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日,台湾高等法院针对高虹安诈领助理费案的二审裁定出炉,停止审理高虹安案,针对《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第1项规定向“宪法法庭”提“释宪”……
高虹安
《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第1项规定:立法委員每人得置公費助理8人至14人,由委員聘用;“立法院”應每年編列每一立法委員一定數額之助理費及其辦公事務預算。公費助理與委員同進退;其依勞動基準法所規定之相關費用,均由“立法院”編列預算支應之。
争议焦点在于立法委员与公费助理的关系是否为雇主与雇员的关系!按照《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第1项规定的字面理解,立法委员与公费助理之间就是雇主与雇员的关系,如此一来,與公職人員身份應受制度性保障意旨不符,牴觸“宪法”規定,並危及民選公職人員身份穩定的民主憲政精神……
按照台湾「地方民代補助條例」的规定,县市议员与公费助理的关系就非常明确,并非雇主与雇员的关系!所以,县市议员诈领助理费就很容易定性!
但立法委员层面适用的《立法院組織法》,明确规定由立法委员聘用公费立委,如此一来,以立法委员名义申请助理费并二次分配就顺理成章!而且“立法院”每年是固定编列一些预算给各个立法委员,由立法委员进行使用,包括发放给公费助理!如果因此都会涉嫌诈领助理费被侦办,那么,并不符合制度性保障民选公职人员的规定与精神,危及民选公职人员的稳定性,有“违宪”的嫌疑……
笔者认为,台湾高等法院既然把这个争议性问题提出来,并申请“释宪”,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看出台湾高等法院的立场,就是认为《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第1项的规定“违宪”,这样的立场也是对高虹安有利!如果“宪法法庭”最后作出判决确定“违宪”,那么台湾高等法院就可以援用“释宪”的结果判决高虹安无罪!如此一来从法律角度来看,高虹安就可以复职了!
谁说高虹安的政治生命终结了?未必!难怪高虹安在最近一个月以来频频出席公开活动,看上去对自己的案件也是充满了信心!笔者希望能够看到高虹安王者归来的一天,越快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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