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盐城人民政府公开的信息来看:

“购进雪源康无蔗糖高钙奶(复合蛋白饮品)90公斤,货值金额为684元,已全部售出,违法所得40元,未能实际召回”处罚是“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40元的行政处罚”。

“生产了苏北菜籽王非转基因纯压榨菜籽油60瓶共138公斤,货值3000元,已全部售出,违法所得124元,故未能实际召回”处罚结果是“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124元、并处50000元的行政处罚”。

“生产该批次桑叶茶(代用茶)4公斤共计50盒,货值750元,其中22盒用于抽样,剩余28盒未出售”
因为没卖所以处罚是“给予当事人警告处罚”。

“购进牛蛙19.5公斤,货值624元,已全部售出”处罚结果是“不予处罚”。

“共购进百合10公斤,货值349.17元,销出9.76公斤,剩余0.24因损坏已报损,非法获利49.17元”对此处罚结果是:“没收违法所得49.17元行政处罚”。

“共购进牛蛙15公斤,货值900元,已全部售出,未能实际召回。”处罚结果是“不予处罚”。

“共购进百合9.25公斤,货值325元,已全部售出,非法获利21.31元”处罚结果国:“没收违法所得21.31元行政处罚”。
那么对农民:”陈广芳售卖1只羊和6个羊头并获利180元“
处罚结果是:“拟没收尚未卖出的6只羊头和4只羊(包括3只家中查获的羊胴体)、没收违法所得180元、罚款130180元。”
不懂了,难得给我误解了?
对商人和企业处罚要么是“不予处罚”,要么就“没收违法所得124元、并处50000元的行政处罚”
几只羊的处罚为什么和别的不一样
这个社会危害程度更重吗?
抑或还有别的原因?
难道法律标准不一样?
不是一个法律?
当然既然是法院判了 应该是没问题的
可问题就是处罚这么高
怎么我查了一下处罚
国家只有《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江苏省没有 扬州市也没有相应的羊的集中屠宰管理条例啊?




那么法院到底论据什么法律来处罚的?就一部食品安全法?

卖的是羊为什么要论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知道了,因为陈广芳做生意比较早不属于《食品安全法》第136条规定的“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这个条件,所以

好吧,无语了。
不评论。各位说说看法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