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资金回流、大宗交易未收款方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季同谈社会 2023-11-09 15:33:19

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湛税一稽处〔2023〕32号

广东华某实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800MA54N2E85L):

我局于2023年2月14日起对你公司(地址: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某某路**号甲中心1号商务办公楼****号办公室)2020年7月6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的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你公司为走逃失联企业,在2020年7月至2022年12月期间在未发生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利用资金回流方式、大宗交易未收款方式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04份,金额合计86,435,346.57元,税额合计11,236,594.23元,价税合计97,671,940.80元,具体情况如下:

1.你公司为走逃失联企业

我局到你公司的生产经营地址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某某路**号甲中心1号商务办公楼****号办公室进行核实,你公司已不在上述地址办公。经联系生产经营地所属的物业公司(湛江市上霜投资有限公司),其出具的情况说明反映你公司已不在租用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某某路**号甲中心1号商务办公楼****号办公室。经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均无法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我局已于2023年2月23日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外网公告送达关于你公司的税务检查通知书。2023年5月12日,你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出具你公司已于2022年10月纳入走逃(失联)企业身份管理的情况报告。

2.发票流检查情况

根据你公司的纳税申报表、电子底账系统的数据记录,以及交易方的账簿资料,你公司在2020年7月6日至2022年12月31日向茂名市A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广东B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山东C仓储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等3家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604份,发票金额合计86,435,346.57元,税额合计11,236,594.23元,价税合计97,671,940.80元(详见附件1:《广东华某实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表》)。

3.资金流检查情况

根据相关银行账户交易记录,我局发现你公司在资金流方面存在以下问题:一是部分资金流水在受票方账户、开票方账户、个人账户之间快进快出,账户交易频发,过渡性质明显,你公司相关交易存在资金回流闭环,回流金额合计为23,495,036.00元;二是存在大宗交易未收款,未收货款72,584,324.80元。具体表现情况如下:

(1)你公司与下游企业交易资金存在闭环的资金回流。

根据相关银行账户交易记录,你公司开具给A公司的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为1,534,857.26元,税额为199,531.44元,价税合计为1,734,388.70元)所对应的“货款”均先从A公司的公户向你公司公户转账,其中:一部分资金由华某的公户立即转入庞某南粤银行私户,再由庞某南粤银行私户转入潘某某建行私户,再由潘某某建行私户转入A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私户;另一部分资金则是当日由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官某某将资金转入A公司的股东李某甲农行私户,回流金额合计为1,705,036.00元。

根据相关银行账户交易记录,你公司开具给B公司的2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为19,818,496.31元,税额为2,576,404.59元,价税合计为22,394,900.90元)所对应的“货款”22,394,900.90元均先从B公司的公户向你公司的公户转账,然后再由你公司的公户将资金迅速转入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莫某某、财务负责人庞某的账户,回流金额合计为21,790,000.00元。

(2)你公司与下游企业的货物交易存在大宗交易未收款的情况,且你公司已走逃失联,不符合生产经营常规。

经外调B公司,B公司向你公司“购买”汽油,至今尚未支付你公司货款66,102,246.80元,涉及你公司2021年12月16日至2022年3月2日开具给B公司的56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名称为“*汽油*92号车用汽油(VIA)”或“*汽油*95号车用汽油(VIA)”,发票金额合计59,071,718.64元,税额合计7,679,322.56元,价税总计66,751,041.20元。

经外调C公司,C公司向你公司“购买”燃料油,至今尚未支付你公司货款6,482,078.00元,涉及你公司2021年12月22日开具给C公司的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名称为“燃料油”,发票金额合计6,010,274.36元,税额合计781,335.64元,价税总计6,791,610.00元。

你公司与B公司、C公司的上述大宗货物交易未收货款共计72,584,324.80元,你公司于2022年10月及以后无申报记录,被主管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纳入走逃(失联)企业身份管理,不符合生产经营常规。

