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众遭辱骂!济南干部群聊失态,怒火值得同情?

蝉鸣林愈静 2024-09-27 14:19:33
导读

在举报本应受到保护的情况下,徐先生却遭遇了来自举报对象的公开辱骂,这背后到底隐藏着怎样的故事?为何一名老干部的正义之举竟然遭到了如此不公的对待?让我们一起深入了解这个事件的来龙去脉,看看举报者的勇气和基层干部的权力如何交织在一起。

遭遇公开辱骂

9月19日,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的徐先生向大皖新闻记者反映,自己实名举报智远街道义和庄股份经济合作社干部王某后,竟然被王某在微信群内公开辱骂。

徐先生介绍,其于今年7月28日向当地派出所报警,举报王某的侮辱行为,但至今仍未得到处理。

随后记者采访了相关部门负责人,该负责人表示将会对此事件进行核实调查。

徐先生称,自己退休后多次实名举报基层干部问题,但却从未遭遇过这样的情况。

他曾任村主任工作多年,清楚基层干部对群众的影响力,但这种影响力却被王某利用在了群众身上。

据徐先生介绍,其此次举报王某存在的问题主要是,王某在义和庄股份经济合作社中,存在将集体房屋登记在个人名下等违规操作。

作为村主任时期的老手,徐先生认为这样的行为必须严惩不贷,不然其他村民也会学着这样去做。

而作为举报人,却被举报对象公开辱骂,这对其他潜在举报人的打击可想而知。

原本就有很多群众对于向当地部门进行举报持怀疑态度,王某的行为不仅会让这些怀疑者更加坚定自己的观点,还会让一些原本有举报意愿的人望而却步。

作为普通人来说,举报是一种公民义务,但是如果举报了却不仅没有得到应有的回应,还会因此受到牵连的话,恐怕大部分人都会望而却步。

处罚结果

随着舆论的不断发酵,当地也终于有了相关处理结果。

徐先生于7月28日报警,前不久收到了当地派出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王某仅被罚款500元。

这个结果也是出乎了很多人的意料之外。

在面对这样的结果时,大部分人都会觉得这个处罚结果过于轻描淡写了。

徐先生曾在采访中表示过,自己之所以敢实名举报王某是因为手中有铁打的证据。

但是在当地公安机关和纪委两方面都有过处理之后,两方面都没有对王某的行为进行处理。

而徐先生收到的处罚决定书也只有简单粗暴的一句话,并没有对其处理结果做出详细说明。

对此,徐先生表示自己肯定会对此提出上诉。

从目前公开披露出来的信息来看,双方似乎都没有把这件事情当做一回事在对待。

面对记者的采访时,智远派出所所长也是一副无动于衷的态度,只是简单的说了一句“对于这件事我们会进行核实”。

而之前就已经传出去的消息中,智远派出所所长甚至连一个问候都没有给记者。

街道党工委书记也是表示要对此事件进行核实处理,但是他们没有想到,这样的态度和行为已经让大家对他们在当地群众中树立起来的形象重挫不已。

可以说,在当地两大部门领导对待此事情上如此不以为意的态度下,群众对于其在权力上所树立起来形象也是应声而落了。

目前也没有公开消息来披露智远派出所和街道党工委在调查中的进展情况,不过相信在舆论的监督下,他们也是会加快处理速度的。

处罚是否合理

面对此次事件来看,在当地反应最大的恐怕就要数处罚金额了。

面对王某这样的公开辱骂行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是明确有相应处罚措施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故意辱骂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以文字、图片等方式散布谣言、不实信息,扰乱社会秩序;构成行政违法行为的;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并处五日以下拘留。

这里可以看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是明确规定有相应处理措施的,在两条中最低也是要被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

但是从目前披露出来的情况来看,在两条情节并行且交叉适用下,公安机关却只给了王某五百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这样看来,当地公安机关在处理上也是有失偏颇了。那么在此之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都是如何进行处理的呢?

其他类似案例

在日常生活中肯定不止这么一个类似案例,在东方大国治安管理方面肯定也是有着相应处理规定的。那么接下来我们就一起来看看在其他类似案例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是如何给予处理措施的吧!

