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房屋租赁市场秩序,保障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郑州市房屋租赁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住房出租、市场准入、资金监管等五方面提出具体管理措施,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通知》明确,出租住房需严格遵守《郑州市住房租赁管理条例》,原则上每个房间居住人数不超过2 ,人均居住面积不低于4.5平方米。但存在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等特殊情况的,可不受上述限制。这一规定旨在遏制群租房乱象,提升居住品质。
《通知》要求,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以及转租住房达10套(间)及以上的个人,需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从事住房租赁经营的主体,名称和经营范围须标注“住房租赁”;从事经纪服务的,经营范围应注明“房地产经纪”。通过市场准入制度,将有效净化行业环境,防范“黑中介”等违规行为。
针对住房租赁企业转租业务,《通知》要求开设专用监管账户,单次收取租金不超过3个月,押金不超过1个月租金,并全部纳入监管。押金托管和租金监管的具体细则,将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此举旨在防范“高收低出”“长收短付”等资金链断裂风险。
郑州市将建立住房租赁企业、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制度,纳入社会信用体系管理。通过信用档案建设和分级分类监管,对守信主体给予政策支持,对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推动行业自律和规范发展。
商业、办公、厂房等非住宅类房屋租赁管理,将按照国家及省市相关规定执行,由各区县(市)政府负责合同备案及日常监管,确保非住宅租赁市场平稳有序。
此次政策的出台,是郑州市落实《郑州市住房租赁管理条例》的重要举措,通过多维度监管机制,着力构建主体诚信、行为规范、监管有力、权益保障的住房租赁市场环境,为市民提供更安全、更规范的居住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