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近日,裁判文书网发布一个判例。这起上海私企老板涉嫌醉酒袭击警察的案例,不仅仅是一桩刑事纠纷,更是一个窥视社会治理与法治建设的缩影。
(图片来源于网络)
案中的韩某某身份尊贵,但其醉酒行为引发的冲突揭示了在法治社会中,每个公民都应当接受平等对待。
韩某某对公安民警的抵抗,不仅损害了公共利益,也暴露了部分人对法治的认知不足。
本文将深入探讨这一案例所凸显的社会问题,以期引发对法治、社会责任与优化营商环境的深刻思考。
基本案情:
2020年6月2日凌晨3时许,韩某某因醉酒无法提供确切居住地址,且拒不离开出租车,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梅陇派出所民警刘某某及社保队员王某某接指令至本市闵行区罗锦路梅陇西路口处置警情。
民警刘某某到场后口头告知韩某某带所醒酒,韩某某拒不配合并用头撞民警,用脚蹬,造成民警刘某某头部、右上肢受伤。
经鉴定,民警刘某某右上肢皮肤挫伤,构成轻微伤。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韩某某拒不配合民警,以拉扯撞击等方式阻碍民警依法执行公务,致一人轻微伤,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韩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从宽处理。
韩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从轻处罚。
韩某某系初犯、偶犯,案发后赔偿被害人并获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韩某某系民营企业法定代表人,对其从轻处罚可助力优化营商环境。
综上,韩某某的行为虽构成犯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法定、酌情从轻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典型意义:
在这起案例中,我们看到了法治社会中依法办事的重要性,但同时也应该思考如何提高公民法治观念。
结语:
对于类似的事件,我们建议加强社会法治教育,提高公众对法律的认知水平。
此外,通过建立更加完善的法治宣传渠道,让法律知识更贴近市民生活,以期激发公众对法治的兴趣与参与。
对于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应当强调其在社会中的表率作用,加强企业社会责任的宣传和监督。
通过这一案例,我们不仅仅看到了法治的进步,也看到了社会在法治教育和社会责任方面的不足。唯有共同努力,才能够建设一个更加法治、公平、和谐的社会。
有钱可以解决一切
你让他打一下检察官自己看看,你看他起不起诉,没打在自己身上,当然可以站在道德跟法律的制高点选择原谅
我公司同事在临清路酒喝多了,打了警察,判了,老婆也离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