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是“中国十一世纪改革家”,变法为何失败?毛主席如是评说解析

正梧说历史 2024-08-21 18:34:58

中共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了300多项重要改革举措,涉及体制、机制、制度各个层面,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新征程上,为中国改革开放矗立起新的里程碑,必将把中国的改革开放推进到全新的境地。

中华民族历来富有强烈的革新精神。从商鞅变法,到王莽改制;从北魏孝文帝汉化改革,到王安石变法;从张居正改革到百日维新……历史上变法革新成功的经验和失败的教训,都为当前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提供了宝贵的“镜鉴”。

在中国历史上众多的推行变法革新的政治家中,唯独被无产阶级革命导师列宁青睐的是北宋时期的王安石,列宁誉之为“中国十一世纪的改革家”。早年毛泽东认真研究过王安石变法的经验教训,对他日后改造中国、从事革命和建设不无影响。

1067年,宋神宗赵顼在北宋王朝积贫积弱、危机四伏、江山动荡大形势下,登上了皇位。宋神宗即位的第二年,围绕“民间工商宽松发达而中央财政匮乏,该怎么办”的主题,王安石与司马光两位当朝最知名的政治家和意见领袖展开了意义影响深远的“延和殿廷辩"。

王安石主张开源、理财,所谓“民不益赋而国用饶”;而司马光则坚信克俭、节流,以民为本,天下太平。王安石嘲笑司马光不懂经营理财,司马光则驳斥王安石殃民祸国。21岁的宋神宗一度在王与司马之间摇摆不定。王安石在地方上的政绩和谋划已久的整套改革方略,逐渐进入改革图变心切的宋神宗“的法眼”,君臣内心惺惺相惜、甚或相见恨晚,天平倾斜向王安石。

1069年,宋神宗任命王安石为参知政事,推行新法,拉开了轰轰烈烈的改革大幕。

《宋史·王安石传》中说:王安石性格倔强,遇事不管对与错,都坚持自己的意见,执意不肯改变。在朝堂上讨论变法时,百官都持不赞同的意见,王安石陈述儒家经义,提出自己的主张,辩论起来动不动就长篇大论,大家都驳不倒他。他甚至石破天惊地说:“天变不足畏,祖宗不足法,人言不足恤。”

“天变不足畏,祖宗不足法,人言不足恤”,正是王安石针对反对派反对、攻击变法而提出的纲领性思想原则,开国领袖毛主席这三句话非常欣赏。

1965年6月20日,毛主席在上海与复旦大学教授刘大杰畅谈文史,从天命论谈到王安石。刘大杰说,对于王安石,我们一向总认为他能反对天命、反对封建宗法,是他的进步之处。

毛主席却认为:

“在王安石之前已经有人提出过反对天命、反对封建宗法的思想,譬如屈原、王充。王安石最可贵之处在于他提出了‘人言不足恤’的思想,在神宗皇帝时代,他搞变法,当时很多人攻击他,他不害怕。封建社会不比今天,舆论可以杀人,他能挺得住,这一点很不容易做到。”

毛主席强调说:

“要学习王安石这种‘人言不足恤’的精神,不要害怕批评,要敢于发展、坚持自己的见解。”

今天,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仍然需要发扬王安石“天变不足畏,祖宗不足法,人言不足恤”的精神和勇气。

王安石变法的两大主要内容是:理财与整军。青苗法、免役法、均输法、市易法、方田均税法等,是为理财推行的几大改革法案;减兵并营、将兵法、保甲法等属于整军举措。

纵观王安石变法系列举措,可谓是一场格局空前、气魄宏大的整体性配套性系统改革。变法实施了16年,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北宋积贫和弱的局面,充实了政府财政,提高了国防力量,对封建地主阶级和大商人非法渔利也进行了打击和限制。

然而,王安石新法的实行虽然大大增加了国家的财政收入和耕地面积,但是却增加了平民的负担。军事上的改革也只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军队战斗力无明显提升。

