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市发展改革委、市城乡管理局、市税务局近日确定太原市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计量收费标准及非居民生活垃圾超定额累进加价机制。
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收费标准,按垃圾重量计费80元/吨(收运环节35.2元/吨,处置环节44.8元/吨)。收费分步实施,本机制实施第一年按收费标准的50%计收;第二年按收费标准的 75%计收;第三年开始全额计收。非居民其他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继续按照《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城镇范围内全面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规定的105元/吨执行。非居民厨余垃圾与非居民其他生活垃圾没有分类的,按照非居民其他生活垃圾最高收费标准105元/吨执行。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自行收运非居民厨余垃圾的单位,免征收运环节费用。已单独分离且具备收运条件的废弃食用油脂,不收费。
我市建立非居民生活垃圾超定额累进加价收费机制,实行差别化收费政策。年度定额基数确定后,当年实际垃圾产生量低于定额基数50%(含50%),收费标准按80%计收,实际垃圾产生量在定额基数50%-100%之间的(含100%)按规定收费标准计收,实际垃圾产生量高于定额基数的,高出部分按规定收费标准上浮50%计收。缴费单位的年度定额基数由城乡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计量收费标准及非居民生活垃圾超定额累进加价机制先行在单位食堂和餐饮行业试行。其他非居民单位待条件成熟后由发展改革、城乡管理部门适时公布实施。
按经营面积、床位、座位计征生活垃圾处理费的,不再以计量方式重复计征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费。具体征收办法由城乡管理部门确定并实施。(何宝国)太原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