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凌晨4时前后,詹某听说戴某和其丈夫游某因为闹离婚的事吵架,就借着酒胆怂恿戴某给游某打电话。当得知游某与戴某约好到游某公司办公室去商谈时,詹某竟然要一起去给所谓的女友壮胆。因为担心到现场会发生打架,詹某事先从家中拿了一把菜刀(用黑色塑料袋包着)放在身上,接着打电话叫其朋友周某、江某一同前往,并让江某开车送他们前往建瓯市游某公司。游某也叫来了其本家游某甲和游某乙。随后,在游某公司办公室内,戴某与游某因离婚问题发生争吵。后因游某认为戴某所用手机是其买的,于是趁机将戴某放在桌子上的手机抢走,双方因此发生争执。
詹某见状,也与游某发生争执。游某当场嘲笑詹某,称如果真心对戴某好,就赶紧给戴某买个手机,干嘛还要让戴某用自己给她买的手机?詹某被激怒,上前与游某争抢手机,被游某一把推倒,詹某进而用左手拔出事先放在身上的菜刀进行吼叫威胁。当时在现场的游某甲、游某乙见状,立即上前制止。游某乙推开詹某,并叫游某快跑。詹某见游某跑开了,因此迁怒于游某乙,用脚朝被游某乙的肚子踢了一脚,接着持手中的黑色菜刀将被游某乙的头部右额部位砍伤。随后,詹某欲进一步行凶,被其朋友江某、周某制止。
事后,游某乙被送往医院治疗,后经鉴定损伤程度达到轻伤一级。游某乙报警后,经民警电话通知,詹某到建瓯市公安局芝山派出所投案,并基本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近日,检方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詹某提起了公诉。(案例来源:福建建瓯市人民检察院)1、《刑法》第234条规定,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案中,詹某有预谋的持刀行凶,造成一人轻伤一级,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在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基准上量刑。
综合考虑詹某在和有夫之妇发生婚外情有错在先的情况下,主动陪同戴某与其丈夫谈判,故意挑起事端,且事前已有预谋,情节较为恶劣,因此尽管其有自首情形,还是应该从重处罚。2、詹某是被游某推倒后才拿出了菜刀,构成正当防卫么?本案中,詹某当然是不构成正当防卫的,即便游某殴打詹某,詹某也不具有正当防卫的资格,这是关于正当防卫很重要的一个知识点,即防卫挑拨。防卫挑拨是指,故意激怒对方,诱使对方对自己实施侵害,然后以正当防卫的名义实施打击报复。防卫挑拨不属于正当防卫。
本案中,詹某和游某妻子戴某发生婚外情在先,其陪同戴某去和游某谈判,本身已经严重违背公序良俗,具有挑衅性质,其还还携带凶器前往。这种情况下,即便游某对其进行殴打其也不具有正当防卫的可能性。再举个例子:张三与李四的妻子发生婚外情,一天张三陪同李四妻子逛街,恰好看到李四正面过来。张三看到李四气势汹汹地跑过来要打人的样子,其告诉李四:“有事好商量,你要是打我,我还手就是正当防卫啊”。张三的话当然是错的,对于这种情况,张三作为过错方,其有“避让责任”,换句话说,张三看到李四过来,应该立即逃跑,而不是正面应碰。3、本案非常具有警示意义。
第一,要远离婚外情。生活中,婚外情是引发各类刑事案件的重要原因。有人说,我偷偷地发生婚外情不就好了,可常在河边走哪有不湿鞋,天底下没有不透风的墙,时间久了总会被发现,遇到这种情况,轻则故意伤人,重则还可能发生人命案。第二,酒后要控制自己的言行。坦白讲,发生婚外情虽然不对,但仍属于道德调整的范畴,问题在于本案中的詹某喝了酒就不知道自己是谁了,还携带凶器去和对方老公谈判。如果搁平时,其或许没这么嚣张。第三,要多交好友而不是损友。詹某应该好好感谢自己的好友江某、周某。案发当时,詹某欲进一步行凶时,是被其两位好友江某、周某制止了,这直接避免了其被判更长刑期。根据鉴定,詹某将游某乙砍成轻伤一级,距离重伤仅有一步之遥。一旦詹某将对方砍成重伤,等待他的刑期就是3-10年,甚至10年以上。另外,对于本案中的游某也应该点赞。游某作为婚外情的受害者,面对妻子和情夫的公然挑衅,没有冲动的上前打人,从而避免了自己从受害者变为加害者,甚至避免了一场牢狱之灾,十分明智。对于本案你怎么看呢?欢迎留言讨论。
没说判了几年刑,因为取消浸猪笼刑罚,所以出轨通奸的人猖狂,
玉山迪口
不要说婚外情要说重婚罪
应该是叫婚外性
魔鬼败坏,堕落的人类,下地狱也快了
现代版潘金莲和西门庆,带凶器还要谋杀亲夫
爱科技还是还爱耗子?谁没有点婚外情,傻二都有,嫉妒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