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被朋友偷偷开走,随后发生交通事故,那么车主要承担赔偿责任吗?近日,江苏邳州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最终,车主孙某被法院判决承担10%的赔偿责任。法官表示,孙某被判担责是因为他一个不好的习惯,而现实生活中,很多车主都有这样的习惯。
停在自家门口车被偷开走 随后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
孙某在邳州城区经营一家店铺,他名下有一辆小型汽车,平时停在在店铺门口,因为要经常外出,孙某习惯将车钥匙放在车里,且车辆不上锁。
王某和孙某是朋友关系,前不久,王某来到孙某店铺前,见门口轿车未上锁。事发时,王某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但心痒痒的他,在未征得孙某同意下,便悄悄将车开走。
很快意外就发生了,王某驾车行驶到一处路口,与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张某发生了碰撞,事故造成张某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发后,张某近亲属诉至法院,请求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 134万余元。
法院认定车主存在过错 承担一成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本章另有规定的除外。机动车所有人对车辆的保管和管理负有必要的义务。如果所有人对机动车疏于保管或管理,并间接促成交通事故的,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孙某将车辆停放在店铺门口,而非封闭式停车场所, 且孙某未妥善保管车钥匙,应当认定孙某作为机动车所有人未尽到妥善保管义务,对本案侵权行为的发生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判决孙某承担10%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车主负有妥善管理机动车责任
负责审理此案的法官表示,本案中,孙某未妥善保管钥匙致使车辆被朋友私自开出,对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过错。而现实生活中,很多车主都有不锁车、在车内防止钥匙的习惯,该案件也给广大车主提了个醒:一定要妥善保管车钥匙,停车后及时落锁。
法官表示,在审判实践中,未经车主允许驾驶机动车的情形中,车主的过错一般体现为没有妥善管理机动车。本案中,尽管在事故发生时孙某并不知情,但是从整个前后过程看,孙某经常不锁车并将车钥匙随意放在车里,对于王某驾车发生事故行为有放任过错,应当承当相应的赔偿责任。
另外,尽管擅自驾驶导致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分离,但又与租赁、出借造成的分离明显不同。这一不同主要体现在分离的原因及所有人、管理人对分离使用的主观态度上。根据擅自驾驶人与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关系,可以将擅自驾驶分为三种形态:一是特定关系下的擅自驾驶,如亲戚、朋友。二是基于合同或授权占有但未经允许的擅自驾驶,如维修人员。三是缺乏直接联系的完全陌生的人的擅自驾驶。这三种情况下,特定关系人的擅自驾驶可能并不违背当事人意思,或使用行为的合法性可以获得追认,但后两者,违背所有者、管理人的意思,在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下难以获得追认。
根据上述造成分离的不同原因,结合所有人、管理人的主观意愿,在擅自驾驶时,评价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责任和过错,应当把握以下原则:擅自驾驶情形下,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责任为按份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过错主要表现为对妥善管理义务的违反。尽管所有人、管理人无从了解擅自驾驶人的情况,无法甄别擅自驾驶人在什么条件、什么情况下使用机动车,但是这不能成为其逃避妥善管理义务的辩解。正如前面所说,擅自驾驶人一般是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家庭成员、朋友、同事等特定关系人,此时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特定关系人应负有较其他人比如陌生人更严格的注意义务,当所有人、管理人随意弃置车辆和车钥匙的,应当认为其在保管车辆上存在过错。发生事故时,应当比陌生人擅自驾驶承担更多的责任。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 记者 马志亚 通讯员 陈楠 吴丹
校对 陶善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