王安石变法之初就遇到重重阻力,宋神宗摇摆不定,在对王安石任用的态度上是罢免(1071年)又启用(1075年),面对皇帝的犹疑、新法推行的阻力,及变法派内部的分裂,1076年,心灰意冷的王安石辞相,变法成为强弩之末,虎头蛇尾。1085年,雄心图治的宋神宗梦想破灭,满怀遗憾,年仅39岁就悲愤辞世,所谓人亡政息,“熙宁变法”不了了之。

王安石变法已经过去近千年了,史学界对此次变法的对错与褒贬争论不休,莫衷一是;对主导这场改革的王安石更是聚讼纷纭,毁誉参半。

树立了“改造中国与世界”的宏大抱负的毛泽东,在学生时代,就对王安石变法的过程做过深入的研究,对于其变法的最终失败,也发表过发人深省的看法。

1915年9月6日,就读于湖南一师的毛泽东致信同学萧子升,在谈到王安石变法时说:王安石“欲行其意而托于古,注《周礼》,作《字说》,其文章亦傲睨汉唐,如此可谓有专门之学者矣。而卒以败者,无通识,并不周知社会之故,而行不适之策也”。

青年毛泽东目光如炬,高度评价王安石的过人才华和改革志向,指出其变法失败的原因在于“无通识,并不周知社会,而行不适之策”,可谓精深独到。

所谓“无通识,并不周知社会”,是说王安石对当时的北宋社会现状并没有完整的、系统的、周密的、深刻的认识,没有抓住当时社会的主要矛盾,因而推行的变法革新政策是“不适”的,即是不对症或有偏差的。

根据史料,不难看出,当时北宋社会最主要的矛盾是农业生产相对落后,财源不足,而政府开销过大。宋朝建国后由于其特有的社会环境和执政方式导致严重的“三冗”(“冗官”“冗兵““冗费“)“两积”(“积贫““积弱”)现象,农民甚至无力组织再生产。因此,当务之急是帮助农民进行再生产,发展生产,繁荣社会经济以充足税源。

王安石变法之初,在“富国强兵”的口号下,以“理财”“抑兼并”为两个具体目标。青苗法、农田水利法等都是为促进农业经济发展的。然而,在新法实行的过程中与初衷大相径庭,特别是王安石的“因天下之力以生天下之财,取天下之财以供天下之费“的主张,在新法全面落实的过程中逐渐变形走样。

王安石忽视了“因天下之力以生天下之财”需要发展生产力的事实,而要发展生产力就必须调整政策,减轻赋役,休养生息,增加农业生产的投入。显然,这样做的短期效果往往不会凸显出来,但这是大多数统治者所等不及也不愿意等待的。王安石在当时严峻的财政形式的压力下,把新法的重点放在了“取天下之财“上,也就是放在如何增大封建国家在社会财富的分割比例上。

正如一些学者所指出的,王安石所谓的“理财”实际上是要在分配领域内损下益上,夺商人、农民、地主本应得的,而归政府统治者所有,仅仅是利益的重新分配而已。这就充分说明了王安石变法的“敛财”的性质。而且急功近利使他几乎把全社会作为他取财的对象,这种杀鸡取卵的做法使他的变法从一开始就走向了失去社会基础的危险道路。因此,当新法推行时遭到了几乎全社会的极力反对,因为它不仅侵犯了农民、商人的利益,也触犯了大地主阶级的利益。

王安石变法的负效应,尤以免役法、保甲法和青苗法为最甚。

在颁布免役法时,官府文件说得很动听:“所宽优者,村乡扑蠢不能自达之穷氓,所裁取者乃仕宦兼并,能致人语之壕户。”而事实上,是无论贫富,皆怨声载道,以至于一些农民不得不“宰牛卖肉”,甚至“阀木拆屋”,用以充役钱。可见,所谓的征役钱并不是为了“宽优”乡间穷苦之民,而是为了加重对社会的掠夺和压榨。

