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14年,我始终牢记老庭长说的一句话‘刑事法官永远都要有如履薄冰的自觉和慎之又慎的作风’。不错判任何一个案件,是我始终践行的准则。”
“这14年,我始终关注每个刑事案件背后蕴含的民心。要求自己要常怀仁爱之心,以‘如我在诉’的意识给受害者以慰藉、予受困者以扶助,将‘法官办的不只是案件,更是别人的人生’这句话真正体现在行动中。”
汪蕾在社区普法。
汪蕾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回访帮教。
2025年1月13日,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暨全国法院“双模”表彰大会上,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汪蕾代表全国模范法官发言。她温婉而有力的发言获得全场热烈的掌声。
“维护国家安全是刑事法官的天职”
2024年4月15日,是第九个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也是总体国家安全观提出十周年。国家安全部公布了几起危害我国国家安全的典型案件,其中一起正是汪蕾担任审判长审理的境外间谍情报机关窃取我国稻种及制种技术案件。
汪蕾担任审判长开庭审案。
某农业科技公司总经理朱某某,为了捞取个人经济利益,与境外间谍情报机关建立所谓“合作”关系,以“合作制种”名义,先后向对方违规出售5种亲本稻种,获得了超出正常售价的回报。为了进一步拓展所谓“业务”,朱某某又创办了一家新的农业科技公司,通过这家公司,继续向境外大量出卖我国优质亲本稻种。
经国家相关保密部门鉴定,朱某某向境外非法提供的种子为情报。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对朱某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粮食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着国计民生。汪蕾接案后,抽出一周时间专门研究案件卷宗材料,把厚厚的几十本卷宗翻得烂熟于心。为了理清案件事实,汪蕾多次讯问被告人朱某某,将审理思路整理得井井有条。
2023年8月,合肥中院开庭审理该案。法庭上,朱某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表示认罪悔罪,愿意接受法庭判决。他在最后陈述环节深刻反省了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表达了对国家、人民以及家人的愧疚。
从证据审查到判决撰写再到文书校核,汪蕾严密仔细,字斟句酌,追求准确无误。
2024年1月,合肥中院以“为境外非法提供情报罪”判处朱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朱某某接受宣判后表示:“为了追逐利益,我在危害国家的泥潭里越陷越深,感谢法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对我的帮助教育,触动了我的心灵。我以后一定遵纪守法,多做对国家、对家庭有益的事。”
2007年,汪蕾从大学法学院毕业,在检察院开启了法律职业生涯,公诉科的工作让她深刻体会到刑事审判定罪之有无、刑罚之轻重,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集中体现,每一份判决都体现了善恶价值的取舍和法治精神的引导。正是这种对公平正义的追求、对事实真相的执着,支持她在刑事审判战线上不断前行。2011年汪蕾考进合肥中院后,便深深扎根在刑事审判第一线。从书记员到审判长,她始终坚守“公平办案是法官的本职,维护国家安全是刑事法官的天职”。
14年,汪蕾践行了自己的诺言。
“早一点结案,就是对黑恶势力最有力的震慑”
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党中央、国务院为了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而做出的重大决策。扫黑除恶案件的办理质量,直接影响社会安定,关系司法形象。
2020年,由公安部、全国扫黑办挂牌督办的袁某某等31名被告人重大涉黑案,罪名多,犯罪涉及金额达上亿元,案情复杂,仅证据材料就有120多册,必须按时完成审判任务。
收到案件时,汪蕾正怀着5个月的身孕,她也有点担心自己的身体会影响审判工作,不肯服输的她暗暗下定决心,克服困难,交出一个满意的结果。
“庭审前期的准备工作非常重要,法官需要对每一个细节负责。”庭审前半个月的准备时间,每一天都像是在和时间赛跑。汪蕾放弃节假日休息,埋首120多册卷宗之中,梳理一起起案件事实,分析一份份证据材料。
2020年10月9日,案件如期开庭。连续9天,每天从早上9时开庭,到晚上10时闭庭,13个小时的高强度庭审,对汪蕾的身体是个严峻的考验。
“连续9天的庭审下来,她腿和脚都肿了,连鞋子都穿不进去。我们看着都心疼。”法官助理马骋说。
“连续多天的庭审不仅考验法官的体力,更检验法官的司法能力,这是刑事法官的必修课。”汪蕾说。
考虑到汪蕾的身体状况,合议庭计划在庭后有序开展案件审理工作。谁知,庭审结束第二天,汪蕾照常出现在办公室,核对、梳理案件材料。面对同事们的关心,她平静地说:“这是涉黑案件,多少双眼睛都看着呢,我们早一点结案,就是对黑恶势力最有力的震慑。”
就这样,汪蕾加班加点计算犯罪金额、认定犯罪事实,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内,撰写完成800多页的审理报告、683页的判决书,圆满完成了审判工作。
厚厚的判决书背后,是汪蕾付出的无数个日夜,一遍遍读、一遍遍改,反复推敲和校对判决书上的每一个字,既要做到义正词严讲清“法理”,更要做到循循善诱讲明“事理”、感同身受讲透“情理”。
