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4月,云南宾川县公安局接到群众报警,自家的山羊近期总是无故死亡受伤,疑是有人偷猎。
警方追查后,将嫌疑人逮捕,却发现背后隐藏着更多的秘密。
【案件过程】
“捡”到“银镯子”
2月份的云南,天气已经逐渐转暖,雨水渐渐开始多了起来。这时候埋藏在地下的菌丝吸收了雨露,开始萌发。
云南菌子的鲜美是国内皆知的,云南人基因里对菌子的热爱也是让国人每每听到云南人吃菌子看到“小精灵”时,会心一笑,然后调侃两句。
而身为云南人的锡某和徐某自然也不例外,每每想到记忆中鲜美异常的菌子,望向远处大山的时候,内心总是蠢蠢欲动。
今年云南的雨水较以往年节,似乎没有那么充足,菌子萌发并不是很密集。但是这也挡不住锡某和徐某对菌子的向往。于是他们俩相约一起去宾川县钟英乡朵背箐尖山附近一带找菌子。
两个人穿上一身便于行走在山中的防露水的衣服,带好背篓、小铲子、柴刀和一些探路小工具,早早地便一起往山上去了。
因为雨水不是很充足,再加上山上树木密布,土地吸水不足,一些埋的深一些的菌丝吸收不到水分无法萌发,因而菌子稀疏。又因为不是所有的菌子都能够食用,锡某和徐某的收获并不是很好。
但是美味在前,只需要耐心寻找,不愁吃不到鲜美的菌子。锡某和徐某并不打算放弃,一路披荆斩棘,穿梭在雨雾朦胧的山林里。
突然,前行的锡某看到一片粪便,他认真辨认后发现这是獐子的粪便,且粪便湿润,明显就是遗留不久的。
锡某认为这附近一定有獐子在活动。
他将事情与徐某说过后,两人此时都有点异样心思。
毕竟本来两人就是为了美味菌子上山的,此时菌子不多,满足不了口腹之欲,为何不能猎一只獐子来尝尝鲜呢?
俩人将自己的想法说出来,随后一合计,便准备现场取材,使用扣子的形式来设下陷阱。
说干就干,锡某和徐某用随身携带的砍刀砍了一些小树枝,随后用树藤将树枝连接起来,做成一个个小陷阱。
两个人铺设了一些扣子在粪便周围地带,将其掩藏好,随后便返回山下家中。
第二天,二人一大早又相约去设下扣子的地方,在路途中,两个人满心期待着有陷阱捕捉到獐子。但是让他们失望了,设下的这些扣子,没有獐子,也没有其余任何动物。
锡某和徐某不愿意放弃,又用身上的工具继续布置一些扣子和陷阱。他俩就这样持续了几天,每天早早上山看布置的陷阱是否有动物,然后又布下新的陷阱。
不知不觉,一段时间过去了。2月19日,锡某和徐某巡查自己的陷阱时,终于发现某个陷阱困住了一只獐子。
两个人非常高兴,当即将獐子带下山,回到家后就磨刀霍霍向獐子,将其剥皮洗净后,平分吃完了。
尝过獐子的味道后,锡某和徐某觉得獐子的味道与平常肉类不同,口感更好,吃起来更香。
为了能够满足口腹之欲,两个人决定继续在山上铺设陷阱,并且加大陷阱的铺设范围,方便捕捉到更多的野生动物。这一次他们已经不满足只捕捉獐子了。
锡某和徐某殊不知因为他们的行为,即将为自己招来大祸。
时间来到了4月,朵背箐尖山下的村民发现近几个月,自家放养的山羊总是无故出现一些伤口和死亡。
最初村民以为是遇到了山上的猛兽,或是雨水渐多,山羊失足擦撞,只是心疼自家的羊,并没有往别的地方想。
直到有一天,村民跟随山羊上山,发现了地上的一些扣子,这才明白原来是有人在山上偷猎,造成了自家山羊死伤数高达12只。
恰逢当地森林派出所按例巡查山林,走访村户。自家羊遭难的村户趁机将自己的发现详细说给警察听。
得到信息的警察组织人手,赶往山上查看,发现这些扣子的布置时间很近,说明偷猎者时常来,于是在山上蹲守。
果不其然,不出几天,警察就在陷阱铺设场地发现了锡某和徐某,将二人当场抓获。
面对凿凿铁证,锡某和徐某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警方对二人的家进行搜索,将二人用于偷猎的工具和自制枪支一并没收。
为了满足口腹之欲,非法捕猎野生动物,等待二人的将是一场牢狱之灾。
【律法看点】
一问:獐子属于国家保护动物吗?