保甲法也与北宋社会的实际状况“不适”。王安石推行保甲法的本意,是为平定地方治安,补充正规军事力量。但保丁们一天一操练,五天一校阅,极大地影响了农业生产,“耕耘收获稼穑之业几尽废”,而且“众皆乌合”,战斗力之低下也就可想而知。元丰四年、五年,北宋与西夏之间发生两次大战,宋军中义勇、保甲约占一半,这两场战争都以宋军败北死伤数十万人而告终。这就宣告了保甲法实质上失败了。

王安石的新政,他自己最为得意的创新,也是最为当时人所诟病的是“青苗法”。

北宋立国百年后,积贫积弱的形势日趋严重。广大农民十分贫困,导致他们纷纷破产的一个重要原因,是高利贷的猖獗和地主豪强的土地兼并。每年青黄不接之时,农民为了维持生活和生产,常向地主豪绅乞借高利贷。于是,“兼并之家乘其急以邀倍息”。为了改变这种情势,神宗于熙宁二年(1069年),采纳王安石的建议,实施“青苗法”。

所谓“青苗法”,实际上就是由国家代替富户来发放的一种用地里的青苗作抵押的贷款,即在每年青黄不接时,由官府向农民贷款,秋后再连本带息一并归还。所定的利息二分,自然较豪强富户的利息低。此举既可免除农民所受的高利贷盘剥,又能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利国利民。

王安石推行“青苗法”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济贫困、抑兼并、促生产,其初心和宗旨不可谓不善。然而新法一经全面推行却完全走了样,不但无“惠民”之效,反而“害民”更甚。

其一,自愿贷款变成了官府强制摊派。

虽然朝廷屡次禁止州县官吏向百姓抑配青苗钱,但为了出政绩,各级官吏“务以多散为功”,“故不问民之贫富,各随户等抑配与之。”强制摊派引起人民不满,“民间喧然,以为不便”。然而,为掩盖事实真相,官员们竟然上奏假称“民皆欢呼盛德”。

其二,低息贷款演变成了官方的高利贷。

朝廷规定取息二分,“而施行之际则不然也”,“出纳之际,吏缘为奸,虽有法不能禁”。许多地方明令取息三分,甚至更多。司马光为陕西路青苗钱算过一笔账,农民得青苗钱“陈色白米一石,却将来纳新好小麦一石八斗七升五合,所取利近一倍”。

其三,新法的推行给地方官吏创造了盘剥渔利的机会。

此前农民向地主贷款,双方讲好价钱即可成交。而现在向官府贷款,要有手续,先要申请,后要审批,最后要还贷。道道手续,都成了官员们捞取“好处费”的关卡。“闾胥里长于收督之际有乞取之资”,因而借青苗钱者在出息三分之外,还有许多额外的破费。苏轼曾这样描述:“又官吏无状,于给散之际,必令酒务设鼓乐倡优或关扑卖酒牌,农民至有徒手而归者。但每散青苗,即酒课暴涨,此臣所亲见。”如此一来,借青苗钱者不但要负担重息,经过官吏层层盘剥,甚至本钱也倒贴了进去,“虽兼并之家乘饥馑取民利息,亦不至如此重”。

其四,官府的逼债手段比民间放高利贷者更加严酷。

官府掌握专政的机器,农民还不了本和息,官吏们则“鞭笞必用”,农民难以忍受。“青苗法”实行“二十年间,因欠青苗至卖田宅、雇妻卖女、投水自缢者不可胜数”。

凡此种种,导致“青苗法”在朝野一片反对和攻击声中被迫废止。

王安石的“青苗法”由“惠民之法”畸变为“害民之法”,症结主要出现于新法落实的过程中走了形、变了样,违背了初衷。汲取王安石推行“青苗法”失败的历史教训,能够促使我们深刻理解《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中要求“以钉钉子精神抓好改革落实”的重要意义。

《决定》的第60条精警地指出:

