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有一项独特的权力叫作便宜权,它有两项基本职能,一是可以在职权范围内办理各种政务的时候有较大的自主权;而是可以拥有较大的专断权力。由于便宜权的性质,在处理突发事件的时候往往在短时间内有奇效,所以常常应用于明代各方事宜中。
根据王小岗在其《明代便宜行事规则研究》中整理,大致可分为整边、剿寇、治河赈济、抚民、理盐、考绩等方面。其中整边和剿寇二项中,便是最常见的军事领域中的便宜权。明代军事领域的便宜权下赐,最早体现在地方上的最高军事指挥的官职之中,从最初的地方总兵发展到后来的督抚制度,到了明代中叶,出现了便宜权开始依附于信物上,较为代表性的就是旗牌。
一、明初将领元末群雄并起,明太祖朱元璋最后问鼎中原。太祖在建国伊始,朝廷正值变革之际百废待兴,无论是财政管理还是军事征讨,有很多事情亟待处理,可谓内忧外患尚未平定,所以朱元璋常常下放便宜权给各级官员,以免误事。在征讨的过程中,由于战事紧急,朱元璋也会将便宜权下放给将领,最早可见于征讨张士诚的过程中,朱元璋赐徐达以便宜权:“上遣使谕达,新旧二城自度可否,以便宜处之。
其未下诸城,宜乘胜进取”。除此以外,朱元璋不仅多次给予徐达便宜权,还将便宜权给予征讨其他地方的将领。如洪武十五年,遣使宣谕给正在讨伐云南等地的傅友德、沐英二人:“凡此数者,朕所见大概,万里之外,岂能周知?若便宜,则在将军等自处置也”。
这种赐将领以便宜权的状况,虽然从朱元璋去世后有所减少,但仍有不少的记录,如永乐六年征交趾时:“大军及境,率先归顺讨贼抚民预有劳绩,总兵官新城侯张辅以便宜授职”,可见明初为了能够快速得到边境地区的臣服,除了可以便宜作战以外,还可以让总兵便宜授职给降民。
宣宗时期,朱瞻基给予将领以便宜权的记载也不少。如赤城指挥同知方敏上疏请私置关防:屯兵缺农器,欲令往北京及大同置办,须至开平卫给文凭,缘路出独石之外,虏寇出没,往复为艰。臣拟自置私记关防,立号簿给批为照行在。关防本来只能由兵部下放,私置关防乃是大罪,所以不少官员反对,而宣宗却同意了方敏的建议:“上曰:边境事或有重于此者,使守将得从便宜则缓急可行其从之”。
五年,宣府总兵也因赤城频遭游牧民族骚扰,于是上疏请求调兵,宣宗也同意并回复:“遂敕广等曰,朕以边务付尔事,有便宜从尔斟酌,但宜审度,务保十全”。可见,既是官员身份的证明,又能代表官员行使权力。有此关防的盖章才能让官员的命令或上疏具有合法性,具有行政效力;同时又能够使官员的职权得以完整,但不具备便宜权。
宣宗之后,渐渐由中央派遣官员对地方视察,即行督抚之责,原本的指挥使、总兵等将领的自主权缩小,需要受朝廷派遣的官员节制。如英宗时期,兵部尚书王骥受朝廷派遣三次征讨麓川,朝廷为了让王骥尽快平叛,决定给王骥以便宜权:“敕书内该载不尽者,悉听尔等从长计议,便宜处置,具实奏闻”。自此,英宗后期对于便宜权的赐予也逐渐向这些朝廷派遣的官员上倾斜,很少给予总兵等将领。
二、督抚明代的御史为了发挥其监察地方的作用,从巡按御史到督抚,常常与便宜权的关系非常紧密,而与军事领域关系最近的就是督抚之职。督抚官职的出现比较晚,但督抚的职责却出现得很早。赵现海在其论文《明代九边军镇体制研究》中,集史学前辈众家之长,将督抚制的由来叙述的较为清楚:巡抚的设立是为了朝廷对地方上整饬军务、加强后勤管理、节制三司之用;而总督则是巡抚军事化的结果,到了晚明时期,以九边军镇均设总督,权力凌驾于巡抚之上。
