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泸州,泸县男子官某,文化程度不高,风里来、雨里去地,和土地打了大半辈子交道。
官某吃苦耐劳,非常勤奋,同中国所有的传统农民一样,一年365天,天天都在田间地头来回忙活,除了生病,几乎没有休息过。
但是,种了半辈子庄稼,收获除了吃穿用度外,没有任何结余。
后来年龄大了,干不动农活了,为了生活,官某便靠自学,再加上别人的指点,学会了渔业养殖,然后承包了一口鱼塘,自己养鱼。
后来,为了扩大养殖规模,他在鱼塘原来的基础上,进行了拓宽和加深处理。
由于经常有人偷鱼,为了防盗,他还特意在鱼塘边安装了监控。
转行养鱼后,官某还是一如既往地勤奋,他几乎每天都在鱼塘边转悠,研究如何提高产量、如何预防病害等,像照顾自己的孩子一样,饲弄着鱼塘。
功夫不负有心人,几年下来,官某鱼塘里的鱼,个个长得膘肥体壮,又大又多。
想到马上就可以卖掉鱼,换回一家人的吃穿用度,还有自己的养老钱,今后自己再也不用那么辛苦、可以安度晚年了,官某非常高兴。
一想到这些,官某那满是皱纹的脸上,挂满了笑容。
然而,“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官某追求的幸福没有到来,意外却先找上门来了。
事发当天夜里,电闪雷鸣,突然下起了暴雨。
第二天天刚亮,和官某同村的男子文某的妻子,发现其丈夫文某一夜未归。
她在丈夫失踪,四处寻找无果后,选择了报警。
接警后,警察来到村里帮助寻找,经过搜寻,最终在官某的鱼塘里,发现了文某的尸体。
一同被发现的,还有遗留在官某鱼塘边的渔网和其他捕鱼工具。
警方随即调出了监控视频,发现当晚事发时,文某冒着大雨,拿着渔网等捕鱼工具,独自一人来到官某的鱼塘边。
文某蹲着摆弄渔网,在站起来时,突然重心不稳、一个踉跄,跌入了鱼塘里。
只见他在鱼塘里挣扎扑腾,多次努力,试着爬上岸,最终因水深,加之岸边湿滑,文某自救失败。
几分钟后,文某便没有了动静,随后慢慢沉入了水底,再也没有起来。
公安机关调查后,认定文某属自己掉入鱼塘溺水死亡,排除了刑事案件的可能,未作刑事立案。
事后,死者文某的家属认为,鱼塘主人官某承包鱼塘,没有设置警示标志和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导致文某路过其鱼塘时,溺水死亡,官某存在过错,遂向官某提出了赔偿请求。
官某则认为,自己的鱼塘,设置了安全警示标志的,文某是半夜进入自己的鱼塘偷鱼,溺水死亡的,拒绝了文某家属的赔偿要求。
协商无果后,死者文某家属委托律师,一纸诉状,将鱼塘主人官某告上了法庭,要求其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约72万元。
【案例来源: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死者文某家属起诉的主要理由为:
1、文某溺水死亡,鱼塘主人官某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165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官某在承包经营鱼塘后,对该鱼塘进行了拓宽、加深处理,加重了鱼塘的危险因素,给村民造成了安全隐患。
但其却没有设置任何警示标志,也没有在鱼塘周边设置安全防护措施,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避免其造成的安全隐患,存在过错。
3、事发时,死者文某路过官某具有安全隐患的鱼塘时,掉入水中溺亡。
文某的死亡,与官某上述未尽安全警示义务和采取防护措施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应此作为鱼塘的承包经营人,官某应当承担文某死亡的赔偿责任。
4、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官某应当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72万余元。
接到法院的通知后,面对72万多元的天价赔偿请求,一辈子都没有见过这么多钱的官某,不由得老泪纵横:
“人在家中坐,祸从天上来!就是砸锅卖铁,我也赔不起啊!”
官某拿着法院送来的诉讼材料,也去咨询了律师。
在律师的讲解下,得知自己不可能赔偿那么多时,官某的心,稍稍安定了下来。
接着,在律师的帮助下,官某提出了答辩:
1、死者文某家属起诉的事实不属实。
文某家属提出,事发时文某系路过自己的鱼塘,不小心掉下去溺亡的,该说法不属实。
根据监控录像显示,文某来到鱼塘,其目的是偷鱼,而并非路过。
2、事发时天降暴雨,鱼塘路面湿滑,加之夜晚能见度差,死者文某系自己偷偷捕鱼时,掉入鱼塘溺亡的,民事责任,应由其自己承担。
3、死者文某家属的起诉,于法无据。
死者文某夜晚到自己鱼塘偷鱼,属违法行为,自己没有义务保障其人身安全。
文某的死亡,自己没有义务承担赔偿责任。
4、自己承包的鱼塘,属养殖生产业,不是法律规定的对外经营的场所。
自己没有义务安装防护栏杆,也没有义务保障他人人身安全,这既不符合农村的生活实际,也没有法律依据。
综合以上几点,对于本案文某的死亡,自己没有责任,法院应当依法驳回文某家属的诉讼请求。
四川省泸州市泸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
本案死者文某是否属于盗窃,属于刑事,或者治安案件,不在本案审理的范围内。文某生前在鱼塘附近长期居住,对于该鱼塘的危险情况,是知悉的,特别是在下暴雨时。
其作为一个成年人,忽视自己的生命安全,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夜晚独自来到危险境地,跌入水中溺亡,文某对其自身的死亡,应负主要责任。
而本案官某,作为鱼塘的承包人,对其承包经营的鱼塘,未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特别是在天降暴雨的情况下,其给他人带来的危险性,是可想而知的。
根据我国《民法典》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本案死者文某自己则具有重大过错,根据我国《民法典》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据此,法院最后作出判决,主要内容为:
本案文某溺水死亡,主要责任,由其自行承担,鱼塘承包人官某,承担文某死亡10%的赔偿责任,即7.2万元,驳回文某家属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下达后,官某不服,向上级法院,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官某鱼塘边的路,不是文某必经的道路,但死者文某事发前,不顾天雨路滑,有掉入鱼塘的危险,多次在该道路上行走,最终导致其溺水死亡。
死者文某系自陷风险,官某的鱼塘并未对外经营开放,因此,文某死亡的民事责任,应由文某自行承担,官某无责。
据此,二审法院作出改判,撤销了一审判决,驳回了死者文某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官某不需要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这种案家属应该起诉路政的路没护栏,水利的河道没盖盖[笑着哭]各50责任皆大欢喜[呲牙笑]
闹到最后法院把诉讼费挣了、律师把律师费挣了、被告不给律师费消不了灾、原告花钱告了个寂寞[得瑟]一审埋雷、二审排雷
徐江就不认为是意外死亡
一看就強奸惯犯,你下药迷晕人家,还说当时女孩反抗,她就是自愿的。人家是小孩子吗,你不提醒,他怎么知道跑去偷会溺死呢[笑着哭][笑着哭]
我买了把菜刀把人砍了,但是因为这把菜刀上没有写明菜刀危险,寸铁为凶请小心使用,所以我把菜刀厂家给告了,结果我胜诉了[点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