以钉钉子精神抓好改革落实。对党中央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决策部署,全党必须求真务实抓落实、敢作善为抓落实,坚持上下协同、条块结合,科学制定改革任务书、时间表、优先序,明确各项改革实施主体和责任,把重大改革落实情况纳入监督检查和巡视巡察内容,以实绩实效和人民群众满意度检验改革。

王安石变法失败的原因成了历代学者研究的课题。人们从不同角度得出了不同的结论,但公认的一条原因,就是当时司马光所说的——“皆吏不得人,故为民害”,也就是说在推行新政改革的同时,忽视了吏治的改革和整顿。

学者出身的王安石,对人性的复杂性洞悉不够,因此在推行新法过程中,不能知人善任,致使一些趋炎附势、投机钻菅之徒,借拥护新政之名,钻进了变法的领导班子,这是导致他变法失败的一个重要因素。

诚然,在理论上,王安石在用人问题上曾有过一些精辟论述,写过《材论》,提出过“教之、养之、取之、任之”的育人用人办法,发出过“人才难得亦难知”的慨叹,其实在实际中他并不真正懂用人之道。在《读孟尝君传》中,他强调只需“一士”就能办大事,而鄙弃众人智力,斥之为“鸡鸣狗盗之力”。况且推行新法过程中他对自己所依靠的“士”,又没有认真甄别,便轻率加以任用,全然忘了“难知”二字。

譬如吕惠卿,就因多方“迎合安石”,两人一起“论经义,多合”,王安石就十分赏识,说什么前代的儒者没有能比得上他的,同时竭力“援引”,使他“骤至执政”,成为第一号依靠力量。

后来,王、吕之间一度产生矛盾,吕惠卿便施奸计,故意对人说:“惠卿读儒书,只知仲尼之可尊;读外典,只知佛之可贵;今之世,只知介甫之可师。”把孔子、佛陀、王安石三者并列,极尽吹捧之能事。这种拍马的话传到王安石耳中,王安石居然轻信,嫌隙便立即解除了。还有像邓绾之类“笑骂由他笑骂,好官我自为之”的成事不足、败事有余的人物,也得到了王安石的重用。

由于王安石用人的弱点,致使一些挂羊头卖狗肉的人有空子可钻。正如顾炎武所说:“干进(钻营求官)之流,乘机抵隙。”这当然使改革领导班子严重不纯。

当王安石一度失利离开相位时,满口“只知介甫之可师”的吕惠卿非但不救助,反而落井下石,“凡可以害安石者,无所不用其智”。此时那一帮风派人物立刻见风使舵,“倾安石以媚惠卿,遂更朋附之”。有的否定新法,有的借其他案件来株连诬害王安石。其后,王安石虽再度为相,但大势已去,回天无力。剩下唯一可以参与机谋的心腹仅是自己的儿子王雱,不幸儿子又过早夭亡。他最后只好喟然长叹:“义不足以胜奸,而人人与之为敌。”

这就是十一世纪一个大政治家的悲剧!照理说,“义”是可以胜奸的,在王安石那里为何又不能了呢?关键在于,改革变法事业虽然是正义的,却没有识别和任用一批主持正义的人,而让那些投机分子钻到心脏里来了。

毛主席总结王安石变法失败的教训是“不周知社会”。“不周知社会”内涵很多,其中自然也包含了不能知人善任、“吏不得人”的问题。因此,毛主席一贯主张“治国就是治吏”。他正是基于这种历史的经验教训,反复指出:

“必须善于使用干部。领导者的责任,归结起来,主要地是出主意、用干部两件事。”

“政治路线确定之后,干部就是决定的因素。”

“干部问题”无疑是王安石变法最终失败的重要原因之一。“前事不忘,后事之师”,正如《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中指出的,要“到二〇二九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八十周年时,完成本决定提出的改革任务”,务必“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鲜明树立选人用人正确导向,大力选拔政治过硬、敢于担当、锐意改革、实绩突出、清正廉洁的干部,着力解决干部乱作为、不作为、不敢为、不善为问题”,务必“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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