4.外调下游企业情况

我局对B公司出具《税务协助检查通知书》(湛税一稽协通〔2023〕6号)要求其提供与你公司的交易资料,根据B公司提供的账簿资料,应付账款余额为66,102,246.80元,B出具的《情况说明》确认B公司存在大笔交易货款未向你公司支付,未支付货款金额为66,102,246.80元。同时,我局向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莫某某邮寄送达《询问通知书》(湛税一稽询〔2023〕21号),限期内B法定代表人不配合税务机关的询问调查,至今未收到其任何回复;多次打电话和发微信给莫某某催促其对相关业务做出解释,莫某某未接电话,未回复信息。

通过外调A公司与你公司的交易资料,以及A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确认李某某和李某甲是A公司的股东。通过异地协作平台向C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发协查函,根据协查函回复资料,确认C公司存在大笔交易货款未向你公司支付,未支付货款金额为6,482,078.00元;同时C公司无法提供与你公司的物流资料。

(二)以上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

1.证明你公司走逃失联证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的规定,判定你公司为走逃(失联)企业,主要证据有:

(1)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走逃(失联)情况报告,证明你公司已被纳入走逃失联企业,已脱离税务机关监管。

(2)华某注册经营地物业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反映你公司于2022年6月已退租撤离注册经营场地;到注册经营地做的现场笔录以及对现场以及电话联系法定代表人官某某的录音录像,反映你公司不在注册经营地,也无法联系法定代表人官某某;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的工商登记信息,反映你公司未变更过注册经营地址,上述均证明你公司已不在注册经营地经营。

(3)向你公司的经营地址邮寄《税务检查通知书》(湛税一稽检通〔2023〕3号)的EMS快递退件,但无人签收后退回,证实你公司已不在此经营场所经营,无法联系你公司。

(4)在湛江市税务局官方网站上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湛税一稽检通〔2023〕3号)、向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官某某公告送达《询问通知书》(湛税一稽询〔2023〕17号)的网页截图,以及向报税员莫某某邮寄送达《询问通知书》(湛税一稽询〔2023〕21号)的相关资料,期满后仍无法与你公司的相关人员取得联系。

2.证明你公司发票开具、纳税申报异常,且无法提供财务资料。

(1)根据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你公司2020年至2022年购票信息写盘清册、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信息,反映你公司于2021年12月至2022年2月存在集中开具大量大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

(2)根据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2020年至2022年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附加税(费)申报表,反映你公司税款所属期2022年4月-2022年9月份均为零申报,2022年10月份以后无纳税申报记录,证明你公司纳税申报异常。

(3)检查人员发出《调取账簿通知书》(湛税一稽 调〔2023〕1 号)、《税务事项通知书》(湛税一稽 税通 〔2023〕 37 号)、《税务事项通知书》(湛税一稽 税通〔2023〕64号),要求你公司提供2020-2021年度账簿资料、纳税申报资料、购销合同、物流信息、商品出入库单据、经营场所租赁合同等资料,以及对相关资金异常情况做出解释及提供相关佐证资料,上述通知书发出后你公司未能在限期内答复,也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资料;同时根据你公司取得的经营场地出租方物业公司湛江市D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开具的水电费增值税普通发票,反映你公司每月水电费仅为几十元,与其经营规模不匹配,证明你公司经营情况异常。

3.证明你公司利用资金回流方式、大宗交易未收款方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证据。

(1)你公司公户,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官某某,B公司法定代表人莫某某、财务负责人庞某,A公司股东李某某、李某甲等个人银行流水信息,证明你公司与交易方利用资金回流方式虚构交易业务。

(2)你公司税务登记信息、工商登记信息,B公司税务登记信息、工商登记信息,A公司工商登记信息,证明涉及资金回流相关人员的身份。

(3)B公司、A公司、C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账簿、购销合同等资料,证明你公司与上述3家企业的交易情况,以及B公司、C公司与你公司的交易存在大额交易未付款问题。

综合掌握的上述优势证据,判定你公司开具的上述发票涉及的货物交易为虚假业务,你公司存在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虚开发票行为。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第一条的有关规定,你公司为走逃失联企业,对你公司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利用资金回流方式、大宗交易未收款方式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04份,金额合计86,435,346.57元,税额合计11,236,594.23元,价税合计97,671,940.80元的行为,定性为虚开发票行为。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虚开发票认定有争议,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附件1:广东华某实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表

附件2:本文书引用的相关税收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二0二三年十一月三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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