督抚二职中,巡抚多由朝廷所派文官担任:“以后渐遣尚书、侍郎、都御史、寺卿、少卿等官巡抚各处边腹,事毕报命,即停不遣,其名或云巡抚,或云镇守”。巡抚之职曾反复设罢,“天顺元年,以总兵官石亨言,尽革天下巡抚。及亨败,复设如故。至正德二年十一月,刘瑾乱政,取回天下巡抚官;瑾诛,复设如故”。
起初巡抚地方并无掌军之权,但后来朝廷往往加提督军务或参赞军务之权,名义上为以文协武,实则为了牵制地方总兵等将领。在此基础上,就需要加便宜权以节制诸将。如王小岗在其《明代便宜行事规则研究》中所叙述的宪宗初登基时给予四川巡抚汪浩便宜权剿寇,以及后来赐辽东巡抚彭谊、大同巡抚郑宁以便宜权整饬兵马等事,皆可看出自巡抚的职权包含对地方的军事活动的管控时,朝廷为求安稳,便下赐巡抚以便宜权节制。
此外,不仅对军事活动有便宜权,在一些时期巡抚还有便宜军法之权,如嘉靖时期:“贵州铜平等司,及湖广镇草诸苗复叛,廵抚王学益条陈经畧事宜,一严军令,言贵州官军任战者少各上司目兵亦缘征戍频繁,纪律漫弛,幸得以军法便宜行事,庶可整齐”,也就是说,便宜权从行政权上升到了包含军事法纪的裁判权。进入到嘉靖后期,明代也进入到了频繁的战争时期,而战争往往不仅限于一城一镇,往往是一个区域,所以巡抚之职权逐渐下移,总督一职取而代之。
总督早时亦称总制,未成官职之时,是一种职权,直至上节所述英宗时期王骥以兵部尚书视边,有明一朝“以总督军务入衔”,自此后总督成为官职。相较于巡抚多由文官任职,而总督却较为复杂,上至王侯勋贵,下至心腹宦官皆可任职。有明一朝除太祖朱元璋外,历代帝王都对宦官多少有所倚重。
在众多行政领域中,宦官还曾一度在军事领域中发挥过作用。或以监军之职用以充帝王耳目监察将领,受宠之时甚至充总督、提督,直接行使官员职务。
但值得注意的是,有明一朝宦官虽曾执行过将领之职权,但朝廷却对于下放过便宜权给宦官却非常谨慎。如王瑾、兴安、曹吉祥等宦官皆曾统过兵,但皆未下赐便宜权,所赐者惟见于正德年间张永一人:命太监张永总制提督宣府大同延绥等处军务……俱听永节制……永因请凡军前机务,悉听便宜从事,违者先处以军法然后奏闻,且请给勘合三百道,银牌五百面,彩五百,以赏有功,皆许之。
总制提督,与总督无异,而一介宦官竟能领总督之职,行便宜之权,实为明代前无古人后无来者,所以只能视为特例。总督之职本来有多项职责,管理包括整边、剿寇、河道、漕运、盐政等事,但仍以军事活动为主,嘉靖后职权之高可以总揽一地军政大权。
史料记载之中,以总督之职后加便宜权的事例数不胜数,更曾在宪宗时为平两广之地的叛乱,与便宜权合二为一下放:“会廷臣推举文武大臣各一员,假以总制便宜之权”。到了明代中叶以后,督抚成为了真正意义上的地方最高行政长官,同时因为战事频发,其职权也愈发尊贵。至晚明督抚之官员多兼挂都察院之衔,这从本源处就体现了朝廷担心督抚行事不便,故从兼职入手,变相赐给督抚以便宜权,以督抚挂职都察院逐渐成为定制。
可以发现在军事领域中的便宜权有两个特点:一是仅对在地方上任职的、或由中央派遣去地方的军者下赐,中央的官员一般不赐;二是便宜权只对职权最高的官员下赐,明朝早期总兵节制地方军权便下赐总兵,后期督抚节制总兵便下赐给督抚。
