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清代时的京师,也就是如今所说的北京,流传着这样一句俗话:不必区分满人和汉人,只需询问是不是旗人或民人。
在当时社会中,旗人与民人构成了社会成员的一种主要区分,存在着明显的分野。
在省府州县归属下(也就是常说的民籍)的被称作民人,而在八旗体系内(即所说的旗籍)的则被叫做旗人。
如此一来,旗人在清代社会里变成了一个特殊群体,其成分高度集中,特点格外鲜明,产生的影响极为强大。
在清代,旗人于地域分布方面主要涵盖了三大部分。
第一部分,于满洲那“发祥之地”即东北区域进行驻防与屯居的旗人,一般被叫做“关东旗人”(山海关以东的旗人)、“关外旗人”亦或“东北旗人”。
第二部分里,于京师内城居住的旗人,在清代被称作“禁旅八旗”,也叫“京旗”,即京师的旗人。
第三部分提到,于直隶各省以及西北等边疆区域进行驻防的旗人,被称作“驻防八旗”,也即“驻防旗人”。
于这三部分里,禁旅八旗处在天下之中心位置,对皇辰进行拱卫,有着居重御轻之地位,其军事政治的重要性最为突出。
京旗人口数量近乎其余两部分旗人数量的总和,由此可见,就人口而言,他们于整个旗人中有着相当重要的地位。
满洲人掌控全国,必然得联合汉、蒙古等族政治精英,然而这并非平等联合。其意在稳固自身特权,确立“首崇满洲”,且为拓展统治基础,给予旗人众多特权。
在清朝时期,其核心中枢机构里普遍任用的都是满洲亲贵大臣,几乎占据着重要的位置。
议政王大臣会议乃满洲贵族掌控国家的关键利器,权力颇大。参与其中议政的成员,有宗室的亲王、贝勒、贝子等,亦有满洲的勋臣贵戚。
康熙初期,满洲和蒙古八旗都统以及各部尚书都能成为议政大臣,可汉军与汉人却没权力参与其中。
会议专门设有“议政处”,每当到了每届朝期之时,议政王大臣们就会齐聚在皇宫中左门外展开会议。
当时的人谈迁有记载表示:
在清朝,一旦诸王大臣共同商议决定了大事,即便是最为尊贵的人也无法改变什么。
充分彰显出满洲贵族于清政权里占据着至关重要且处于核心的关键地位。
多尔衮摄政期间,将内三院置于六部的首要位置,其模式仿若明朝的内阁制度一般。
大学士有不同品级,满洲为一品,汉人则是五品,明显满贵汉贱。世祖亲政时,废除内三院,让原内三院满汉大学士兼管各部事务,从而正式实行内阁制。
内阁大学士看似满汉人数均等,然而实际上汉大学士的班次排在满大学士之后,且对政事并不理会。
崇德年间六部曾仅设满尚书,顺治五年时改成满汉尚书复职制,可实权却被满官掌控,京堂都是一满一汉,印章也归满官所有。
康熙初年对满汉官品级进行统一划分后,依旧是满官权势更重,汉之六部九卿仅是去执行那些例行事务罢了。
在雍正时期创立了军机处,其迅速成为决策核心,大学士没了实权,议政王大臣会议也近乎摆设,可满洲贵族的独特优势地位依旧未变。
乾隆时期,军机大臣深得恩宠,那些权势极重的多为满臣,像傅恒在前、阿桂在后,他俩掌控军机数十年,远超乾隆朝一半时间,晚期和珅主事,更是无人能比。
既要让大批汉人参与政权建设,又得时刻防止满人特权被汉臣侵占,故而煞费苦心地构建“分缺制”,来保证满人对中央和地方高级职务的独占。
正因如此,把中央机构的职务也就是“缺分”(满语叫“乌布”)统统划分为宗室缺、满洲缺、蒙古缺、汉军缺、内务府包衣缺以及汉缺。
这六种官缺里,除了汉缺,其余的都为旗人缺。康熙《大清会典》所记十三个中央机构中,有二千零八十二个额缺,其中汉军和汉人额缺仅三百二十五个,占比仅 15.6p?