汪蕾先后承办了合肥市首例女性黑社会组织领导者杨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肥东白龙液化气站恶势力犯罪集团案等涉黑涉恶案件20余件。她所承办的向某等人涉黑案被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评选为扫黑除恶典型案例。因工作成绩突出,她被评为全国法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先进个人。
“办案要下绣花功夫,对司法公信力负责”
刑事判决涉及对人的自由、生命及财产的限制与剥夺,涉及罪与非罪、生杀予夺,容不得半点马虎。汪蕾认为,一名合格的刑事法官,要秉承一颗善良的心,胸中充满正义,目光不断往返于司法实务与法学理论之间、实体规范与程序规则之间、诉辩双方的争议意见之间,以悲天悯人的换位思考能力和惩恶扬善的是非裁判功力,作出公正的判决。
2023年上半年,汪蕾承办了一起上诉案。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钟某某作为安徽某包装材料公司法定代表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以借款方式变相吸收社会公众存款;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单位财物,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职务侵占罪,依法对其数罪并罚。
钟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合肥中院提出上诉:一审法院认定其构成职务侵占罪,只有证人钟某的证言,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其收到涉案的312万元现金,证据没有形成闭环,无法排除合理怀疑。
心细如发的汪蕾敏锐地察觉到,钟某某的案件很有可能存在证据不足的情况。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句话说起来容易,真正做起来是对法官职业素养的考验,一旦法官粗心、懈怠,公平正义便无处实现。
汪蕾把卷宗翻了一遍又一遍,发现钟某的证言似乎有些蹊跷。关于租赁合同的时间、提供银行账户的时间、给钟某某送钱的过程等问题前后陈述不一致,有些细节无法印证。考虑到钟某作出证言的时间和案发时间相隔已久,存在记忆偏差也是有可能的,汪蕾没有仅凭这一点就单纯地作出结论。她开始了更细致的查找。
终于,另一个疑点又出现了。汪蕾发现,根据钟某的供述,他在2019年5月21日、22日、23日分三次将钱送给了钟某某。但在这三天中,钟某和钟某某没有任何通信记录。上百万元的现金流转,却没有任何沟通过程,这在常理上很难解释得通。
“刑事案件关乎人身自由,无法排除合理怀疑的情况下,不能轻易定罪量刑,这就是我们刑事法官经常说的‘疑罪从无’。”汪蕾说。
合议庭经过合议后,一致同意汪蕾的审理意见:认定钟某某构成职务侵占罪的证据未达到刑事证据所要求的确实、充分的标准。案经合肥中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了一审判决中的“被告人钟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对被告人钟某某职务侵占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12万元继续予以追缴,并发还安徽某包装材料公司。”的内容依法改判钟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万元。
原审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变成三年,罚金从29万元变成9万元,不再追缴312万元。当钟某某听完二审宣判,拿着判决书看了很久:“没想到法官不仅认真审查了我的上诉理由,还在判决书里一条一条进行了回应,我讲得不够有条理的理由,判决书说得清清楚楚。我从心底里感谢法官!”
“办案要下绣花功夫,不仅对被告人负责,更是要对司法公信力负责。”汪蕾说。
“多办新类型案件,才能不断提升理论水平和实务能力”
刑事审判领域各种新类型案件层出不穷,刑事法官的知识储备和专业能力也需要及时更新。汪蕾常对庭里的年轻干警说:“只有多办案件,办新类型案件,才能不断提升理论水平和实务能力,才能公平公正办好不同类型的刑事案件。”
汪蕾不满足于17年工作积累下来的办案经验,喜欢钻研新类型案件。
私募投资基金作为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有机组成部分,在服务实体经济、支持创业创新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私募投资基金领域在高速发展的同时,私募基金管理人挪用、侵占私募基金财产等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侵害了投资者合法利益。2022年,汪蕾就办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被告人郭某系北京统某投资基金公司(以下简称“统某投资”)原董事长。“统某投资”与安徽安某控股股份公司设立苏州安某统某富邦投资中心(以下简称“统某富邦”),发行一只私募基金。胡某波等人投资2735万元认购基金份额成为“统某富邦”合伙人。“统某投资”作为管理人担任“统某富邦”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被告人郭某为执行事务合伙人代表。被告人郭某未履行投资决策程序,违反约定的资金用途,以资金托管名义将“统某富邦”财产转至其他银行账户,继而转至本人账户和与基金无关的个人及单位银行账户,至案发未归还。
私募基金产品类型新颖、结构复杂,初接手这个案子时,汪蕾对私募基金的性质、产品结构、募融管投各环节的监管要求了解不深,在事实认定上犯了难:合伙制私募基金属于挪用资金罪中的“单位”吗?