在国家动物保护名录中,学名为“獐”的动物属于国二,常常栖息于湖泊沼泽和草坡等地,在我国常分布于长江沿岸附近,与云南高山当地不符合。
此事被报道后,我们得知锡某和徐某吃掉的“獐子”是属于国一。那么翻开名录,可以发现与獐子相似,但是体型较小,身带异香的“麝”。
“麝”的品种很多,在我国分布着5种“麝”,至于常出现在云南的则是“林麝”。
因“麝”产出的香囊是天然香料,味道浓郁,深受人类喜欢,再加上本身属于名贵中药材,因此被大量偷猎,造成“麝”数量急剧减少。
为了保护其种群,将“麝”列为国一。
二问:猎“麝”怎么判?
《刑法》第341条 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林麝属于国家的一级保护动物,数量稀少,禁止任何偷猎行为。
本案中的锡某和徐某非法捕捉林麝,并且分食。
我国针对保护动物的量刑,主要看偷猎的数量的多少,来判断情节的轻重。
锡某和徐某偷猎一只林麝,但是行为目的是为了满足口腹之欲,并非是为了贩卖,因此属于一般情节,按照上述案例处5年以下刑期和罚金。
但是事情真的这么简单吗?
三问:私自持有枪支触犯了什么法律?
根据《刑法》第128条 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锡某和徐某为了能够更方便偷猎,私自制造枪支,已经构成了非法持有枪支罪,依据上述条例,二人会被依法判处。
锡某和徐某虽然属于情节较轻,但是数罪并罚,想必并不好过。同时两人在偷猎过程中对村户造成的损失,也需要赔偿。
为了一时的口腹之欲,私自猎杀国家保护动物,对当地的林麝种群环境和村民都造成了损害,实在不应该。
【案件看法】
锡某和徐某属于为了口腹之欲猎杀国家保护动物,多年前一名大学生掏鸟窝被判刑的事件也闹得沸沸扬扬。
2014年的盛夏,大一学生闫某在辉县和朋友掏了国二“燕隼”,加上其余鸟类共16只,获刑10年。
也许大家觉得闫某作为刚入大学一年的学生,还有大好的青春和未来,但是却因为十来只鸟,要在牢狱度过十年。这对闫某非常不公平,很多网友认为对闫某的判刑过重。
但从闫某的相关网上账号发布的内容看出,闫某本身就是属于喜好捕捉小动物。
最初是常见的野兔,这些并不涉及违法。
2014年1月,闫某开始有偿收鹞鹰和鹰隼。要知道这两类动物都属于国二级别,而闫某有偿收国二鹰隼做什么呢?
2014年7月15日,闫某账号显示他卖出去了几只鸟,配图正是燕隼。而著名的“掏鸟案”就发生在前一天14日。很明显,闫某确实卖出去了燕隼幼鸟。
而就在“掏鸟案”发生之前,5月中旬,闫某得意洋洋地跑到“喜鹊吧”叫卖掏窝得来的4只喜鹊。而喜鹊属于国三。
闫某不仅只是贩卖国家保护鸟类,对于没有在保护名录中的鸟类,随意击杀,而工具竟然是弹弓,一时心内感慨万千。
人类社会在不断发展,逐渐占据了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改变了他们的生存环境,使得大量野生动物丧失家园。据统计,世界上每年大约有70余种动物灭绝。
地球不仅是人类的家园,也是各类生物的家园,只是人类进化的方向较优异,掌握了更多的能力。这时,我们应该做的是发展人类社会的同时,维护我们共同的家园。
每一种生物都是自然界的一环,包括人类;每一种生物都在自然界中担负着自己的责任,不自觉的起到自己在自然中的作用,让自然稳定平和的发展循环。
若是哪一环出现问题,就如同蝴蝶的翅膀,经年累月中,微小的改变必然在未来某一天成为反扑的巨大能量。
维护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保护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持续发展更可靠。
我国对野生动物的保护力度还算可靠,比如濒危大熊猫也在我国专家的保护下,濒危等级降级了,也让我们能够看到憨态可掬的团子。
偷吃不会抹嘴巴[笑着哭][笑着哭]
老百姓肯定得坐牢了
吃吧,肉好吃,牢饭好吃,好好去吃吧
应该是麂子吧,这东西肉确实好吃
[呲牙笑][呲牙笑]保护动物,慢慢细品
狠判
什么玩意都保护起来了,我小时候吃过。
越保护就越少,为什么不让饲养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