其余的空缺份额,其中的大部分都被满洲旗人以及内务府包衣旗人所占据。
满洲统治者在对地方官员的任用方面,极为看重的是总督、巡抚这一级别的人选。
从顺治四年到雍正十三年这将近九十年里,旗人担任督、抚的有 770 人,汉军占七成,满洲占三成,蒙古仅有两人。
督抚这一级别多任用汉军旗人,缘由在于他们在语言和习俗方面与汉人相同,其背后蕴含着“以汉治汉”的深意。
然而在乾嘉时期,地方大员竟也开始倾向任用满洲旗人。彼时陕甘、四川、云贵等省督抚里,总督中满人约占八成,汉人仅二三成;巡抚中满人占五六成,汉人仅六七成。
在边疆地区,像驻防将军、副都统、参赞大臣、办事大臣这样的重要官职,都是专门由满人来担任的。
满洲贵族借助特定制度稳固自身政治特权,并且运用手段,妄图让这种特权地位得以长久延续。
给皇帝那一族的宗室以及觉罗(清朝制度规定:清显祖塔克世以下的支派叫宗室,疏远些的称为觉罗)进行封爵的赐予。
在顺治十年,也就是 1653 年的时候确定了这样的规定。
宗室的封爵总计有十等,亲王的一个儿子可封亲王,其他儿子则为郡王;郡王的一个儿子封郡王,其余儿子是贝勒,如此依次类推,往下还有贝子、镇国公等各级封爵。
在乾隆时期对封爵予以增定,将其设定为十二等,具体为:
和硕亲王等爵位依次排列,有奉恩镇国公等,此外镇国将军等还分一二三等,如多罗郡王、多罗贝勒等亦是如此。
清初宗室王公里,礼、睿、郑、庄、豫、肃六位亲王以及顺承、克勤两位郡王,他们于开国时立下大功勋,世袭且不降封,被俗称为“铁帽子王”,能世代承袭。
其余的宗室王公其封爵按照世系依次递降,最后到奉恩将军这个爵位就不再降了。
旗人中的异姓功臣与贵戚会被赐予世爵,就是“八旗世爵”,包含公、侯、伯等九等,如子是精奇尼哈番,男是阿思哈尼哈番等。
宗室王公于朝中常居显要之位,其他贵族子弟依其地位高低世代获高官显爵。在关外时,满洲王公按各自爵秩领庄田,而不支取俸银与俸米。
入关之后,清廷沿袭明代制度,对诸如地丁银、杂税银、盐课以及关税银等进行征收。
顺治八年左右时,国家每年赋税收入仅一千四百多万两,到顺治末年便增加到二千四百万两。满洲统治者聚敛大量财富,会拿出部分作俸饷分给王公贵族与八旗官员。
在宗室贵族里,和硕亲王地位最高,年俸银一万两与米一万斛,其后世子等依次递减,最低的奉恩将军岁支银一百六十两和米八十石,其余闲散宗室到十六岁后也有钱粮赏银。
在功臣外戚世爵里,最高等级的一等公,每年俸银七百两,米三百五十石,依次往下递减到云骑尉,每年则有银八十两,米四十石。
在八旗官员里,级别最高的都统,其年俸银有一百八十两,米九十石,而最低的骁骑校,年俸银仅六十两,米三十石。
皇帝随意赏赐的银物常超固定收入。顺治五年,福临因宗室贫困,赐公瓦克达六千两银,尚善等贝子各五千两;同年配天颁赏,亲王获金百两、银万两等,至奉恩将军则是银四十两。
顺治八年正月,福临因“亲政”行赏,和硕亲王获银万两、缎百匹,往下至辅国公,银千两、缎十匹;八月,给皇太后加徽号,又赐和硕亲王银七千两、缎百匹,至多罗贝勒银千七百两、缎二十匹。
皇帝所颁赏的类别极为丰富,像“登极赏赉”“亲政赏赉”等固定名义,还有随时出现的即兴特恩赏赉。
每次颁赏涉及极广,从宗室王公、满洲世爵公侯,到九品官以上的大小臣工都涵盖,且每次都会为此耗费巨额财富。
顺治十一年八月时,按例应赠予约六千四百匹黄缎和三十五万五千余两银,然而却因户部宣称匮乏,最终赏赐未能施行。
康熙时,在京城,王以下的满洲官员两季俸银超百万两,而汉官仅三万多两,前者竟是后者三十多倍,可见旗人中满人受益最大。
满洲贵族官员每年领粮食,每月领军饷,还凭借职权大肆敛取众多财帛和田地,就此成为清王朝统治层里最具权势的群体。
清朝刚入关之时,满洲壮丁仅五万五千人,其男女老幼总计估摸也就二三十万,可他们所要面对的却是有着上亿人口的汉人。
