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女方非自愿,后来多次自愿,男子是否构成强奸罪?

简木历史 2022-08-01 11:49:14

案例回顾:

刘某通过社交软件认识了小曼,两人在网上聊得很投机,聊了几个月后,便约好了线下见面,一起玩。

两人玩累了,便在一家酒店住了下来。然而,进入宾馆房间后,男子刘某却想和小曼发生关系,小曼认为两人刚认识不久,彼此并不熟悉,因此明确表示拒绝。

刘某见状,竟然不管不顾,最后对小曼动手动脚。事后,小曼拿起电话准备报警,但此时刘某突然跪倒在她面前。

刘某痛哭流涕表示忏悔,向小曼求饶,并当场向小曼表白,希望两人能交往,成为恋人。看着刘某一把鼻涕一把泪,小曼心软地选择原谅刘某。

之后,两人正式成为男女朋友,开始热恋。在交往的这段时间里,两人多次发生关系,小曼都是自愿的。

然而,由于安全措施不到位,仍在上学的小曼意外怀孕,学校老师得知此事后立即通知小曼的父母。得知女儿还在上学,小曼的父母气得七窍生烟,立刻报警。

警方接到报警后,立即展开调查,通过仔细询问小曼,了解了事情的来龙去脉。随后,警方以强奸罪逮捕了刘某。但刘某到案后却矢口否认。

刘某认为,虽然第一次的时候,小曼并不是自愿的,但后来小曼原谅了他,两人成为了男女朋友,之后两人多次发生关系,但小曼是自愿的,所以刘某并不认为自己犯了强奸罪。

那么问题来了,在本案中,第一次女方是非自愿的,后来多次是自愿的,刘某是否构成强奸罪呢?

因此,本文认为:

1、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有关规定:

第一次发生性关系时,男子违背妇女意愿,事后女方没有告发,之后又多次自愿与男子发生性关系,一般不应以强奸罪论处。

在本案中,第一次,刘某的确违背了小曼的意愿,不过小曼并没有将这件事捅出去,而小曼也多次主动与刘某发生关系。因此,按照上述规定,一般情况下,男子刘某不应被定罪为强奸罪。

但是,由于上述规定已于2013年废止,因此不再具有法律效力。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仍有许多相关案件参照该规定办理。

2、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迫妇女发生性关系的犯罪。

就本案而言,第一次见面时,男子刘某不顾小曼的意愿,用暴力手段强行和小曼发生关系。刘某在强奸罪中实际上已经构成强奸罪。

虽然后来发生了很多不该发生的事情,小曼也是自愿的,但这并不能否认刘某第一次和小曼发生关系的事实。

也就是说,后面几次自愿并不能阻止第一次强奸,但也可以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本文认为,在本案中,男子刘某实际上已构成强奸罪,但由于符合从轻处罚情节,可酌情从轻处罚。

最后,各位对本案有何看法?你认为刘某在本案中犯了强奸罪吗?欢迎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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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2022-08-01 21:56

    那怎么证明她第一次是被强迫还是自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