汪蕾不断地查阅法条、检索案例,发现对这个问题,司法实践中有不同认识。一种意见认为,挪用资金罪规定的被害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合伙制私募基金不具有法人资格,不是被害单位。另一种意见认为,依法成立的具有一定经费和财产、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社会组织可以认定为挪用资金罪的被害单位,不以是否具有法人资格为认定标准。
汪蕾翻出了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与庭里的业务骨干共同研究讨论。她说,法官在定罪量刑时一定要回归到罪名的本质上来,挪用资金罪的立法目的是保护单位财产,惩处单位内部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侵占单位财产的行为。合伙企业既有独立的财产,又是依法成立的独立的社会组织,是财产被侵害时需要刑法保护的“单位”。
汪蕾认为,挪用资金罪规定的“本单位资金”,不仅包括本单位所有的资金,也包括本单位实际占有、使用、管理的资金。郭某作为“统某投资”代表管理基金投资运营,既是“统某投资”的工作人员,也是“统某富邦”的工作人员,其利用负责“统某富邦”运营投资的职务便利,挪用资金2285万余元,属于挪用合伙企业“统某富邦”的“本单位资金”。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确定了郭某挪用的资金是“本单位资金”,如何认定郭某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呢?这个问题影响了郭某构成挪用资金罪还是职务侵占罪。
汪蕾继续在卷宗中寻找答案。经过反复查阅、梳理证据,她发现郭某将募集资金转出时,私募基金内部账与银行对账单一致,均记载为委托投资款,属于应收账款,无平账行为。且案发时私募基金尚未到兑付期,郭某挪用资金时间较短,其间郭某有少量还款,无法证明郭某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最终依据在卷证据,认定被告人郭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责令退赔被害单位“统某富邦”全部经济损失。
郭某看了判决书后心服口服:“法官讲得清清楚楚、简洁易懂,我一个不懂法律的人都能看得明白。”
该案先后入选“两高”联合发布的依法从严打击私募基金犯罪典型案例和人民法院案例库案例,为后续司法人员办理私募基金犯罪案件提供了准确的参考。
贯彻全国两会精神 认真履行职责使命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科学谋划了围绕中国式现代化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深刻指出法治在促推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中的重要作用。
在刑事审判工作中,要认真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始终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做实“从政治上看、从法治上办”,履行好党和人民赋予的职责使命。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认真学习贯彻全国两会精神,精准把握全面深化改革要求,运用好法答网、案例库,加强对重点案件的点评分析,通过个案讲评的方式,重点分析审结案件在审理中优秀的做法和存在的问题,不断提升刑事审判工作能力水平,进一步提升审判质量,提高审判效率。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精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加强人权司法保障,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以更强的司法能力、更优的司法服务、更好的司法形象,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手记
做一名优秀的专家型法官
刑事审判承担着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等重要职能。刑事法官大多数时间埋首成山案卷厘清证据、坚守三尺法台断明事实、枯坐灯下书写裁判文书,所以做好刑事法官并不容易。
作为一名优秀的刑事法官,汪蕾办理了许多大案要案和新类型刑事案件,展现出一名专家型法官的优秀品质。
2023年,合肥中院受理了章某等12人操纵证券市场罪案。之前,合肥法院没有办理过这类案件,没有能够借鉴参考的案例和经验。汪蕾主动请缨,担任案件承办人。她主动联系了证券行业专业人士,询问证券交易中的专业问题。潜心钻研有关法律难点,解开了“一般公民实施‘抢帽子’交易操纵行为如何认定,犯罪数额节点如何认定”这两大关键问题。这起操纵证券市场罪案如期宣判,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面对一些社会关注度高的热点案件,汪蕾从不退缩。她深有体会,刑事法官要积极应对刑事审判面临的新挑战,不断提升司法能力,依法审慎行使审判权,才能在“聚光灯”“显微镜”之下,接受人民的评判和实践的检验,才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每一件案件的高质高效审结,每一个被告人的认罪悔罪,都是她深耕刑事审判、践行公正司法的生动体现。
来源:人民法院报·5版
记者:周瑞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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