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广安区法院:賨法守正|一场关于信任与责任的法庭对话

今日致力推进 2024-08-15 10:53:03

作者|何晓燕

  在人口老龄化趋势下,如何保障老有所养、老有所依?遗赠扶养制度能够为那些没有法定赡养义务人或法定赡养义务人无法实际履行赡养义务的老人提供生活保障。但签订遗赠抚养协议后,如果一方反悔,是否能够要求解除协议呢?

  近日,一桩涉及家庭、信任与责任的案件悄然在法庭上展开。当双方产生信任危机,曾经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是否还有效?

  开端『遗赠扶养的初衷与裂痕』

  2013年,51岁的老李尚未结婚,无儿无女又体弱多病。为了给自己晚年生活寻求一份保障,老李便与侄女小李及其丈夫小林签订了一份遗赠扶养协议。

  根据协议内容,小林夫妇在老李丧失劳动能力后有义务赡养老李,照顾其生活起居,负责日常生活费用、医疗费及去世后的丧葬费,而老李则承诺在其去世后,将拆迁所得的安置房赠予二人。这份协议,寄托了老人对未来的期许,也承载着两个年轻人对长辈的承诺。双方特意前往公证处办理公证手续,确保协议的合法性与有效性。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关系出现裂痕,渐渐演变成信任危机。老李认为小林夫妇没有全面履行义务,便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协议。考虑到老李年过六旬且身体不好,承办法官决定到其居住地的派出所调解中心开庭,具有丰富调解经验的驻所调解员参与调解。

  争执『装修款与公证费的纠葛』

  开庭当天,老李、小李及其母亲到庭参加诉讼。双方面对面坐下后,老李的情绪非常激动:“法官,我要求立马解除这个协议,我现在非常后悔!”

  小李的母亲听到这话后也不甘示弱,开始严厉指责老李看不见小林夫妇的诸多付出。随后,只要小李及其母亲一说话,老李就立马厉声打断,安静的调解室开始吵闹起来。

  “老人家,你先别激动,有什么事情我们慢慢说,你放心,法院会给你们一个公平公正的处理结果”。在法官的劝导下,双方逐渐冷静下来,开始重新审视自己的立场与诉求。

  “我要求解除协议,他们两人不给我生活费,我住院多次,才来看了一次。我现在身体还可以,能够自己做饭、洗衣服,不需要人照顾。”

  小李听到老李这番话,也愤愤不平。“他说的不属实。他一个人没有亲属,为了老年生活有保障,我们才签的协议。生病期间我们也去看过,给过钱,他现在不愿意是因为想找个老伴。解除协议我们没有意见,但是房子的部分装修款和协议公证费是我们垫付的,要还给我们,否则就不同意解除。”

  原来,在签订协议后,小林夫妇共同出资2.7万元对遗赠扶养协议中所述的安置房进行装修。然而,老李支付了其中的2.2万元后,剩余的5000元一直未能结清。此外,办理公证手续所产生的2800元费用,也是由小李先行垫付。

  面对这些未了的经济事宜,双方争执不下。小李认为,若解除遗赠扶养协议,老人理应结清剩余的款项;而老李则坚持认为,是否找老伴是他自己的选择,但解除协议是因为对方先违背协议精神,且装修质量也不好,因此不愿再支付任何费用。

  尾声『法庭上的和解与释然』

  法官耐心听取双方诉求后,积极引导其理性对话,一方面讲明解除协议的法律后果,另一方面强调双方之间不可磨灭的血缘亲情,希望尽力解开彼此心里的疙瘩。

  经过深思熟虑,老李表示愿意解除协议,承认自己在处理经济问题时过于斤斤计较,忽略了双方之间的情感与信任。同时,他也同意支付剩余装修款以及部分公证费用作为对小林夫妇的补偿。小李亦表示理解老人的难处与顾虑,尊重他的选择。

  在法庭的见证下,双方握手言和,共同签署调解协议,并当场结清相应款项。

  这场围绕遗赠扶养协议的纷争终于画上了句号,老李也重新获得对晚年生活的自主权与选择权。承办法官告知双方,虽然协议已解除,但彼此的情感纽带并未因此断裂,以后要经常走动,别让亲情渐行渐远。

  法官手记

  遗赠扶养协议具有人身属性,扶养义务人除了包括物质的给付供养,还有看望、照顾等情感的投入。协议的订立以被扶养人和扶养人的信任关系为基础,如果双方出现信任危机,感情关系破裂,将会导致协议难以继续履行,违反订立协议的初衷。当协议签订的目的无法实现时,应遵循当事人的意愿解除协议,依法维护双方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 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责编:陈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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