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起涉企纠纷在南京雨花台区法院的执行工作下,三方当事企业成功从“剑拔弩张”的对立中走出,达成了“和解共赢”的局面,缓解企业矛盾,激发市场活力,也为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提供了一个生动的范例。
据了解,因工程款支付延迟,甲公司将乙公司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诉至法院,2023年6月28日,雨花台区法院作出判决,依据该判决被告乙公司应向原告甲公司支付工程款3359712.6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8月24日向雨花台区法院申请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名下并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案于2023年12月28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
到了2024年8月26日,申请执行人向雨花台区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称被执行人对案外人南京市某建设有限公司享有到期债权3181267元。次日,雨花台区法院向南京市某建设有限公司送达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
因第三人在收到该通知书后十五日内未履行且未提出异议,法院依法冻结了其名下银行账户。然而,经查询,第三人公司账户存款仅有67万元,远不足以清偿应支付的债务。现申请执行人因资金链断裂,已被浦口区法院执行多起案件,尚未执行完毕的案件标的20万元。此外,本案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人另案进行了起诉并申请了保全,保全金额为80万元。
雨花台区法院多次约谈三方公司。经了解,三家公司长期以来有着良好的合作关系,但因近期一个项目甲方未付款,导致被执行人未收到应收款项,故无法履行生效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而三家公司目前均处于经营困境,无法迅速支付高额款项,执行工作陷入困境。
承办法官汪一江以调解为主,通过多轮的释明劝导,推动三方当事人达成还款协议。南京市某建设有限公司将已冻结的67万元支付后,剩余款项分三期履行,分别于2024年12月31日前偿还1104000元,于2025年6月30日前偿还1104000元,于2025年12月31日前偿还552000元。在此情况下,申请执行人向雨花台区法院申请解除了对被执行人和第三人的强制措施。同时,被执行人同意另案的诉讼中保全金额,在第二期、第三期的还款方案中予以扣除。案件至此顺利结束,三家公司握手言和。
本案涉及的三方不仅有本案的执行,还涉及其他诉讼案件,且诉讼案件的原被告关系互换。在此情况下,如不能协商解决,两起案件将陷入僵局,通过本案执行和解的一系列措施,避免了另案诉讼产生的矛盾,切实做到了定纷止争。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本案的执行过程充分体现了法院在执行工作中的善意文明理念,不仅化解了当事人眼前的利益矛盾,也为其未来的合作铺平了道路,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任国勇 通讯员 雨小宣
校对 徐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