为稳固自身统治,清廷深知仅靠少数满洲人不行,便将“从龙入关”的旗人当作立国之“根本”,给予其相应特权。
清朝刚入关之时,为安置大量迁入关内的八旗王公与官兵,于近京大范围区域,包含东至山海关等多地,进行三次大规模圈地,共十六万六千余顷,这些地统称“旗地”。
皇帝与王公贵族、官僚将一部分占有以建立庄园,而另一部分则依旧依据“计丁授田”之原则分给八旗人丁,充当其负担兵役的“份地”。
在满洲统治者眼中,圈占旗地仅是延续关外旧制,可于当地汉民而言,这无疑是一场赤裸裸的暴力劫掠行径。
于皇帝所拥有的土地上构建的被称作皇庄,亦叫内务府官庄,这乃是皇室的私有产业,而畿辅皇庄的土地达一万三千多顷。
自顺治元年起进行圈地设庄,至康熙中期,于畿辅、奉天、热河等地已设一千多所皇庄(园)。官庄按生产性质分多种,畿辅粮庄每庄有十八顷地,要纳粮三百六十仓石。
需缴纳诸多猪鸡等及蛋类,且把定额租变为交杂粮,皇庄所负杂泛差派极重。皇庄有庄头,驱使庄丁生产,庄丁乃皇家奴仆,无自由且身份世袭,被紧缚于庄园。
内务府里存在着一个专门针对壮丁进行惩罚的司法机构,即慎刑司,它会对壮丁予以严格的管束。
赐予八旗宗室王公的庄田被称作王庄,其规模庞大,总计有一万三千多顷,还有八百二十三所半庄和园。
在京畿之地的诸多地方,都有着如繁星般散布着的王庄。
顺治末年时,谈迁于《北游录》里有这样的记载:“京城之外的地方,全都是赐予满洲人的庄田。”
大庄的每处占地面积在四百二十亩到七百二十亩之间,半庄每处为二百四十亩到三百六十亩,而园的每处则是六十亩到一百二十亩。
入关前,八旗王公攻城略地掠来众多壮丁,依规定要给每人六垧地,可实际上这些地全归其主人所有。
自康熙朝起,分封皇子的王公庄园改变计丁给地方式,变为依爵秩从皇庄划拨。如亲王可获大粮庄二十、银庄三、半庄二等共三十九所,约七百二十四顷。
在郡王之下,像贝勒、贝子、公之类的,其爵秩是依次逐渐降低的。
在入关初期,除获赐土地外,宗室王公还通过逼民投充这一手段,强占大量土地,即逼迫汉族农民归附旗人名下做奴。
多尔衮摄政期间肆意收取投充,他儿子多尔博凭权势收六百八十多投充人,皆带丰厚房地。其同母弟阿济格也收近七百,每丁带地十余顷,共八千多顷。
故而,王公贵族的庄地规模要比赐予地大很多。王庄和官庄本质一样,均会设置庄头,以督促庄丁进行生产活动。
八旗官员所分得的圈地被称作“官员庄田”。
虽说官员庄田和分配给兵丁的“份地”都被叫做“一般旗地”,但它们在性质方面是存在差异的。
八旗官员依封爵与品级高低来分土地,比如副都统及以上可获四十垧地(即二百四十亩),参领及以上能得十二垧地(七十二亩)。
此外,依据“计丁授田”原则来分取旗地。在入关前很早之时,八旗官员于战争里俘获众多人口,那时就流传着“将领服役最多、富家养马最强,故而所得必多”这样的话。
入关之后依旧凭借掳掠与逼民投充来壮大奴仆的规模。那些占丁多的官员,能获田多达数百垧,田地广阔,壮丁众多,从而有条件构建庄田。
官员庄田规模各不相同,有大有小。庄园壮丁不仅要向庄主缴纳租银,且主人出征时,还得跟着去充当厮役,也就是满语所说的“库图勒”,即控马奴。
清朝于圈占畿辅之地时,按照入关前的旧有制度,针对众多八旗人丁推行“计丁授田”,以此作为旗人承担兵役的物质保障。
刘献庭所著的《广阳杂记》第一卷中记载道:
当初划定田地,每人可获赏六垧,一垧是六亩,总计三十六亩。要是家中有两名壮丁,就能有七十亩地,人多就依数增加,服役则按人数计算。
顺治五年(1648)时,八旗编审壮丁有三十四万七千,其中除归王公贵族所属外,其余壮丁领旗地十四万余顷,占畿辅旗地总额超百分之七十。
这片土地在之后被广泛地称作“一般旗地”。
有一项与圈地活动同时施行的政策,即在畿辅地区推行满汉分开居住(说白了就是旗人与民人分开居住)的政策。
顺治元年十二月,顺天巡按柳寅东率先提出了这项政策。
