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多岁的王某因沉迷于嫖娼不可自拔,搞的家也散了、钱也没了,还欠下了一屁股嫖资。
于是王某想出了一个荒唐的主意,他想让那名卖淫女嫁给自己儿子,不仅可以抵上自己欠的嫖资,还能更方便自己继续嫖。
到底发生了什么?法律又会如何评价这一切呢?
王某是一个五十多岁的建筑工人,来自农村,为了生计离开家乡来到城市打工。他每天在工地上辛勤劳作,然而收入却十分微薄。
平日里,王某的工友们会聚在一起看一些不太正经的影片来发泄压力。王某也会参与其中,看着香艳的身影,身体深处涌起一股难以言说的冲动。
有一天,工友们约王某一起“放松放松”。他们来到一个偏僻的小巷,门前站着一个妖艳的女子,用暧昧的眼神注视着王某。王某犹豫了一下,还是跟着进了门。
房间内灯光昏暗,墙上挂着各种“情趣用品”,让王某有些不知所措。就在这时,那名自称小芳的女子缠了上来,使出浑身解数帮王某“放松”。
一切发生得太快,王某有些热血上头,便放任自己沉浸在了欲望之中。完事后,王某掏出钱包,支付了小芳的“服务费用”。
他知道这种事对家人和社会来说难以启齿,决定将它当成秘密深埋心底。然而,这仅仅是一切的开始。
自那次偶然的“服务”后,王某无法忘怀小芳带给自己的新奇体验。他开始频繁联系小芳,每到发工资之日就迫不及待地与她约会。
王某的钱包被掏得越来越瘪,他不得不削减寄回家里的钱。小芳看王某是老主顾,也渐渐放下戒心。她开始允许王某赊账,承诺月底一并付清。
没想到一个月下来,王某不仅没有还清赊账,反而又添了一笔。小芳开始催促王某尽快付清欠款。
王某心知理亏,但现在入不敷出,赊账也已积压许久,一时间拿不出这么多钱。
无奈之下,他竟提出一个离谱的请求——让小芳嫁给自己的儿子,来换取所有赊账的免除。
听到这个荒唐的要求,小芳拒绝了。她表示自己的身体已经受不了王某频繁的“蹂躏”,如果不立即偿还赊账,她将告知王某的家人和单位。
王某眼见没法解决,于是决定走向极端——报警举报小芳敲诈勒索自己。
两人很快被警方传唤调查。小芳把她和王某的来往供述了一遍,并提出了赊账的证据。她表示自己并没有敲诈勒索,只是想要王某偿还欠款。
在警局的审讯下,王某承认了是因为还不上嫖资才想此昏招,意识到自己做错了,并打算一点点还小芳钱。然而警察却要以嫖娼为由将他和小芳拘留。
起初,他还试图以“双方自愿交易”为借口,否认自己触犯法律。警察严厉批评了王某的行为,让他认识到滥交可能导致的严重后果,同时也批评小芳不应沦落卖淫。
在警察的耐心科普下,王某恍然大悟原来嫖娼也是违法的,会受到拘留和罚款的处罚。最终被拘留15天,并罚款5000元。
【律师说法】
那么,针对本案,应如何看待呢?
一、小芳的嫖资是否能成为受保护的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由此可见,小芳的行为本就属于违法行为,根据罚款规定,违反法律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正常的债务关系和违法所得有所区别,正常债务是建立在法律许可的交易基础上的,就好像种地收获的庄稼,这是靠自己的勤劳劳动得来的收入,这种债务应当得到承认和履行。
但是,违法所得就完全不同了,它产生的根本原因就是违反了法律,比如小偷盗窃来的财产,骗子诈骗来的资金。
如果我们允许以违法所得为基础提出债权请求,那就是在默认违法行为,这显然是鼓励违法。
因此,小芳通过卖淫所取得的嫖资,属于违法所得,不受法律保护。
如果小芳以无法获得嫖资为由要求王某支付费用,实际上是在要求王某支付违法所得,这种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当然,我们也要看到,许多女性之所以沦落卖淫,也是因为生活所迫,她们其实也是这个案件中的受害者。
所以在坚决打击违法行为的同时,还需要给予她们必要的帮助,让她们重返正轨。
二、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诬告?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诬告陷害他人,即明知他人无罪,而故意诬告陷害,可以构成诬告陷害罪。
本案中,王某明知小芳没有敲诈勒索自己,但仍然向公安机关诬告小芳犯有敲诈勒索罪,表面上看似已具备了诬告陷害罪的客观方面的要件。
但诬告陷害罪属于危害性犯罪,需要对他人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财产权利等造成一定危害后果,有明确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才能成立。
并非每一起看似诬告的案件都能直接认定为犯罪,如果危害性不大,可以不认定为犯罪。
虽则王某的行为客观上已经具有诬告的表现,但由于其危害性较弱,可以认为王某的行为并未达到诬告陷害罪的程度。
当然,这并不是说王某的行为可以被容忍。从法治教育的角度,我们还是要批评王某存在主观恶意,他不能无端指控他人,但是将其直接等同于犯罪,似乎也过于严格了。
这起案件折射出了当今社会的一些现实困境。一个中年男子无法抵御欲望的诱惑,最终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不仅伤害了自己,也伤害了家人。
我们要时刻警惕低级欲望的蛊惑,保持理智和原则;要珍惜家庭关系,不要让外遇破坏了现有的生活;面对欠债要积极偿还,不能以不正当手段逃避。
法律本身的目的,是教育、帮助和救助,而不是简单的惩治。所以我们在应对类似案例时,也要秉持宽容仁爱之心,给予当事人重新成为好人的机会。
只有这样,法治才能走进人心,建设一个更加和谐宽容的社会。
对此,你有何看法?无论你是赞同,还是反对,都可以在下面评论区发表你的高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