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杭州男子为爱甘愿离婚,二婚妻子意外出轨惹祸端

刘丹Hera 2022-06-06 16:41:25
案件回顾

我们知道婚姻当中需要的是彼此的忠诚与信任,一旦有其中一方背叛的婚姻那么它的后果将是致命的。

张某当时对贾某也有过自己很多的考虑,当初他被贾某的那份温柔与体贴所吸引,为此他不惜抛弃自己的前妻选择和贾某重新结合。

但实际上,贾某对于张某并没有百分之百的喜欢,充其量只是一种好感。即便二人在一起生活了许多年,贾某也一直没有与张某结婚。

后来,在张某的百般催促下,贾某以将所有资产转到自己名下为条件,最终答应与张某结婚。

张某也是如愿以偿的,抱得美人归。

可婚姻生活又恰恰是二人不幸的开始,自打张某与贾某结婚之后,从前那个温柔体贴的妻子再也不见了,尤其是在生完孩子之后。

贾某更是将抚养孩子的任务全权交给了张某,而自己却整天在外私会。

起初,张某并未对此发表过意见,可随着时间的变长,他始对妻子逐渐失望,原本和谐的家庭每日里也是争吵不断。

直到2014年的一天,贾某还在玩她的手机时,无意中被丈夫张某发现了其中许多暧昧短信。

经过张某的检查,发现妻子背着他有多个暧昧对象。

看到这些信息后的张某不由得怒火中烧,他拿着手机前去质问妻子。

可贾某发现事情败露后仍无半点悔改之意,反而趾高气扬地说到自己名下有全部的财产,根本不怕张某与其离婚,看着妻子这样蛮横无理。

张某想到自己多年来的心血都付诸东流,他不允许这个无情无义之人对其进行第二次欺骗,于是在二人争吵过程中,张某趁妻子贾某不注意,用漏电的插座将其活活电死。

之后,张某又伪造了贾某触电身亡的现场,并故意让贾某的哥哥发现这一事情。

可警方在对贾某死亡现场进行调查时发现,死者并非是在浴室洗澡的时候触电身亡,相反而是被人拖拽至此。

在警方的身份下,张某最终也是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虽然他的妻子出轨在先,但是张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故意杀人罪,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制裁。

律师观点

我们知道,在婚姻关系中,彼此尊敬,携手共进才是幸福生活的根本,而实践中却有一些人在婚内出轨,另一方发现后一气之下进行了杀害行为。

那么杀死出轨的老婆的行为会判死刑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第六十三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因此,司法中对于故意杀人罪情节轻重的认定有很多种:

1、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大

包括被害人在案发起因上是否有重大过错、被告人犯罪动机是否卑劣等。

2、杀人手段

如以特别残忍手段杀人,则通常不宜认定为情节较轻。

3、犯罪后果

如果导致二人以上死亡的严重后果,通常不能认定为情节较轻。

4、社会评价

被害方及社会公众特别是当地群众对被告人的行为作出的社会评价。

因此,就本案来看,孙某因为得知妻子出轨后找她理论,却在争吵过程中被妻子的一系列话语激怒,因此才做出了杀人的举动。

在我国法律中规定了杀死出轨的老婆不一定会判死刑,杀死出轨的老婆涉嫌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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