他明确地指出并表示:
为防止旗人与汉民共处而引发事端,不如先依州县大小确定用地数量,让满族人自成一处。接着将查出的无主地与有主地相互调换,务必使满汉界限清晰、区域分明才行。
尽管将实行满汉分居的缘由说得堂而皇之是为避事,可实施时却无可避免地导致大规模扰民之事发生,旗地内民人常被强制迁出,土地房舍归新迁旗人。
如此一来,清朝的统治者先是于北京城周边五百里的范围,凭借暴力方式强行划分出了旗民之间的界限区域。
与此同时,清廷以北京城内“有盗贼暗中出没”为借口,在顺治三年二月下令兵部严格执行满汉分城的制度。
按此规定,原本居于内城的民人得赶快迁至外城(南城),把内城让给“从龙入关”的八旗居住,而所谓“满汉分城”,实则并不确切。
进入内城的八旗涵盖满洲、蒙古、汉军以及大量汉人奴仆,并非全是满人;而外城居民虽以汉人居多,但也有回人等其他族群。
故而,所谓“满汉分城”其实确切的意思应当是旗民分城。
清廷于京城强行实施旗民分居制,意在保证八旗于汉人众多的社会里保持独立,维持其强悍战力,可对数十万被驱汉人而言,这无疑是暴力掠夺,故而遭遇诸多阻力。
顺治三年的迁徙令效果不佳,于是清廷于顺治五年八月再次强调此前命令,让内城汉官、商民等尽快迁出,限次年年底前搬完。
顺治五至六年时进行了大规模清理,内城所有汉人,不论官民,都得迁至外城,从此内城就成了旗人的专属领域。
由满洲为主体组成的旗人,乃是清朝统治能得以维持的关键支柱,故而被当作“国家之根本”,拥有着各种比民人更优的待遇。
在经济方面优待旗人,入关便宣告永远免其差徭等,他们只需承担兵役。还圈占汉民土地给旗人,且禁止旗民交产,实际却只禁民买旗地。
鉴于八旗兵丁频繁地出征在外,所以专门构建起了俸饷制度。
在法律层面上,存在着对旗人与普通民众实行不同待遇的这种情况。
一旦旗人与民人产生纠纷,州县官是没权判决的,得按照旗民分治原则,交由各旗及地方专门设置的理事同知来进行审理。
民人违法会有笞、杖、徒、流、死这五种刑罚,而旗人有换刑特权,如笞杖照数鞭责,军、流、徒可免发遣,徒刑一年换枷号二十日,流刑二千里换五十日,极边充军换九十日。
旗人若犯盗窃罪可免刺字,即便重犯也仅刺臂,而非如汉人般刺面,且犯死罪还能减等,能从斩立决变为斩监候。
《清史稿·刑法志》针对如此行事的缘由作出阐释时表示:
原本立法的意图,也是让旗人出生就入档,成年就当兵,以此来巩固根本,是不便于让他们远离的。
满洲的统治者将八旗当作巩固其统治的关键军事力量,故而在政治、经济以及法律等方面给予旗人诸多特殊的待遇。
因为旗人核心为满洲人,民人主体是汉人,故而旗人与民人的不平等,其实就是满汉差别进一步地延伸和扩大。
旗人跟民人于仕途进取方面存在着差异。
在当时,民人想要步入仕途,唯有科举这一途径,而旗人获取功名并非只靠科举,其仕途要比民人通畅便捷得多。
上三旗乃皇帝亲自率领之军,其达官显贵的子弟,仕途多始于侍卫。按清制,上三旗大臣的子弟每五年选一次侍卫,有四等之分,还有蓝翎侍卫,而御前侍卫最为尊崇,满洲许多将相皆源于此。
单是中央各部衙的笔帖式便多达一千五百五十人,且皆为旗人,其中又以满洲旗人在旗人中占据着绝对的多数。
笔帖式这一职位品级不算高(最高不过六七品,低的甚至都未入流),可晋升却很快,只要有坚实后盾或擅长巴结,哪怕资质平凡或只识几个字,短短一二十年内,也能变得大富大贵,正应了当时人所说“将相大僚多由此出”。
清廷为让旗人能顺利仕进,于科举考试里搞满汉分榜,还特意为旗人设了翻译考试,其考试内容比汉人科考轻松得多。
满洲的统治者运用这些举措,给旗人铺设了一条得以向上晋升的便利途径。
在清朝时期,即便汉官的数量持续增加且地位慢慢提升,然而优待旗人的这一原则始终未曾改变,所产生的影响极为深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