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童坐地上遭皮卡碾压致死,事前司机多次下车路过幼童,家属质疑司机故意!12月12日,湖北监利,发生了一起悲剧,一名幼童坐在路边遭皮卡碾压致死。事发监控显示,一名幼童坐在沿街店铺前玩耍,左前方停下一辆黑色皮卡。先是从副驾驶上下来一名男子到附近办事,随后该男子返回,又与驾驶员一同下车到附近办事,来回数次,都从女童身边紧挨着走过。可在最后离开时,却发生了意外,两人上了车,司机右打方向准备离开,却径直从幼童身上碾压过去。幼童被当场碾压致死。车上二人发现后,下车抱起孩子查看,但已经来不及了。家属对此表示质疑,两人来回多次,都看到地上的幼童,为什么会不注意?质疑司机是故意。目前,警方还在调查处置中。(信息来源:妙闻视频)
太令人心痛,小小生命就在这样的不经意之间消失,而这种悲剧又明明是可以有效避免的。家长应该加强看护,司机应该注意观察。一、涉嫌犯罪罪名存在以下几种争议:1、认为涉嫌交通肇事罪。如果事故并非驾驶人故意为之,首先机动车驾驶人启动车辆前没有检查车辆四周是否安全;其次,车辆进入非机动车道行驶,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当然作为幼儿坐在非机动车道上,没人看护,对事故的发生本身也存在一定的责任。据此,机动车应该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违规驾驶,导致事故发生,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且致1人死亡,涉嫌交通肇事罪。根据《刑法》一百三十三条,犯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2、认为司机涉嫌故意杀人。家属质疑司机多次路过幼童,应该知晓车辆前方有孩子,却径直压过去,属于故意,认为应该追究故意杀人罪。据此,应该依据《刑法》二百三十二条,以故意人杀人,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3、认为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认为司机没有故意杀人的主观,但是因为过失导致了被害人死亡,应定性过失致人死亡罪。应依据《刑法》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二、我们认为应该定性“过失致人死亡罪”。首先,“故意杀人”可能性较小。我们要清楚,故意杀人罪的主观应该是故意剥夺他人生命,包括直接的故意以及间接的故意。直接故意指的是追求致人死亡结果的发生;间接故意则是明知可能导致致人死亡结果发生,但放任这种结果发生。从事后司机及副驾驶两人发现女童被碾压后的反映看,他们也并不想发生这种情况;同时,故意杀人应该有其动机,如仇怨等,但双方都不认识,没有新仇旧恨。从这个角度来说,肇事司机主观上没有剥夺幼童生命的故意。其次,过失非常明显。正如幼童家属所说,司机多次从女童身边经过,启动车辆前应该预见可能碾压孩子,但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如两人聊天忘了前方有孩子;或者他已经预见可能碰到孩子,但是轻信自己的技术能够避开。
再次,过失致人死亡与交通肇事罪的重大区别在于,是否发生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从本案来看,发生前非交通管理范围,在店铺门口,可能都不算是非机动车道。再加上,本案驾驶人违反交规的责任与过失致人死亡的责任相比,后者更大。基于以上,我们认为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司机的责任更为合适。应根据《刑法》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三、民事侵权赔偿不可少。不管最终是故意杀人,还是过失致人死亡,除了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对生命所造成的侵权,还应当依据《民法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最后,安全至关重要,孩子需要监护人的时刻看管,我们每个人也都需要注意自己的行为可能存在的危险。
孩子的家人混蛋,司机也混蛋。可怜了孩子。
不相信没看见 相信的可以去看原视频
查一查,司机喝酒了,根本没有注意小孩,该当何罪
以牙还牙
司机想当然认为孩子会避开,有故意吓吓成分
都是九个头不用说
居然就我家那里,悲剧啊
采访一下肇事司机,到底是怎么发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