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实名举报
尊敬的领导:举报人徐*杰,男,汉族,住所:亭湖区新洋街道袁河村四组99号。身份证号:32090219*******7534,电话:134****3333。举报亭湖区新洋经济区党工委书记肖**、袁河村村党委书记钱**违法将基本农田以租代征搞建筑栽树建营业性公墓。事实如下:
1、新洋经济区在 100 多亩基本农田上建营业性公墓,经举报后拒不复垦。违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规定。
2、亭湖区新洋街道袁河村四组被出租的基本农田,其他租户合同是一年一签,只有袁*付在袁河村党委书钱*标的帮助下,将近40亩基本农田(袁河村四组境内,204国道西侧,四组十二组分界河南侧)签订长期合同以租代征的形式,给袁*付砌筑房屋和栽种树木花草,等待将来拆迁套取国家资金,是否存在钱权交易!经举报后拒不复垦。违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规定。
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请求查处和告知举报人。后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条文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四条侵占、挪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以租代征使用集体土地是属于非法改变土地使用用途的行为。以租代征土地是不合法的。“以租代征”通常指的是未经法定程序,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行为。这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根据法律规定,集体建设性经营用地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直接使用,但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如规划、登记、同意等条件。
来源 盐阜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