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生带病出操死亡谁负责?

老梁不郁闷 2024-04-16 17:24:38
据媒体报道,吉林一名女生在出操过程中突发心脏病死亡,家属称辅导员宋某故意让其带病出操,不过校方并未证实,对这个事情怎么看?聊聊我的看法供参考。

大家好,我是关注新闻和法律的老梁。

这个事儿后台有不少网友问我,不好意思没有一一回复,目前主要是来自新黄河的报道,一开始是网络爆料,之后新黄河采访到了女生的婶婶王女士,她表示网上爆料属实,是一个姓宋的辅导员,因为女生在清明节后送的礼物不满,并故意让其带病出操。

但是目前学校这边给的回应是送礼等环节不属实,正在配合市里积极调查,公安机关已经介入。

现在确定的是这个女生确实是心脏病突发去世,在这里也是表示哀悼,希望家属节哀。

不过这个事儿其实目前信息还是太少,而且不确定准确性,因为这个王女士显然也不在场,她应该也是通过其他人转述,现在新黄河并没有采访到目击者。

至于学校这边我其实也有疑问,这个工作人员也不清楚是不是目击者,而且他也没有解释是如何确定送礼环节不属实的,你们学校老师收礼都登记的么?如果他说不知道我倒觉得很正常,他说不属实,我就有点疑问了,依据是什么?

这个事儿现在一没采访到当事人,二没采访到目击者,这个辅导员宋某现在是被公安机关羁押了么?还是说正常工作?还是说在家休息?这些暂时都不知道。

那么我只能说如果有一个老师,强迫一个有心脏病的学生出操,导致对方死亡了,咱们分析一下可能的法律问题,不特指这件事,个人意见不一定准确,仅供参考。

首先这什么送礼之类的事儿就不重要,虽然比较可恶,但这部分主要是教师师德问题,和死亡结果缺乏直接因果关系,学校如果查实了可以处罚,开除之类的。

就算认定这老师对女生有什么意见,也不影响后续的行为的性质认定,无非就是他行为动机如何,其实重点是看他是否明知学生的身体情况和出操时施加的影响。

那么他是否明知,就要看学生这边事前的告知是一个什么情况,比如说这个学生出示了一个证明病历,这个病历只要符合一般人的认知,没有明显的伪造或者修改涂抹痕迹,那只要有证据证明已经向这个老师出示了,那就是明知了。

但是如果这个学生已经去世了,怎么证明这个出示行为存在?如果对方不承认说不知道,是有聊天记录,或者有目击者,或者有对方批复的什么东西,能证明确实向对方出示过,这个可能会是一个争议点。

如果证明了明知,那就要考虑这个出操行为跟死亡结果的因果关系,这个一般是法医来确定,只能看司法机关的认定结果,只有存在因果关系才可能追究责任。

第三,如果论证了明知和因果关系,还要看他所谓强迫出操是个什么概念,是否属于可以预见死亡结果的,比如是拉拽殴打这种具有强制性的,还是通知或者不批请假这种相对被动的,这个可能也会影响后续责任认定。

如果这个影响比较大,属于可以预见死亡结果的,我会认为涉及刑事犯罪,但比较难论证这个老师是积极追求或者采取放任的态度,也就是主观状态不好确认是故意;通常他这种情况会是一种轻信能够避免,就是他也意识到可能会导致死亡,但认为不至于这么容易发生;也可能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就是本来该预料到没预料到。

那么我会认为这是一种过失致人死亡的犯罪嫌疑,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能。

当然有人会怀疑是不是故意杀人,其实刚才也说了,主观状态很难认定是故意,客观上说这个死亡结果和出操行为并不是一个必然发生的关系,这跟他让女生从10层楼上跳下去不一样,出操对死亡结果只是有可能性。

但是也不是完全排除,比如说这个教师用非常粗暴的方式逼迫对方跑步,达到变相体罚的程度,拿脚踹、打耳光、追着殴打,这有可能就定故意杀人了。

另外如果这个女生已经倒地,你明知她有心脏病,眼见发病又拒绝施救,甚至故意阻挠他人施救,并且事后证明这个故意实施的延迟救治放大了对方死亡可能,这个就有故意杀人的嫌疑了。

