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于“接地气”的普法标牌,尴尬也有漏洞!湖南标牌凸显水平一般

无主之弟 2024-07-18 07:10:01

过于“接地气”的普法标牌,尴尬也有漏洞!湖南标牌凸显水平一般

湖南一镇路边标牌太抢眼引争议!镇政府:直白方便大家理解!

01 近日,湖南某乡镇的普法标牌上网了、火了!

为什么?很多标牌,看上去的确是很醒目,也很无语,太接地气,还有点语焉不详、包含歧义。对于此,当地乡镇回应网友,“直白,方便大家理解!”

首先,这些标牌看上去那是相当的“醒目”!

网上消息,湖南一路边的普法宣传标牌,真的让人“醒目”,有点太接地气了了吧?也太直白了吧?

02 我们一起看看这些“接地气”的普法标牌。

有网友说,湖南“禁止强J幼女”?

这句话我没在意,但是我看到了其他一些标牌,比如:

1⃣️“强奸幼女,罪加一等,嫖宿幼女,罪上加罪”;

2⃣️“隐私部位不能摸,构成猥亵要坐牢”;

3⃣️“强奸猥亵未成年人,三年以上 直至死刑”;

4⃣️“与未满14周岁女生发生性关系,不论是否自愿,以强奸罪论。”。

03 有必要这么直白吗?难道受众都这么没有理解力,没有一点知识面?

个人以为,这样的宣传,有点过分了,难道大众理解能力和知识面都如此不堪,非得用这么“接地气”的言语来表达、来普法?

那以后是不是“不能随地大小便”要写成:“不能在马路上、商场里、饭店里,当着众人的面,解大手、解小手”?

要我说,策划这个普法标牌的,达不到村级水平。

04 其实,这些直白的标牌中的意思,存在一些歧义。

另外,这些标牌中的说法,其实有待商榷,比如第一句“嫖宿幼女,罪上加罪”,那么,嫖宿非幼女呢,罪上不用加罪?错,一般嫖宿行为,并不是犯罪,是一般违法行为,适用于行政处罚,比如行政拘留、罚款等。

再比如第二句,“隐私部位不能摸,构成猥亵要坐牢”;同样也是有歧义,有的轻微违法行为,并不需要坐牢(坐牢我们一般认为是入狱),可能只是口头教育、也可能只是行政拘留。

第三句,“强奸猥亵未成年人,三年以上 直至死刑”,同样是有歧义的,前面的“强奸”二字没问题,后面的“猥亵”呢?有的猥亵行为,可能达不到犯罪程度(一般违法行为)。此处,我也不确定,赶紧搜索一下,发现AI是这么回答的:

猥亵未成年人的行为无论在何种情况下都是犯罪。‌

猥亵未成年人,‌包括对不满十四周岁儿童实施猥亵的行为,‌被视为犯罪。‌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性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可以委托社区矫正机构进行调查,‌以确定是否适用缓刑。‌对于判处刑罚同时宣告缓刑的情况,‌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未成年人有关的工作、‌活动,‌禁止其进入中小学校区、‌幼儿园园区及其他未成年人集中的场所。‌此外,‌对于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内实施强奸、‌猥亵未成年人等犯罪的,‌应当依法判处,‌并可在判处刑罚时独立适用或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此处,没太敢确定,以后再学习吧。

第四句,本来我的认知,也是认同的,但是我隐约记得,前几年出了个“嫖宿幼女罪”?不懂就学,我赶紧搜索一下,发现,“嫖宿幼女罪”是没有了。资料如下:

嫖宿幼女罪(原刑法第360条第2款),是指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行为。1997年刑法修订,嫖宿幼女罪成为了单独的刑法罪名,与原来刑法中的强奸罪相区别。

2012年3月,全国妇联副主席甄砚认为设置“嫖宿幼女罪”不利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呼吁废除嫖宿幼女罪。继2010年和2013年全国两会之后,2014年在两会期间孙晓梅第三次建议“取消嫖宿幼女罪”。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删除嫖宿幼女罪的规定。

2015年10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对适用刑法的部分罪名进行了补充或修改,其中删除原罪名1个,即嫖宿幼女罪。

05 个人看法。

个人认为,普法标牌,直白、简单、接地气,是为了方便受众理解和学习,但是也得有个度,毕竟法律是严谨的,随意变动一些字或一些说法,可能导致产生歧义。

本人只是一般常识性法律条文有粗浅理解,基本算是法律知识小白,请专业人士多多批评指正。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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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宜之地

二O二四年七月十七日 于津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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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主之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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