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郎酒起诉夜郎古侵权事件在业界掀起轩然大波。案件一审判决裁定郎酒胜诉,夜郎古酒业不仅要赔付1.96亿这么个巨额款项,还得改名,新名字还不能有“郎”字。
夜郎古酒与郎酒区分得很清楚
里面的门道咱也不能只看表面,听听专家的看法。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名誉院长陶鑫良就从专业角度分析了这个事件。他认为,商标是否侵权或商号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其关键在于是否会造成消费者混淆。
陶鑫良指出,“夜郎古”的文字标识主要是凝聚了悠久历史底蕴与文化沉积的“夜郎”,消费者看到后会情不自禁地首先就马上想起了“夜郎自大”的典故及涵义,“夜郎”的义与形首先凝结在一起,人们通常视为一体,不作拆分。因此很少有人先从中剥离突出“郎”一字的涵义。所以,即使都是白酒,“夜郎古”与“郎”两者至多引起一些联想,但消费者不会将两者混同致生混淆。
北京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杨明11月15日在“知产力”公众号上发表的《当“夜郎古”与“郎”相似,究竟是谁“夜郎自大”?》一文中,深入剖析了此案件。他认为“一审判决,不论是认定混淆造成侵权、赔偿金额计算公式 都反映了一种‘任性随意’。”
杨明将法院认定商标侵权成立的裁判逻辑梳理为四步——
第一步,认定使用标识“夜郎古酒”不是对注册商标“夜郎古”的规范使用;
第二步,认为“夜郎古”属于臆造词汇、没有特定含义,而“夜郎古酒”易被分解为“夜郎”“古酒”的词汇组合,由此认定被告改变了注册商标的显著特征;
第三步,认为“夜郎古酒”完整包含了原告在先的“郎”字商标,且“夜郎古酒”的显著识别部分为“夜郎”;
第四步,认为以一般公众注意力为判断标准,在隔离状态下,被告突出使用“夜郎古酒”标识的行为,容易致使公众将被告“夜郎古酒”与原告产品产生误认、或者认为二者存在特定的联系。
他认为,从前三步的认定无法推出第四步的结论,它们之间在逻辑上是断裂的。被告是否规范使用其注册商标“夜郎古”、“夜郎古酒”是否容易被拆分为“夜郎”“古酒”来理解,与被诉行为是否容易导致消费者误认之间根本没有逻辑关联性,实际上,一审判决仅仅基于第四步的论述就得出了侵权成立的结论。
在损害赔偿计算上,杨明表示,一审判决关于损害赔偿的计算缺乏常识,特别是关于“商标贡献率”的酌定草率至极。被诉行为对白酒销售的贡献率不可能等同于标识“郎”的贡献率,因为不会产生“张冠李戴”的效应。商标对销售获利的贡献率估值是会计学和商标法上的难题,一审判决却轻易进行了“综合认定”。由于侵权认定主观任性,惩罚性赔偿进一步放大了以上错误。
不少网友也认为,“二者不相似、不混淆,品牌差很多,文化底蕴也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