将便宜权充斥于地方官员的职权之中,可以有效提高行政效率,把握战机。但是往往官员有便宜之权却不能擅用,小事可自主决定,大事却仍需向朝廷请示。尤其到了明朝中叶更是如此,因此便需要由朝廷再次下赐敕书、旗牌等物来完善扩充便宜权。
三、旗牌在有明一朝的军事领域中,便宜权除了间接融入官员的职权之外,朝廷也曾将便宜权附着在一些信物之上。颁赐给所需官员用以行使便宜权,除了晚明的尚方剑,早在其之前便早就产生了旗牌这种蕴含便宜权的信物。
旗牌之论,柏桦与李瑶在其《明代王命旗牌制度》中已几近备述。旗牌之物原为明初将领统兵之用,直至天顺五年出现了第一次与便宜权相近的描述:“仍命文臣一员监督,各给旗牌从宜调度”。此时旗牌的主要功能还只是统兵,直至正德年间,旗牌制度才与便宜权正式接轨。正德十二年,南赣巡抚王守仁上疏:“假以令旗令牌得便宜行事”,而“兵部议请许之”。
自此,申请旗牌成为地方督抚向朝廷申请扩大自身便宜权的一种渠道,但这至明朝中叶为止,旗牌的权力还只停留在调兵遣将上。而在嘉靖年间,旗牌的权力除了便宜权外,开始有了专杀之权的雏形。嘉靖年间南倭北虏问题日益严重,曾有浙江巡抚朱纨等人向朝廷申请过旗牌,即求赐便宜之权,并逐渐扩大了旗牌的权力。嘉靖二十七年,朝廷同意下赐给了朱纨旗牌以剿海寇。
整个过程在刘晓东先生的《“服远”与“治近”:嘉靖二十六年明廷的遣明使处置》中已近备述。最后朱纨却自裁而亡,其罪名之一就是擅。但这种擅杀行为的过程和原因,与朱纨论罪之间的关系,在刘晓东先生看来是值得推敲的。就是朝廷下赐旗牌的过程和赋予旗牌“便宜处置”的过程,是一个繁琐且缓慢的过程。
当是时,朱纨已经缉拿了匪首和一些水寇,由于前车之鉴朱纨不能任之放虎归山,但朝廷又不肯彻底放权,时局又不能允许拖延,所以才有了擅杀一事。这个过程正是体现了旗牌制度的复杂和局限性。自此后,旗牌的权力稍稍有所提升。嘉靖二十九年得以拥有军法裁判权:“加总督京城九门官二员,用定西侯蒋传、吏部右侍郎王邦瑞,给旗牌令以军法从事”。
也旗牌可以根据军法定罪杀人,不用再向朝廷申请。棋牌的权力有所上升以后,又面临着大数量、高频率地使用危机。根据柏桦先生的描述,嘉靖年间增加了四百副左右的旗牌,而到了万历初期,旗牌总数已经多达数千,朝廷也因此需要以一种新的信物来代替旗牌重新重权。
但有明一朝,旗牌并不单独具备专杀之权,仍需搭配以朝廷颁发的敕书内容为依据,才能证明是否拥有专杀之权,而且从描述来看,所拥有的专杀之权也必须要依照律法而行。加之其所含有的便宜权也不过是调兵遣将之用,并不能衍生出对一方战事总揽军政大权的作用,可以说权力下放得还不够彻底。但旗牌在战场上可以节制将领、诛杀不法之兵将,从效果来看,可以说正是尚方剑的前身。
四、总结明代军事领域中便宜制度的发展过程,其实是通过两条线发展而来的。一条便是在地方军事活动中,最高指挥官的官职变化,这个变化过程即:指挥使司——总兵——督抚——经略——督师——信物。之所以有这样的变化,宏观上说是因为便宜制度自身的局限性。
这种局限性同样体现在中央在管理地方上的矛盾之中,这种矛盾即因为从地方传达到中央信息真伪的判断、抑或传递不及时等问题。而因此导致中央对地方官员的不信任态度,而实际上又必须给予地方官员足够的权力以处置应急事务,以免错失军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