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职工代表如何产生?
劳动争议发生后,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职工代表由职代会或职工大会推荐。
2、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怎么写?
劳动争议仲裁时,当事人包括:双方当事人、共同当事人、仲裁第三人、仲裁代理人。
书面申请书内容:
1、申诉人与被申诉人的基本情况。
2、仲裁请求。
3、事实与理由。
4、证人与证据。
5、申诉日期。
6、如属委托代理,应有委托书。
3、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收到当事人申请后,应审查的内容有哪些?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收到当事人申请后,应审查的内容:
1、是否属于劳动争议主体。
2、争议内容是否属于劳动争议范围。
3、劳动争议是否在申请调解的时效内。
4、双方当事人是否同意调解。
劳动争议的仲裁庭于开庭4日前,将仲裁庭组成人员、开庭时间和开庭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双方当事人。
4、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是必经程序吗?
调解不是仲裁的必经途径:劳动争议如果一方当事人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另一方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则应由仲裁委员会受理。
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不是必经程序。
当事人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当事人不得因不服仲裁裁决而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也不能调解因履行集体合同所发生的争议。
5、劳动争议仲裁是进入劳动争议诉讼的必经程序吗?
劳动争议仲裁是进入劳动争议诉讼的必经程序。
人民法院不直接受理不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的劳动争议案件,只有当事人经过仲裁后对裁决不服,在法定期限内(收到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才会受理。
对于人民法院做出的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当事人如果不服,只有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再审,而不能再申请调解和仲裁。
6、当事人之间的和解有法律效力吗?
当事人之间的劳动争议的和解在争议处理的任何阶段都可以进行,但双方达成的协议无程序法的意义和效力,当事人仍然保有申请仲裁和起诉的权利。
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的调解与当事人之间的和解不同:
如果当事人在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的主持下就劳动争议达成了仲裁调解协议并已生效,则当事人也无权再向人民法院起诉。
7、劳动争议案件可以将仲裁委员会列为被告吗?
争议的双方仍然是企业与职工,劳动争议案件不是行政诉讼,所以不能将仲裁委员会列为被告。
8、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当事人不服起诉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吗?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当事人不服起诉的,人民法院对属于劳动案件的,应当受理;不属劳动案件,但属于其它案件,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