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酒走私的典型模式及辩护要点

刑事律师梁栩境 2025-02-14 18:05:58

洋酒走私的典型模式及辩护要点

梁栩境律师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盈科广州刑事法律服务中心副主任

专注走私犯罪辩护

洋酒类走私案件的行为模式较为多样,除与其他走私项目相同的通过低报价格、伪报品名或产地进行走私外,还存在如跨境电商走私、套代购刷单走私以及水客走私等模式。本案就四类型走私模式下的情况进行介绍,并简述具体的辩护要点及介绍相关案例。

一、洋酒的报关走私辩护

报关走私是洋酒走私案件中较为常见的类型,典型行为是相关人员通过低报洋酒的价格,或是改变洋酒的相关信息从而偷逃税款。在处理报关走私洋酒案件时需要就行为发生的具体链条进行梳理、拆解,还原核心环节及参与人员。由于属于报关类型走私,因此会涉及到相关单证问题,修改或伪造单证进行报关,是整个过程中的核心环节。

实践中较为常见参与报关的人员有买卖双方以及报关公司,低报、伪报的发生多源于单证的供应方,而单证作为一手交易下产生的文件,往往由买方向报关人员进行提供。若买方或是货主将虚假的合同、发票等交易文件用于报关,考虑到相关材料对走私犯罪的达成起到较大作用,因此最终可能被认定属主犯。

此外还应注意包税型走私的情况,即买方或货主直接将货物交付报关人员,在支付一定的包含服务费、运费、税费在内的报关费用后,并不参与到具体的报关环节。对于此类型行为一般会认为买方属贪图便宜、节约成本,一般会被认定为从犯。

在办理的广东某地白兰地走私案中,笔者当事人虽为单位进口部门的负责人并参与到走私行为中,但由于其并未直接经手相关报关文件,且整个行为模式由他人提起,当事人所起作用较小,最终被认定为从犯,在涉税金额近千万的情况下最终亦获得轻判。

由此可见对于洋酒的报关走私案件,辩护的核心在于还原犯罪链条,确定其中的责任大小,对于不应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人应积极提出无罪辩护意见,而对于构成犯罪的则考虑关键行为参与情况,寻找从宽处理的理由。

二、洋酒的跨境电商走私辩护

跨境电商洋酒走私主要模式是通过收集他人的身份信息,利用其中的免税额度,将货物走私到境内,随着交易模式的不断变化,现阶段跨境电商洋酒走私亦有细分的形态,包括如在综合保税区内串货交易进行走私以及实体门店刷单等。

由于免税额度与身份信息进行挂钩,因此无论形式变化如何核心均在于身份信息的收集,对于组织人头购买免税货物的人员一般会被认为是核心责任人员。在推送报关方面,对于协助完成三单对碰或是参与更换快递面单等行为的人员,由于并未涉及到核心环节,因此一般会被认定为从犯。

跨境电商洋酒走私案的货物一般会暂存于(综合)保税区中,由此会延伸出两项关键的辩护观点:首先,货物在进入保税区时的价格与实际交易价格是否一致,由于洋酒走私基于实际成交价格进行计税,故若实际成交价格低于货物进入保税区的申报价格,最终涉嫌的偷逃税款亦会相对较低,行为人应积极提交价格的相关证据,以免最终认定税款虚高;其次,货物进入保税区后要注意其最终状态,笔者曾办理的一起江西某地保税区洋酒走私案,在计算货物数量时将所有进入保税区的洋酒均认定属走私,后发现在区内存在交易、转区等非报关进口行为,最终排除了部分偷逃税款。

三、洋酒的套代购走私辩护

套代购走私洋酒包括套购和代购两种形式。套购本质上是利用相关人员的免税资格购买免税物品,随后二次销售牟利;而代购则是收取报酬后将自己的免税资格交付他人使用。针对套代购的走私洋酒案件主要从定性以及证据两方面入手处理。

关于定性问题,由于套代购案件较为新颖,相关裁判经验较少,因此部分定性情况实践中仍存在争议,如关于套代购免税品的性质问题,对于其属于保税货物或是特定减免税货物等存在不同的意见。而性质不同直接影响所应追诉的人员范围,以及偷逃税款计核的基础数据等。关于证据问题,由于套代购所涉及的人员较多且分散,因此证据收集上存在难度,在办理的相关案件中发现对于代购人员的身份、货物是否实际用于二次销售、交易流水等证据均存在辩护以及质证的空间,通过不同类型证据的比对,能够排除部分无法相互印证的数额,从而降低当事人的刑责。

对于套代购的行为人而言,实践中针对代购的组织者一般会被认定属主犯,而对于货主而言,若未参与组织刷单的且货物量不大的情况下,有较大可能被认为属从犯。

四、洋酒的水客走私辩护

水客走私是指直接通过夹带的方式将物品走私入境,属于闯关走私的一种。由于水客走私属完全不进行申报,在货物量相同的情况下,走私的偷逃税款往往是各类型模式中最多的。以往水客走私洋酒主要是往来于港澳等地通过个人携带的方式进行,现逐渐出现如利用货车、无人机等工具以及边民互市等方式的新形态。

笔者认为水客类型的洋酒走私案核心在于渠道的组建以及数据的确认两方面。渠道方面,若水客团伙实际上已经存在,当事人并未主动与团伙进行接洽,而是在他人邀请下才参与到走私犯罪中,则应被认定承担次要责任,此情况与报关走私中贪图便宜的货主认定一致;换言之对于水客团伙的组织者,由于直接涉及到闯关的情况,故一般都会被认定属主犯。数据方面,闯关走私与前述三类型模式不同,无法从相关电子证据或书证等确认涉案洋酒的具体数量,只能由部分交易记录以及账本进行推算,因此此类型案件需单独分析计税的逻辑以及基础材料,考虑其中准确性,随后结合常见走私案件计税方面的辩护意见进一步针对税款计核进行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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