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的项目经理是受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委托,对施工过程全面负责的项目管理者;是企业法人在工程项目上的代表人;是项目管理班子的负责人。项目经理对内向法人代表负责,对外向建设单位负责。据此,项目经理更像古代的一方诸侯国,他的权利不可小视,集人权、财权、物权于一体的核心领导者。不论是古代还是现代,权利与义务是并行的,既然赋予了你的权利往往就要承担相应的义务,在实际工作中的项目经理往往承担的义务可能要远大于权利。
从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角度讲,项目经理要承担项目目标实现的责任。具体来说,项目经理要对建设单位承担质量、安全和进度责任。除此之外,在法律法规层次,保证项目工程质量、施工安全,项目经理又是第一责任人,一旦发生质量安全事故,项目经理首当其冲的是要承担法律责任。最后也是最重要的就是要对自己的企业(老板)承担取得合理利润的责任。
一般在项目成立之初,企业管理层都会对项目有一个利润的预期,因为毕竟企业是要生存与发展的,向管理要效益是每一个企业生存与发展的必要条件。项目经理的每一个决策都会与成本息息相关。在此基础上还要承担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的绝对责任和施工进度的相对责任。因此,项目经理最为重要的工作就是掌握好质量、安全、进度、成本之间对立又统一的关系。
项目经理要和诸多的业务单位打交道,需要与每一个参建单位建立一个良好的合作关系至关重要。在这些业务单位中又分为上级单位和下级单位,譬如分包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单位属于我们的下级单位,一般维护起来较为简单,但是以下单位从法律上讲是我们的平级单位,但是,由于我们的工程质量、安全、费用等的最终确认权都要受到他们的制约,因此,我们习惯称以下单位为我们的上级单位。
身为项目经理我们可以不关注具体施工,具体的现场管理,但是,必须关注与上级单位的沟通协调工作,这是事关项目经理工作成败的关键。有时项目经理因为忽视了某个环节或者采取的方法不当,可能就会导致不必要的麻烦。因此,为了顺利完成企业交给的任务,项目经理必须与以下单位建立一个良好的合作关系,俗称拜山头。
1、建设单位。作为一个资深的项目经理都明白,要想干好工程,为企业赢得应有的利润,首先拜的山头就是建设单位。因为,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建设单位是工程项目建设的首要责任人;同时,建设单位对工程款的支付有最终决策权。因此,施工单位项目经理与建设单位建立好一个良好的合作关系是工作的起点。
2、设计单位。在施工中执行设计文件是我们每一个工程管理人员必须遵守的,监理单位是设计文件的执行者,代建单位、建设单位又是设计文件的最终核验者。因此,在施工中执行设计文件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有朋友问了,我们执行设计文件不就行了吗?我还拜什么山头啊?其实,在具体施工中并不是像我们想象的那样,有些节点完全按着设计文件,施工起来相当困难或者会耗费大量的资金成本。
因此在保证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就要寻求设计单位的帮助,施工单位项目经理一旦遇到难题时,就会根据自己的实践经验提出一个或几个变更方案提交给设计单位,经过设计单位对几个方案审核或经过修改后,择优选择一个既要保证安全质量,又能够便于施工的原则。无形中可能就为我们施工单位节省了成本,为企业赢得利润创造了条件。但你如果不能与设计单位提前建立好一个良好的合作关系,设计可能就会提出种种无法变更的理由。
3、代建单位(咨询管理单位)。代建单位在众多的工程项目中占比还不是很高,但是,最近几年来有显著增多的趋势,这可能也是得益于我国近几年来政策的支持,代建单位的专业化管理水平得到了显著提高。有些项目经理可能头一次接触代建单位,所以可能疏忽了与代建单位的关系,有什么事情还是习惯于找建设单位直接沟通,久而久之可能就会让代建单位有些反感。
因为我们在实际工作中又不可能什么事都找建设单位,因为既然建设单位聘用了代建单位,一般自己本身不专业或者时间不允许等因素,到头来项目经理还要硬着头皮找代建单位。因此,项目经理与代建单位搞好关系也是必修课之一。
4、造价、审计单位。在房地产兴旺时代,一般房地产企业的甲方自己都有造价及审计部门,所以一般建设单位不用再聘请造价、审计单位。现在的大部分建设单位都是临时组建的指挥部,本身缺乏造价、审计等管理人才,所以造价、审计单位应运而生。
因此,现在施工单位申报的工程进度款都需要造价单位给予核算。众所周知,我们的工程量的计算、价格的套用都不是十分固定的,同一个分部分项工程所得工程款的额度也会有所不同,有的地方分歧还比较大。因此,项目经理与造价、审计单位搞好关系是保证工程取得合理利润的重要保证。
5、监理单位。由于监理行业的市场环境并不是很理想,诸如甲方不放权等原因导致监理单位的权利名存实亡,这可能也是行业内公开秘密。所以,有的项目经理就忽视了与监理单位建立一个良好的合作关系,也有的项目经理从一进场就不注重与监理单位沟通,甚至是藐视监理者有之。殊不知,这是项目经理的大错特错。因为监理单位也是一方责任主体,国家赋予了监理人崇高的权利,只是因为项目上的种种原因不能得到有的放矢。
但是,监理人也是有尊严的,你都不能给予监理人最起码的尊重,监理的心里能愉快吗?只是碍于情面没有与你撕开脸皮而已。久而久之,监理人必然积怨,要知道我们具体施工中难以处处达到规范设计要求,一旦被监理抓住要害恐怕就够你喝一壶的。
所以我们施工单位到任何时候都要尊重监理,比如跟建设单位商定好的事情务必要提前告知监理,而不是等到了签字时才信誓旦旦的和监理说“这件事我们已经与建设单位商定好了,你给履行以下签字程序吧”!虽然有时候监理人顾全大局给你签字了,但是他的心里是不愉悦的,这些事要注重换位思考。
6、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住建委、消防、环保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建设工程项目都有管理职责,对于工程项目上存在的问题有经济处罚、停工等执法权。由于每个执法人员的关注点不同,掌握的尺度不同,所以每个项目执行的效果不尽相同。
譬如某一分部分项工程在A项目整个施工周期都没有被上级单位提出问题,然而到了B项目同样的分部分项工程同样的施工标准,却被某执法人员给予了经济处罚甚至是停工整改。这样的例子恐怕工程人都会遇到过。
有人会说,我们不是有规范吗?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吗?我们照做就是了。殊不知,我们的施工人员有时候很难做到100%,所以就需要掌握一个度,也就是得到大家都认可至关重要。首先就是执法者必须认可,否则我们可能就会步履维艰。
身为项目经理要想在工程上立于不败之地,与各业务单位建立一个比较良性的关系至关重要。一些失败的项目经理不是败在专业上,也不是管理上,而是沟通关系上。因为这门学科是无法复制的。各位看官们,你认同吗?欢迎大家评论区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