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不容妥协:从景德镇惨案看为何必须严惩马路“刽子手”

爱历史 2025-04-15 18:51:43

2024年10月2日,江西景德镇昌江大道上,一家三口倒在了血泊中。未满周岁的婴儿当场殒命,父母抢救无效身亡。而肇事者廖某某,一个20岁的年轻人,因与同车人争吵后泄愤,竟将油门踩到底,以129公里/小时的速度(超速3倍!)冲向无辜行人。这场惨剧,撕开了“马路杀手”的遮羞布,更将法律与人性的较量推至公众视野。

这不是交通肇事,而是赤裸裸的“谋杀”

案件发生后,廖某某的辩护方试图以“交通肇事罪”脱罪,声称其“踩了刹车”“打了方向”。然而,事实不容篡改:

1.主观恶意昭然若揭:廖某某因与同车人争吵,情绪失控后两次将电门踩至100%,即便副驾乘客劝阻仍继续加速。这种明知超速会致命却故意为之的行为,绝非“过失”,而是对公共安全的极端漠视。

2.客观危害触目惊心:129公里/小时的撞击速度,远超40公里/小时的限速,车辆动能呈几何级数增长。法医鉴定显示,受害者被撞飞数十米,身体多处粉碎性骨折,11个月大的婴儿甚至“未及呼救便当场死亡”。

交通肇事罪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核心区别在于主观故意。前者是过失,后者是放任或追求危害结果。廖某某的行为,无异于将马路当作“泄愤工具”,将行人生命视为草芥。若此类行径仅以“交通肇事”论处,无异于纵容“情绪杀人”的暴行!

“以命抵命”不是报复,而是对法治底线的捍卫

受害者家属胡女士的控诉字字泣血:“我的小孙子还不会叫奶奶,凭什么凶手能活着?”这场事故,让两位老人一夜沦为“失独者”,重度抑郁、幻听、自杀倾向缠身,家中日历永远停在了10月2日——那个再也没等来团圆饭的夜晚。

更令人愤慨的是,廖某某家属的“表演式赎罪”:

80万买命:企图用金钱“私了”,轻描淡写三条人命;

荒谬的“养老承诺”:“让凶手出狱后给您尽孝”——这是对受害者家属的二次侮辱。

法律若在此刻让步,不仅是对受害者的背叛,更是对“人命有价”谬论的默许。死刑,绝非简单的“以暴制暴”,而是对生命价值的终极正名:当一个人以极端方式剥夺他人生存权时,必须付出对等的代价。

此案绝非孤例。近年来,“路怒飙车”“情绪驾驶”引发的惨案频发,根源在于违法成本过低。若按交通肇事罪顶格判处7年,无异于传递“三条人命=七年牢狱”的荒谬信号。

反之,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将树立明确红线:

马路不是法外之地,任何将情绪凌驾于公共安全之上的行为,必遭严惩;

司法必须回应民众对安全的渴求。超速三倍撞死三人若免于极刑,何谈“天理昭昭”?

支持死刑,不是鼓吹“同态复仇”,而是基于以下铁律:

罪刑相适应:廖某某的主观恶性与后果严重性,已远超交通肇事罪的范畴;

特殊预防:杜绝其再犯可能;

一般预防:以最严厉的刑罚震慑潜在犯罪者。

景德镇惨案,是三个生命的消逝,更是一面照妖镜,映出人性之恶与法治之重。我们呼吁司法机关顶住压力,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廖某某死刑。唯有如此,才能告慰无辜亡灵,抚平失独者之痛,更让所有人相信:法律,永远是守护生命最后的盾牌。

今日不为正义呐喊,明日谁为你我发声?

(本文部分细节援引庭审实录及家属陈述,愿逝者安息,生者坚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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