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卖给我?告你!”北京,男子看到超市搞活动,飞天茅台1499元一瓶,但要在网上限时抢购

何生贵 2023-04-28 16:34:06

“不卖给我?告你!”北京,男子看到超市搞活动,飞天茅台1499元一瓶,但要在网上限时抢购,他准时准点开始抢购,看到了确认下单页面,显示购买数量1和金额1499元,于是赶紧点击“确认下单”,却弹出提示:“今天的茅台酒库存不足了,明天再来试试吧!”后来这种情况又出现一次,男子气坏了,你们这不骗人吗?转身将超市告上法院,要求超市收他2998元,给他两瓶酒,再赔他三倍酒款8994元。

男子刘先生说,这个活动早上九点开始,他之前曾经抢购成功过两次,都是先排队,再到确认下单页面,看到上面显示数量1和金额1499元,点击“确认下单”,就进入支付页面付款了。这两次也是这样,显示数量1金额1499元,说明他已经抢购成功了,否则数量和金额都应该是0。现在他明明抢购成功了,超市却说库存不足,不让购买,这属于欺诈。为证明他说的问题,他提交了截屏图片,一张是他第二次(去年3月20日)抢购成功时的截图,第二张是之后抢购时,显示“确认下单”但却无法支付的页面截图。超市则认为刘先生根本没抢购成功。他们说按照抢购规则,所有符合条件的买家首先会进入排队环节,然后系统会从排队的买家里筛选进入下一环节,也就是付款环节的买家。在付款环节,如果超过15分钟没付款,视为放弃购买权。付完款后,双方的买卖合同就成立了。但之后还要在规定期限内到超市提货,否则也视为放弃购买资格,钱会退给买家。而刘先生当时没有进入付款页面,所以也就没抢购成功。一审法院认为:1、信息网络买卖合同是出卖人将标的物在互联网等信息平台上展示并发出要约,买受人通过信息网络作出购买承诺,双方形成合意而订立的买卖合同。2、《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用户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合同成立。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约定消费者支付价款后合同不成立;格式条款等含有该内容的,其内容无效。3、这个案件里,超市在网络平台里明确标注了涉案商品数量、价格,内容具体明确,构成要约。消费者在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作出承诺后双方合同成立。4、根据超市的讲述,结合刘先生之前两次讲述的购买成功的经验,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的交易习惯是消费者在成功付款后视为作出承诺并生效,双方之间才形成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关系。而刘先生之后在抢购时,并没有进入到付款页面,也就是说没有按照双方之前的交易习惯作出有效承诺,所以双方并没有成立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关系。因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刘先生的诉讼请求。刘先生不服,提起上诉,他认为:1、是超市不让他付款,不是他不付款。2、本案双方的网络买卖行为完全有规则、有步骤,提交订单成功即成立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系统给出“确认下单”页面有商品数量、总价、应付款金额就是提交订单成功,就属于承诺生效,不存在成功付款后视为做出承诺并生效的“交易习惯”。3、“确认下单”按钮可按表示提交订单成功,承诺已送达超市,合同成立。继续点击“确认下单”是继续履行合同支付价款。超市拒绝支付价款是违约行为。二审法院查看了当初抢购活动的规则,发现上面注明“每天设置每家店53度飞天茅台酒预约库存量,当天库存抢购完为止”,但没有规定何种方式或何种网页页面显示代表抢购成功,不过在网站上会公示购买成功人数等信息。二审法院认为,这个案件双方争议的关键是:双方是否就茅台酒抢购一事形成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关系。首先,当事人对所主张的事实应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刘先生主张自己两次抢购成功茅台酒,却只提交了一次抢购的页面截屏,没有提供另一次的证据,对另一次抢购成功的事实没有证据证明。其次,从刘先生提供的确认下单页面的内容来看,包含数量、总价、应付款及“确认下单”按钮内容的页面是“确认下单”的前一环节,需要进行下一步操作才可能确认与对方形成合同关系。这个页面里面,并没有超市提示刘先生抢购成功的意思表示。刘先生说出现含有数量、总价、应付款内容及可点击的“确认下单”按钮的页面,就说明抢购成功,没有合同依据。第三,本案是抢购,双方都知道,商品数量少于购买者购买的数量时,部分消费者无法通过表达购买商品的意愿,与超市成立合同关系。所以消费者发出有意购买的意思表示不是承诺,不成立合同关系。根据之前刘先生其他抢购成功时的过程,刘先生点击确认下单后,会跳转到付款页面,支付货款,完成抢购,而且跳到付款页面,会显示付款等待期,所以能够进入付款页面进行付款才是抢购成功的标志。而刘先生并没有进入付款页面,说明双方没有形成买卖合同关系。一审法院认为付完款后才形成买卖合同关系,说理有所不当,但认定双方没有成立合同关系的结果并无不当。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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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生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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