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军有“口头表扬”的奖励项目吗?

清浩谈军事 2024-09-26 16:48:53

口头表扬指的是在口头上进行赞扬的行为,相对于书面表扬来说,就是直接用言语来表扬。口头表扬一般都属于当面或者公开形式的表扬。

一提起“口头表扬”,似乎总给人不切实际的感觉,有时甚至成为一种调侃,意思就是用嘴说说表扬嘉奖,沒有实际的奖励,有“空头支票”的意思。不过,我军历史上还真有“口头表扬”,是奖励项目中最低的一等,并且还正经八百地记入档案。

说起我军的奖励项目,很多人都知道有现在荣誉称号,一、二、三等功,嘉奖等。但是,一开始并不是这几项,而是经历了一个不断演变和完善的过程。

红军奖励项目中有“口述的个别奖励”和“口述的队前奖励”

在红军初创时期,各部队奖励的内容,没有制定统一的制度。1930年以后,随着红军队伍的不断扩大,开始正规化建设,各项制度也陆续建立。

1932年5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颁布试行《红军纪律条令草案》。其中第二章为奖励,第五条规定:凡军人特别能尽职责,勤苦耐劳,可作模范者,须奖励之,其奖励项目如下:

一、口述的个别奖励;

二、口述的队前奖励;

三、笔记的通令奖励;

四、在纪念会场口述奖励并给奖品。

《红军纪律条令草案》,从誊印的效果看出当时条件的简陋。

这是目前见到最早的有关红军奖励项目的记述。当时的奖励项目比较简单,主要是不同形式的“奖励”,“口述的个别奖励”为最低奖励。口述奖励不管是“个别”的还是“队前”的,都是口头表扬形式。当时能正式以条令规定下来,说明已形成制度。

1933年8月1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颁布根据《红军纪律条令草案》修改制定的《工农红军纪律暂行条令》,其中第五条规定奖励项目仍为四项,内容都一样,只是前三项词序有调整:

一、个别的口述奖励;

二、队前的口述奖励;

三、通令的笔记奖励;

四、在纪念会场口述奖励并给奖品。

1935年9月29日,长征到达甘南的中国工农红军陕甘支队(原红一方面军主力)发布的《奖惩条例》规定,凡军人能尽职责,勤苦耐劳,作战特别坚勇、可作模范者,均得给予奖励,其奖励项目如次:

1.个别口述奖励;

2.队前口述奖励;

3.通令笔记奖励;

4.在各种集合中的口述奖励;

5.颁发奖品;

6.升级。

相比1933年《工农红军纪律暂行条令》,奖励项目增加了两项,“个别口述奖励”仍为最低奖励。

1936年8月3日,红军西方野战军(以红一方面军为主组成)《关于重新发布奖励与惩戒条例的训令》,规定红色军人奖励项目仍为上述六项。

八路军、新四军奖励项目中有“口头奖励”

抗日战争时期,八路军和新四军关于干部奖励项目的规定大致沿用土地革命战争时期红军的,奖励项目略有增加。

1939年5月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纪律条例(草案)》,规定奖励内容有八项:

a口头奖励;

b队前奖励;

c通令奖励;

d纪念会上奖励;

e物质奖励;

f部队中名誉记名;

g升级;

h奖章。

与土地革命战争后期红军奖励项目相比,“颁发奖章”取代“升级”为最高奖励,“口头奖励”为最低奖励。

1942年2月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军队纪律条令(草案)》规定军队奖励分九项:

一、口头奖励;

二、队前奖励;

三、物质奖励;

四、通令奖励(并可以拍照登报表扬之);

五、纪念会上奖励;

六、部队中荣誉记名;

七、升级;

八、奖章;

九、立传。

又在1939年《纪律条例(草案)》基础上增加了“立传”一项,为最高奖励,由中央军委批准;“口头奖励”仍为最低奖励。

1943年10月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发布《纪律条令(草案)》,奖励项目又有调整:

一、口头奖励(在站队时表扬其模范行动)。

二、通令奖励(有值得全部队效法的行动,在部队命令中宣布表扬)。

三、纪念会场上奖励(对特别有意义的模范行动,或一贯的模范行为,在纪念大会上,例如“十月革命节”、“五一节”等,宣布奖励表扬)。

四、物品奖励(对于模范行动,予以需要的东西——例如表、自来水笔、衣服等)。

五、赠送革命武器(对于模范行动,赠以武器——手枪、马刀等,并刻时于其上,以作纪念)。

六、部队中名誉记名(对于特别优良的军人,堪为全体模范者,将其姓名永久记载于其服务的部队内,并在每次纪念会上选他为名誉主席团,以资众人效法)。

七、红旗奖章(对革命有功绩者,由军事最高机关颁布命令授给)。

八、红旗下照相(对革命有功者,在部队的红旗下面照相应于部队中)。

比1942年《军队纪律条令(草案)》取消了“升级”和“立传”,“奖章”改为“红旗奖章”,增加了“红旗下照相”,“口头奖励”为最低奖励。

解放战争中后期人民解放军奖励项目出现了“口头表扬”一项

解放战争初期我军奖励项目与抗战时期相近。中后期,期间我军的奖励,。1946年10月,苏鲁皖部队首创立功运动以后,我军各部队普遍开展了群众性的立功运动,于是奖励增加了“立功”项目。

