动争议案例提醒,我们的工作在哪里,责任心就应该在哪里。
最后要表述的是,这家公司对小陈解除劳动合同虽然合法合理。但是,经济补偿金还是应该根据其工作年限给予补偿,不能免去。这样既保护了公司的权益,又保护了劳动者的权益,似乎更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