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3日下午,济宁市某刑警大队接待了母女二人,母亲称自己女儿被两名男子性侵,希望公安能主持公道,将凶手绳之以法。
办案人员仔细询问事发经过,女孩既惊恐又羞愧,但也将自己这两天的遭遇告诉了警方,随着办案人员的深入调查,案情逐渐浮出水面。
1、惨遭性侵
女孩名叫刘欣(化名),是山东济宁人,她性格开朗活泼,平日里也愿意结交朋友,父母考虑到11岁的年龄正是叛逆期,怕管教的太多适得其反,对她周围的朋友也没有过多的考察。
女孩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一个名叫殷泽(化名)的男孩,比她大两岁,大家平时都一起玩,关系也都还不错。
3月10日,殷泽和另外3名男孩一起,邀请刘欣出来玩耍,刘欣欣然前往。到了晚上,刘欣表示该回家了,但被殷泽拦了下来。
殷泽告诉刘欣,她的一个非常要好的女性朋友正在他家里玩,邀请刘欣一起前往,刘欣对殷泽并没有防备,正巧也想见见这个朋友,于是殷泽喊着另外一个名叫周飞(化名)的男孩,3人一起到了殷泽家里。
但进了门以后,刘欣发现殷泽家里根本没有人,正想出门时,再次被殷泽拦了下来。
“她出去上厕所了,一会儿就回来,你再等等!”殷泽有些心虚的表示。
正在刘欣将信将疑时,殷泽却突然把房门锁上,这下刘欣知道被骗,心里害怕极了,但一个弱女子岂是两个男孩的对手。
他们将刘欣的手腕按住,见她一直在挣扎,于是猛扇几个耳光,然后又往她肚子上踹了一脚,见刘欣害怕的不再动弹,于是两人轮流将刘欣性侵。
在整个过程中,男孩掏出手机给刘欣录下了视频,并威胁她说:
“如果你把今天的事情说出去,或者告诉你的父母,那么我们就把视频传播出去,让整个学校的人都知道!”
2、表现异常的女儿
11岁女孩的母亲名叫陈丽(化名),3月10号晚上9点半时,她发现女儿仍然没有回家,于是给女儿发送微信了解情况。
“你几点回家?”发出的视频邀请被女儿拒绝。
“我在同学家,手机快没电了”女孩回复陈丽。
“不早了快点回来”
“我一会儿就走”。
陈丽左等右等,直到第二天早上,女儿仍然没有回家,她想着女孩在同学家应该比较安全,叛逆期也不能管教的太紧,于是也没有太在意,但星期天仍然没有回家,陈丽就开始着急了。
周一中午,女儿给陈丽打来电话,说自己想染头发,当问及跟谁在一起,具体位置时,刘欣总是回避。
陈丽假装要帮女儿支付染头发的钱,要到了店铺的二维码,通过该信息很快查到了女儿刘欣所在的位置。
但陈丽询问女儿为啥在外面游荡两天三夜不回家时,女儿只是低着头说“不想回家”,其他的事情闭口不谈。
陈丽预感到事情不妙,这跟平时开朗大方的女儿完全不同,在陈丽的再三逼问下,女儿放声大哭,将事情的来龙去脉告诉了母亲。
3、警方调查
民警听取了刘欣的陈述后,立刻将犯罪嫌疑人殷泽,和一同实施性侵害的男孩周飞抓获归案。
两人对于犯罪经过供认不讳。
其中周飞年满14周岁,目前因涉嫌强奸罪,被警方刑事拘留,而本案的主谋,也就是刘欣的好朋友殷泽,却因未满14周岁,被警方提前释放。
陈丽想不通,自己女儿遭受如此伤害,为什么始作俑者却能够逍遥法外,难道年龄不到14周岁就能够肆无忌惮的犯法吗?
该新闻发布后,网友们纷纷表示,法律虽然保护未成年人,但年龄不能成为定性是否犯罪的挡箭牌,法律应该真正的保障弱者或者受到伤害的一方。
现在孩子普遍都早熟,懂得不一定比成年人少,如果轻易放掉他们,就是纵容未成年人犯罪,本案中两个男孩应该严肃处理!
但也有网友对女孩父母提出批评,她才11岁,应该是上小学的年纪,连续两个晚上不回家,竟然这么放心?即使是叛逆期,该管教还是得管教,不然最终后悔的肯定是父母,毕竟小孩辨认是非的能力有限。
法律规定:
1、女孩刘欣年仅11周岁,按照我国法律规定,与未满14周岁的女孩发生性关系,无论是否自愿,都构成强奸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凡是构成强奸罪的,会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以上10年以下,如果涉及“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应当从重处罚。
本案中两名男孩先后与刘欣发生性关系,属于“轮奸”的加重情节,应当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但我国《刑法》对于刑事责任年龄有着严格的规定。
16周岁以上属于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如果嫌疑人在实施犯罪时年满16周岁,那么该怎么判就怎么判,只是在量刑时考虑到未成年人从轻处罚。
而介于14周岁和16周岁之间的未成年人,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抢劫、强奸、贩毒、放火、爆炸等严重的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其他的犯罪行为不承担致人。
本案中另一犯罪嫌疑人周飞,因实施强奸时年满14周岁,对于强奸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目前被公安依法刑事拘留。
但另一嫌疑人,也就是本案的主谋殷泽,在实施犯罪时尚不满14周岁,按照我国《刑法》规定,该年龄段的未成年人,仅对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才负刑事责任,强奸并不在这个规定中。
公安依法办案时,考虑到殷泽不足刑事责任的年龄,只能将其释放。
3、虽然免于刑事责任,但并不意味着殷泽不用承担任何法律后果,按照《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其进行训诫、赔礼道歉、责令悔过,也可以对他进行专门的矫治教育。
即安排他到一所专门的学校,按照分校区、分班级等方式设置专门场所,对符合规定的未成年人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而本案中两名男孩也都处在青春叛逆期,容易受到色情、暴力的影响,他们的父母也都离异,在这种缺乏家庭教育的环境下,未成年人更容易走向歧途。
社会更应该提高对这类人群的关注,尽可能对他们增加心理引导,从而减少类似犯罪行为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