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元的套餐怎么变成98了?”陕西西安,姚女士看到家附近有中国移动宣传点,现场人员推荐一款38元的携号转网套餐,第一年每月8元,第二年恢复每年38元。姚女士觉得非常合适,直接预交了100元。但仅仅过了不到两个月,姚女士就因欠费被停机了。
姚女士清楚记得自己当时办理的是38元套餐,第一年为每月8元,第二年为每月38元,套餐包含200M宽带、300分钟通话、30G流量及电视机顶盒、光猫和3张手机卡。正常情况下,姚女士预交100元花费,根本不可能两个月不到就欠费了。
欠费后,姚女士向中国移动客服投诉,几经周折,中国移动在2022年5月赔偿姚女士300元话费。但好景不长,姚女士在9月份又因欠费停机了。这把可好,任由姚女士怎么投诉也没有作用了。为了不耽误通话,姚女士只能隔三岔五的交话费,50元、30元不等。
2022年11月25日,姚女士投诉到工信部,这次姚女士终于等来了中国移动的回复。但是,姚女士称对方只是口头上说要赔偿花费,实际什么也没做。
原来,姚女士的手机套餐为每月98元,优惠30元,每月实际扣费68元。但姚女士一直保留着当初移动业务人员发的宣传信息,当时业务人员只给姚女士推荐了38元和58元两款套餐,根本没提过98元套餐。无奈之下,姚女士找到了当时的业务人员。业务人员首先确定姚女士办理的就是38元套餐,也有其他人存在类似问题。业务人员怀疑可能是市公司在办业务时忘加60元的优惠包了。随后,姚女士再次向移动客服反映问题,得到的答复是“已上报省公司,等专人回复。”
看到这里,不管你是对姚女士感到同情,还是对移动公司感到愤怒,首先应当记住一条,那就是在移动对姚女士的投诉置之不理时,姚女士向工信部投诉立马就有了效果,虽然也仅仅是有了回应而已。回到本案,姚女士的套餐具体是在哪一个环节出现错误尚不得而知,但是,无论问题出在哪里,至少姚女士是无辜的,不应让普普通通的姚女士来承担移动公司、第三方推广公司以及业务人员因过错造成的损失。如果业务人员本身就是移动员工,则移动公司当然应当承担自己员工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代表公司签订的合同。民法典第170条规定,执行企业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企业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对企业发生效力。
因此,在业务人员是移动员工的情况下,业务人员在职权范围内签订的合同对移动公司发生效力,移动公司不能以任何理由擅自变更合同内容,如把用户38元的套餐变更为98元套餐。
当然,业务人员也可能是第三方推广公司的员工,移动公司委托第三方推广公司来宣传业务。在委托关系中,受托人代委托人开展业务,签订的合同对委托人发生效力。如果因第三方推广公司的过错致使移动公司遭受损失,则移动公司可要求第三方推广公司赔偿,而不能将损失强加给本就弱势的消费者。
民法典第929条规定,受托人因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要求受托人赔偿。受托人超越权限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因此,无论业务人员的身份为何,在姚女士办理38元套餐时起,在姚女士和移动公司之间就存在着38元套餐的合同关系。现在,移动公司擅自将套餐内容变更为98元,违反合同约定,应当向姚女士承担违约责任。
考虑到移动公司对外宣传38元套餐,但在未告知用户的情况下按照98元套餐来实际办理业务,并非不能构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欺诈销售。移动公司不能把责任推给第三方公司或员工而主张自己没有过错,毕竟,第三方公司也好,员工也罢,都是移动公司自愿聘请的。因此,如果本案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按照“退一赔三”来进行赔偿,最低赔偿数额不低于500元,并非没有依据。
最后,提醒大家,如果发现手机套餐有问题,一定要向客服反映沟通,争取早日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