解放战争初期由中央军委颁发的《军队纪律条令》(草案)

解放战争后期的我军《内务条令》《纪律条令》

1948年6月,华东野战军《新订处理缴获物资暂行条例》规定的奖励项目有七项:

1.口头表扬;

2.登报表扬(并通令);

3.记功;

4.物质奖励;

5.赠予摸范称号并摄影;

6.奖状;

7.颁发人民英雄奖章。

“颁发人民英雄奖章”为最高奖励;“口头表扬”取代原来的“口头奖励”,成为最低奖励。其他部队的奖励项目也大同小异。

建国后我军奖励项目“口头表扬”改为“口头嘉奖”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随着军队建设,中央军委及总部机关先后多次修订颁发《纪律条令》和立功条例与奖励办法,奖励的项目有过多次变化。

1951年2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总参谋部颁布《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草案)》,对陆、海、空军战士及班级干部使用以下奖励:

(一)嘉奖——队前、会议或通令;

(二)撤消惩戒;

(三)授予假期——即除一般的例假日外,并授予假期十日以下,准其出部队驻地或离军舰登岸;

(四)颁发奖状;

(五)授予奖品或奖金;

(六)授予军旗前照相;

(七)提前升级;

(八)授予荣誉称号;

(九)颁发奖章。

“嘉奖”为最低奖励,对陆、海、空军排级以上干部的奖励项目比战士少了“授予假期”和“颁发奖状”两项。

1953年5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总参谋部修订《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草案)》,奖励项目稍有调整,干部、战士都增加了“通令嘉奖”一项,战士减少了“提前升级”和“授予荣誉称号”两项。

1957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部颁布《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对于士兵的奖励种类如下:

(一)口头嘉奖;

(二)给予假日(二日以下);

(三)记三等功;

(四)记二等功;

(五)记一等功;

(六)晋升军衔或者晋升级别(均限一级)。

对于军官的奖励种类只比士兵少“给予假日”一项。

1957年版《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

最低奖励为“口头嘉奖”,从字面上看,与“口头表扬”意思差不多,只不过显得文雅郑重一些。

1958年连长、指导员批准的“口头嘉奖”

不过,这一时期许多地方机关、学校都有“口头表扬”的奖励项目。受此影响,一些军队单位也习惯用“口头表扬”作为正式奖励,并记入个人档案。

1952年中国新民主主义青年团“口头表扬”奖励通知书

笔者因工作需要,近日查阅了数十份上世纪50、60年代我军《奖励卡片》(记入档案的),其中有不少记载有“口头嘉奖”“连嘉奖”“队前嘉奖”,也有两份记载“口头表扬”。说明这一时期尽管《纪律条令》规定的奖励项目没有“口头表扬”,而是“口头嘉奖”或“嘉奖”,但确实仍有单位使用“口头表扬”。

1958年连长、指导员批准的“队前嘉奖”

1964年大尉营长批准的列兵“口头嘉奖”

50年代公安部队某部干部档案袋(内装口头表扬卡)

1953年公安十五师文化学校一班学员“口头表扬一次”的档案记录

这份记载这位22岁女学员“口头表扬”事迹的记录,事迹详细,字迹工整,看得出是认认真真的。说明当时对“口头表扬”是很重视的。

1964年我军奖励项目“口头嘉奖”改为“嘉奖”

1964年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部修订《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奖励项目不再分军官、士兵,而是全军官兵通用,共有五项:

(一)嘉奖;

(二)记三等功;

(三)记二等功;

(四)记一等功;

(五)授予荣誉称号。

其中,嘉奖去掉“口头”两字。

1964年版《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

2010年版中国人民解放军“三大条令”

从此,“嘉奖”成为我军奖励项目的最低等级,60多年来一直未变。

2018年中央军委颁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试行)》,在对个人的奖励项目中增加了授予“八一”勋章为最高奖励,嘉奖仍是最低奖励,奖励项目由低至高依次为:

(一)嘉奖;

(二)三等功;

(三)二等功;

(四)一等功;

(五)荣誉称号;

(六)“八一”勋章。

刊登于解放军报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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