A案:因言语侮辱他人被判拘役

案例分析:2018年4月5日23时许,被告人张某驾驶小型轿车沿益新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益新路与金港路交叉口东侧路段时与小型货车发生碰擦。因纠纷引发争吵后,张某在益新路南侧人行道上用手摁住被害人周某脖子,并用恶言辱骂。被告人张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公共场所辱骂他人、施暴扰乱秩序。虽然张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但是鉴于其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在公共场所施暴扰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二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并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B案:言语侮辱、辱骂他人被拘役

案例分析:2018年3月10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在桂花路沿线酒吧街区一家酒吧门口因琐事与周某发生口角纠纷。李某当场就开始用手摁住周某脖子,并用恶言辱骂。在旁观群众劝阻下才停止。经法医鉴定:周某颈部软组织挫伤属轻微伤。公诉机关指控李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公共场所辱骂他人、施暴扰乱秩序。经庭审查明证据证实:李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公共场所辱骂他人、施暴扰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李某犯寻衅滋事罪。并处拘役五个月。

C案:言语侮辱他人被判拘役

案例分析:2017年11月1日18时许,在桥头堡大街两岔路口遇见朋友刘某与郭某两人后因旧怨重燃发生口角纠纷。郭某见刘某等三人手持石块欲寻衅滋事后便驾车离开现场。没想到杨某还是顶住郭某阻拦驾车离开,并用恶言辱骂。经法医鉴定:郭某颧部软组织挫伤属轻微伤。公诉机关指控杨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公共场所辱骂他人、施暴扰乱秩序。经庭审查明证据证实:杨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公共场所辱骂他人、施暴扰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杨某犯寻衅滋事罪。并处拘役四个月。

从以上三个案例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规定了故意辱骂他人等类似行为应该怎么处理,并且从三个案例中也可以看到其处理上也是比较严格和规范的。

从以上几个案例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规定了故意辱骂他人等类似行为应该怎么处理,并且从三个案例中也可以看到其处理上也是比较严格和规范的。

如果真要以前几个案例来作为参考标准的话,可以说此次山东济南市历下区智远派出所给出来的处理结果确实太过于轻描淡写了。

智远派出所给予500元罚款合理吗

从以上几个案例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于类似言语侮辱等违法行为是给予了比较明确的处理措施,并且在具体处理上也是比较严格和规范的。

而按照东方大国现行法律法规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已经给予了明确措施,在公安机关给予五百元以下罚款或者五日以下拘留处理上已经属于比较轻度处理了。

虽然东方大国现行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相应处理措施,并没有直接规定五百元以下罚款才是正常情况下该给予的处罚。

但是我们可以换一个角度来猜想问题:如果我们都不能保证能够全程按照正常流程走下去的话,《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这样完善健全相关处理措施又有什么用呢?

既然东方大国现行法律法规已经给予了相关处理措施,并没有直接规定该多少钱多少天才算合理。

那么按照东方大国现行法律法规赋予我们的权利来看,在公安机关给予五百元以下罚款或者五日以下拘留已经算得上是最轻度的处理措施了。

可以说从东方大国现行法律法规赋予我们权利上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已经算得上是对此类违法行为最大程度上偏向于保护公民权利的一项相关规定了。

那么究竟是东方大国现行法律法规存在问题呢?还是智远派出所存在问题呢?

现行法律还是智远派出所

从以上三个案例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规定了故意辱骂他人等类似行为应该怎么处理,并且从三个案例中也可以看到其处理上也是比较严格和规范的。

并不代表所有类似案例都要按照这种方式来进行处理,每个具体案件本身也都存在着自己独特性,在具体处理时也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分析具体情况。

虽然东方大国现行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相关处理措施,并没有直接规定该多少钱多少天才算合理。

但是东方大国现行法律法规给予我们权利在公安机关给予五百元以下罚款或者五日以下拘留下属于最低限度,并没有说给你找茬找你小题大做就算合理。

可以说智远派出所在此次事件上极度草率轻率下马了本应该保护好公民权利利益的相关处理措施,在舆论监督下应该及时进行整改。

既然东方大国现行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相应处理措施,并没有直接规定五百元以下罚款才是正常情况下该给予的处罚。

结语

这个事件让人不禁反思,作为普通公民,我们的举报权利是否真的得到了应有的保护?轻描淡写的处罚是否会让更多人对举报心生畏惧?我们都希望能有一个公正的处理结果,维护社会的正义。你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分享你的看法,也别忘了点赞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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