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十四岁的女子小丽,容貌姣好,在一家职业学校学习烹饪美容。
由于小丽和和闺蜜和损友经常在朋友圈互相发一些诸如“她想谈恋爱了”、“她发骚了”等一些互损调侃信息,给人一种放浪形骸,行为不检点的印象。
小明也是一家职业学校的学生,有一个朋友向他推送了小丽的微信名片,说此女性格豪放,容易上手。

小明申请添加小丽为微信好友并获得通过,小明邀约小丽出来玩耍未获同意。
添加好友两天后,恰逢周末,小明邀约同学小海、小江等三名同学一起到市里玩耍,并说自己认识了一位美女朋友,可以一起玩耍,三人兴奋不已,一同前往。
当晚,小明将小丽约出,准备到酒店开房打扑克。
由于他们都是未成年人,开房未果,小丽和小明等游逛后返回家中。
当晚22时许,小丽又接到了小明的邀约电话,说他们已经开好了房间,邀请她出来一起打牌。
打牌期间,四少年以打牌输者脱衣服等行为对小丽进行行为和言语挑逗,小丽没有恼火和离开。

次日凌晨一时许,小明支开其他人,不顾小丽手推脚蹬以及“别这样、别这样”的反抗,强行与小丽发生了性关系。
随后,小海和小江进屋,不顾小丽反抗,轮流与小丽多次发生性关系,直至凌晨四点多,两少年精疲力尽,小丽起身穿衣回家。
小丽害怕丢人,并未声张报案。
在随后的一段日子里,小丽不断接到陌生人添加好友的申请。小丽不胜其烦。
原来,是小明等人事后将自己几个的艳遇和所拍视频向同学炫耀,致使小丽名声狼藉。
三个月后,小丽的妈妈发现异常,得知真相后带小丽报警。
小明、小海、小江等人被抓获归案,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但辩称小丽并未强烈反抗和呼救,应该属于约炮行为,不构成强奸。
法院认为,三人强行轮流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三人均起主要作用,都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综合三人作案时均是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等全案情节,减轻判处小明有期徒刑八年,小海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小江有期徒刑六年。
强奸罪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刑法规定,构成强奸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二人以上轮奸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强奸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