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假冒注册商标犯罪案。被告人钟某等9人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至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部分犯罪情节相对较轻的被告人被适用缓刑。
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被告人钟某、郝某、王某为谋取非法利益,伙同他人,在未经“同济堂”注册商标持有人、“比亚酶”注册商标持有人许可的情况下,通过在裸瓶上自行加贴印有上述注册商标瓶贴的方式,假冒“同济堂”和“比亚酶”对外销售多肽口服液和洗涤剂。
在生产、销售过程中,郝某负责联系购进制假所需的口服液、洗涤剂裸瓶及相关副产品;王某伙同他人组织工人贴标生产,并进行包装;钟某、郝某再分别利用各自营销团队转卖销售。截至案发,该团伙共生产并销售相关产品3.3万余套,销售金额达1700万余元。
同时还查明,被告人侯某、蔡某明知被告人王某等人未获得商标持有人的授权,分别向其销售印有“同济堂”“比亚酶”注册商标的包装盒8万余个、金额60万余元,瓶贴、说明书100万余张、金额8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钟某、郝某、王某等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蔡某、侯某销售伪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法院在综合考虑各被告人主从犯、自首、立功、认罪认罚等量刑因素后,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钟某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来源:中国法院网
记者:刘洋
通讯员:袁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