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期办理条件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广播电视#
对于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想要续期的企业,首先要满足: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人员、资金和工作场所;
3、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当前所持证件有效期在30天以上。
续期办理材料
1、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延续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和复印件;
3、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行政许可授权委托书;
4、填写《行政许可变更(延续)申请表》;
5、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原件。
主管部门审核内容参考
(一)审核部门。在广电总局政务服务平台给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审批权的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开设账户前,统一由省广电局负责审核,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省广电局传媒机构管理处负责将结果通报给相关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反馈给延续申请机构(申请机构在广电总局政务服务平台可以查询审核结果)。
(二)审核内容。
1.执行广播电视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情况。
2.国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企业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宣传部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印发〈国有影视企业社会效益评价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广电发〔2019〕107号)、《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国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企业社会效益评价考核工作的通知》(广电办发〔2020〕47号)和《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印发〈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推动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企业坚持正确导向履行社会责任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广电办发〔2021〕363号)的情况。
3.根据法律法规需要审核的其他情况。
(三)不予延续的情形。
1.制作、经营内容导向偏差、低俗庸俗、社会广泛差评、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节目。
2.以各种方式租借、转让、出售《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3.制作、经营或向境外提供含有法律法规或有关规定禁止内容的节目。
4.含有境外资金背景或吸纳境外资金;股东中有境外机构或人员。
5.未经批准擅自将节目销售出境或参加境外展示展映活动。
6.国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企业未按照《国有影视企业社会效益评价考核试行办法》相关要求,按时完成年度社会效益评价考核。
7.信息缺失的机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情况。
续期办理流程
申报→受理→决定→制证→发证
无证擅自经营危害广播证到期后如果还需要继续从事相关业务的,应当提前办理续期手续。未办理续期的到期后广播证则属于“失效”,视为“无证经营”。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者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