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患方诉称
2020年6月19日,患者赵某2因双下肢水肿到居住地附近的某诊所就医。某诊所在未进行相关检查,也未明确诊断的情况下即给患者开具中药治疗。患者使用某诊所的中药后病情非但未得缓解,反而日益加重。
2020年7月1日,患者出现抽搐、晕厥症状,即到某医院1就医,被诊断为肾功能不全,酸中毒,高钾血症。然而,该院在诊断明确,且病情紧急的情况下,在近24小时的时间内却未予患者有效治疗,致使患者病情进一步加重。在患者及家属强烈要求下某医院1才允许患者转往某医院2治疗。
二、患方观点
患者于2020年7月2日到某医院2就医后,该院亦未给予积极、有效的治疗,致使患者在该院急诊室发生呼吸骤停,继而心跳骤停,终丧失生命的悲剧。患者赵某2所患疾病并非不治之症,但终却去世。
患者病情一步步恶化完全是两被告未能及时、规范诊断和正确治疗所致。患者生病固然有其他原因,但对患者的死亡两被告却难辞其咎。诉讼请求:要求两被告共同赔偿929397.02元;诉讼费、鉴定费11475元由两被告承担。
三、被告某医院1辩称
赵某2来院时病情较重,我院积极完善相关检查,并予以对症治疗后情况较入院时有所好转。赵某2在我院就医时未如实陈述病史,且存在自身延误病情。
来诊时赵某2病情已经发展到危重状态,且就医时家属并未如实陈述病史,影响医院诊治。家属拒绝进一步检查以及转院的决定阻碍诊疗的进一步开展。因家属要转院而拒绝复查,致使我院失去对赵某2病情全面评估及进一步治疗的机会。
赵某2由于对自身疾病未予重视,致使病情加重,且存在隐瞒病史情况,我院根据赵某2情况及时给予积极对症的诊断治疗,诊疗过程符合诊疗常规。赵某2家属在知悉转院风险的情况下仍然要求转院。
且因即将转院而拒绝给赵某2相关复查,阻碍诊疗的进一步开展,耽误赵某2治疗。赵某2从我院出院时生命体征平稳,后续治疗情况不详,死亡后未进行尸检,终死因不明。无论死因为何,考虑系自身疾病发生发展所致,非我院医疗过错行为后果。
四、被告某医院2辩称
赵某2于2020年7月2日19点56分到达我院急诊科抢救室,后立即予以吸氧,心电监护、建立静脉通路、查心电图,完善相关化验检查,快速评估病请,等待化验结果过程中,赵某2于21点突发四肢抽搐、呼之不应、牙关紧闭舌咬伤、颜面紫绀。
予以安定静推,开放气道,21点12分赵某2出现心脏停搏,予以心肺复苏,21点30分赵某2恢复自主心率,之后予以亚低温、脑保护、促醒、抗感染、床旁血液净化、进行肾脏替代治疗,后送入急诊监护室进一步治疗。
之后,予以积极评估病情,脑保护、间断进行床旁血液净化、积极抗感染、稳定内环境,但赵某2始终处于昏迷状态,无自主呼吸,神经功能未恢复,2020年8月5日11点47分,赵某2大动脉搏动消失,宣布临床死亡。
后行一般处理、主要死亡诊断、心脏停搏复苏成功、缺血缺氧性脑病、肾功能不全、高钾血症、代谢性酸中毒、肺部感染等。
五、区医学会鉴定意见
某诊所存在病历书写不规范的瑕疵,但与患者死亡后果无因果关系;某医院1与某医院2存在医疗过错,两家医院共同承担次要责任,其中某医院1为主要责任方,某医院2为次要责任方。
六、医疗过错分析
1、某医院1对于危重病人没有进行及时的相关救治措施,相关指标提示患者病情危重,电解质紊乱、酸中毒、肾功能衰竭、呼吸衰竭等,需要紧急肾脏替代治疗,但某医院1未对患者实施针对性紧急肾脏替代治疗,未及时监测生化指标的变化,与病情持续进展恶化有一定因果关系,
2、患者入某医院2时,神志尚清,某医院2未提供其与“999”院前急救交接记录单,无法明确患者到院具体时间,无法证明接诊及时,在接诊后21点,患者出现抽搐、意识丧失,某医院2在未及时建立人工气道和呼吸支持情况下,存在地西泮用药不当的过错。
七、法院判决
2023年12月25日判决,某医院1承担20%的责任,赔偿395435.57元;某医院2承担10%的责任,赔偿197717.78元。
【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