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饮酒助兴,有人借酒消愁殊,不知酒后也易冲动坏事。醉酒时放飞自我,酒醒后追悔莫及。近日,罗山县公安局丽水派出所查处一起酒后寻衅滋事案件,刑事拘留1人。
5月4日23时许,丽水派出所接到群众报警称:在罗山县丽水街道办事处大河宾馆路对面,有人喝醉酒砸了车站站牌以及交警岗亭。接到报警后,民警立即赶赴现场,但是嫌疑人早已离开现场,经现场勘验及专业机构鉴定,大河宾馆公交车站牌和以及交警岗亭均被不同程度损坏,造成经济损失达3000余元。民警现场走访周围烧烤店目击人员称,嫌疑人在吃烧烤前系驾驶一辆浙B牌照的车辆到达现场。民警最终锁定浙B牌照车主尤某有重大作案嫌疑,后民警拨打车主尤某电话对其依法进行口头传唤。经民警讯问,犯罪嫌疑人尤某对其酒后寻衅滋事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目前,尤某因涉嫌寻衅滋事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以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小编提醒
针对影响社会治安的寻衅滋事案件
罗山公安
秉持“零容忍”态度
发现一起打击一起
绝不姑息!
来源:罗山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