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襄阳,女子的宝马车在车库被陌生男人砸烂玻璃

余欢的小萝卜 2023-04-20 19:47:49

湖北襄阳,女子的宝马车在车库被陌生男人砸烂玻璃,明明车辆只是停在车位上,可是男子二话不说就是砸过去,让女子更加气愤的一点是,男子的同伴她认识,可是同伴并没有阻止男子的违法行为。陈女士是某小区的业主,她将宝马车停在车库,可是回来的时候,发现车辆遭受到不小的毁坏,挡风玻璃被石头砸坏,引擎盖凹陷。

这个毁坏程度不可能是无心所致,陈女士认为是有人报复,所以在发现宝马车被砸之后,她选择直接报警,希望其他业主小心防范。办案人员很快到现场收集证据,为了找出线索,办案人员要求物业提供相关的视频,果然在上面找到一点蛛丝马迹。原来有一名男子走到陈女士的车辆门前,手里还抓着一块大石头,朝着宝马车的位置就扔了过去,丝毫没有考虑这个动作的危险性。办案人员将这个信息反馈给陈女士,陈女士查看了监控发现,男子先是和三名男子在一起,其中一个她还认识。陈女士不理解,为什么平白无故要用砸坏他的前窗玻璃,得知是有人故意为之后,陈女士提出不要赔偿,就是要男子付出代价。此事很快曝光,陈女士怒斥男子,我们不接受赔偿,希望法律可以严惩他,而男子也有点害怕,向陈女士提出私下底和解。

对于男子的求饶,陈女士根本不接受,即便是男子通过第三方联系到她,她依然坚持这个观点,收集证据要让男子承担法律责任。陈女士在视频中提到,她与男子并不认识,怀疑是可能妒忌她开宝马,心理平衡下采取的不理智行为。有人指出,这种故意损害他人财物的行为,已经伤害了陈女士,构成了损害他人财物的罪名,一旦涉及到金额大过法定数目,刑拘是跑不了的。

1.男子砸坏陈女士的宝马车,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构成要件包括:(1)行为人主观上有毁坏财物的意图;(2)行为人实施了毁坏财物的行为;(3)行为人的行为对财物造成了损失。在本案之中,男子和陈女士不认识,双方之间并无其他纠纷,可是男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对宝马车的故意毁坏,侵害了陈女士的物权,理应承担刑事责任。如果陈女士接受男子的道歉和赔偿,那么男子还是可以减轻法律处罚,可是陈女士不愿意接受调解,男子的罪行可能会加重。

2.男子的行为还可能涉嫌寻衅滋事罪。《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寻衅滋事罪是指行为人实施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或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行为,或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了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损害结果,从而构成的犯罪。

结合本案的细节,陈女士并不认识男子,男子只是从车库路过,看到她的宝马车就进行毁坏,他的行为属于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是情节严重的法律责任,具有随机性的报复心理,寻求不良刺激的目的。因此男子的行为应涉嫌寻衅滋事罪。寻衅滋事罪毁坏他人财物的,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3.陈女士不接受男子的道歉,男子可以通过积极协商和赔偿来减轻处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损害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协商不一致的,赔偿费用应当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但是被侵权人有权请求提供相应的担保。具体到本案之中,男子的行为已经侵害了陈女士的合法权益,理应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无论是损坏他人财物罪,还是寻衅滋事罪,都会涉及到民事赔偿责任。如果男子想要减轻处罚,那么可以积极赔偿和争取女子的谅解,有可能会争取到缓刑。最后,面对男子这无理取闹的方式,就应该用法律惩戒他,提醒我们,遵纪守法才能避免人身自由和财产损失,否则到头来伤害的只会是自己和家人。对此您怎么看?留言参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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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欢的小萝卜

简介:遇事不决 可问春风 春风不语 既随本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