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判决申请在香港执行,需要哪些申请材料?

旗渡多语法律信息中心 2024-07-22 10:03:59

2023年11月10日,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在宪报刊登了《内地民商事判决(相互强制执行)规则》(以下称“《规则》”)及《〈内地民商事判决(相互强制执行)条例〉(生效日期)公告》。并宣布,《内地民商事判决(相互强制执行)条例》(香港法例第645章,以下称“《条例》”)及《规则》将于2024年1月29日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律政司在2019年1月18日共同签署了《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以下称“《新安排》”)。香港特区政府及最高人民法院同意《新安排》于2024年1月29日生效,《旧安排》将在《新安排》生效之日废止。

《安排》和《条例》中提到的申请材料有:

(一)申请书;

(二)经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盖章的判决书副本;

(三)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出具的证明书,证明该判决属于生效判决,判决有执行内容的,还应当证明在原审法院地可以执行;

(四)判决为缺席判决的,应当提交已经合法传唤当事人的证明文件,但判决已经对此予以明确说明或者缺席方提出认可和执行申请的除外;

(五)身份证明材料:

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注册登记证书的复印件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上述身份证明材料,在被请求方境外形成的,应当依据被请求方法律规定办理证明手续。)

向内地人民法院提交的文件没有中文文本的,应当提交准确的中文译本。

其中,《新安排》新增:判决为缺席判决的,应当提交已经合法传唤当事人的证明文件,但判决已经对此予以明确说明或者缺席方提出认可和执行申请的除外。

上述(一)所指的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包括姓名、住所、身份证件信息、通讯方式等;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包括名称、住所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住所、身份证件信息、通讯方式等;

2) 请求事项和理由;申请执行的,还需提供被申请人的财产状况和财产所在地;

3) 判决是否已在其他法院申请执行以及执行情况。

另外,在香港登记申请执行内地判决的,《规则》第2部的第2分部详细规定了登记申请要求的材料,即支持誓章需附的文件。

转载自:红蓝律 作者:旗渡法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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