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地铁伸出“咸猪手”,女子攥其手呵斥报警,法院判了

江忆军事纪 2020-11-09 16:00:58

今年6月28日,上海的魏女士像往常一样乘地铁出行,车厢里人很多,她没有找到座位,只要人挨人手拉扶杆站着。

地铁每到一站,乘客上上下下就有一阵拥挤,魏女士感觉到臀部被人碰触,他当时没太在意,不过连续两三站停车到站时都有这种感觉,她心里开始厌烦。

魏女士的周围都是几个男人。

后来,身后那个男人有点得寸进尺,不断地用肚子扛她的隐私部位,有时还用双手触碰魏女士的臀部和腰部。

魏女士觉察到是这个男人故意所为,碰到色狼了。当男子又一次将手伸到她的腰部时,魏女士一把抓住了这个咸猪手,就在这时,男子的另一只手竟然朝魏女士的臀部和大腿根部抓了两把。

魏女士就死死攥住男子的一只手不放,然后大声呵斥并报警,男子想挣脱逃跑,这时车到站了,在其他乘客的配合下魏女士将男子扭送至公安机关。

这个男子姓朱,据他自己交代,过去曾屡次在地铁和公交车上伸出咸猪手,但是那些女子大都碍于脸面没有对他怎样,想不到这回栽倒了魏女士这里。

检察院以强制猥亵罪将朱某送上法庭。

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朱某违背他人意志,采用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朱某如实供述罪行,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对指控事实、罪名等没有异议。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构成强制猥亵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归案后朱某能如实供述罪行,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从轻处罚,法院遂以强制猥亵罪对被告人拘役五个月。

被告人借助地铁车厢人多拥挤、不便避让的便利条件,利用被害人往往不愿当众声张的心理弱点,特别是在被害人抗拒的情况下,仍对其实施猥亵,侵害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具有较大社会危害性,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应当以强制猥亵罪对其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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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忆军事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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