当然了,你可以说认为对方是装的,那就拿出证明对方是装的证据吧,否则从社会常识判断不出来对方是伪装倒地,你又拿不出什么特别的证据,这个阻挠救治的行为就是趁着对方发病故意剥夺对方生命,至少是对死亡结果采取放任态度。

而且如果是医生这种具有特殊专业能力的人,有可能对他的注意义务要求更高,因为他对疾病的认知和实施抢救的能力应该高于常人,但是医专的老师是什么水平,这个我确实不了解,而且这事儿不能倒退,说因为女生死了,所以一定是他没有积极救治,这个要结合当时的情况,尤其是目击者或者监控拍摄情况来论证。

故意杀人最高就可以判到死刑了,但是这种情况非常极端,我还不知道有这种案例,认定可能性偏低。

但是这里要提醒,刑事追责的门槛是很高的,要排除各种合理怀疑实现疑罪从无,如果说没法论证他明知或可以预见,或者不能论证强制出操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有可能就不是刑事犯罪,那就是一个民事赔偿问题,学校和这个教师应该是有连带赔偿责任,一般来说就是赔偿丧葬费、医疗费、家长的交通费、死亡赔偿金。

这个死亡赔偿金如果对应是学生,应该是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乘20,在吉林这边大概是60万。

当然这里可能还要考虑她自身的注意义务,然后按照学校这边的过错程度来分配,因为学生和家长也有注意义务,这个具体看案情了,不能一概而论。

前边提到的刑事责任也可以附带民事诉讼,但是通常没有死亡赔偿金,因为刑事案件一般不赔精神损害赔偿,所以再次呼吁放开刑事案件的精神损害赔偿,保障受害人家属的权益。

这里补充一点,如果教师体罚学生,或者变相体罚,导致学生一定的伤情,即便没有死亡也可能是故意伤害罪,另外如果学生是未成年人,即便没有伤情,也可能是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所以体罚是严格禁止的,这可不是开玩笑的。

关于类似案件我还没有找到刑事判决的,目前有一些案子是直接体罚导致学生死亡的,会有判过失致人死亡的案例,我现在只找到两个民事判决跟这个情况可能有点相似,跟大家分享一下。

一个是山西晋中中院去年五月的一个判决,有一个有先天性心脏病、肺动脉高压,结果有一天晚上她在宿舍里大声聊天,警告无效后带到大厅进行反省,就是罚站了40分钟,结果第二天突发心脏病死亡。

法院认为这是体罚且跟死亡结果有因果关系,主要是学校这边举证反驳不成功,所以认为学校是明知女生为特异体质,还实施了体罚,判决学校承担15%的责任,赔了11万。

这是民事判决,所以没提是怎么判处刑事责任的,但我理解就是学校这个罚站不属于可以预见死亡结果的体罚行为,所以这个案子并没有追究刑事责任。这是我的理解不一定准确,仅供参考。

还有一个案子是陕西汉中中院2021年的一个判决,这是一个中学男生,他患有心脏病,学校也知道,并且还签署了一个安全管理协议,这个证据可以说留的非常扎实了,结果有一天体育课老师让他和另外仨身体特殊的同学都一边呆着不参加运动,结果可能是没看住,这孩子自己散步的时候看到有人踢球就参与进去了,踢了6分钟倒地猝死。

但法官认为虽然他是限制行为能力,但不能对老师的安全保障义务要求过高,所以这个就没判赔偿,后来是二审的时候学校同意给六万块经济帮助,但是也没有判定赔偿责任,这就学校自愿的事儿了。

那么具体说回吉林这女生怎么回事儿,暂时不清楚,上述分析也不针对这个案子。而且再怎么分析,这么年轻一个小姑娘也回不来了,在这里也是向这个女生的去世表示哀悼,希望家属节哀,等待司法机关尽管给出一个答案。

以上就是我对吉林一女生出操时死亡事件的一个分享,个人浅见难免疏漏,也欢迎有不同意见的小伙儿伴在评论区和弹幕里给我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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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2024-04-17 01:52

    导师在学校体罚学生叫女生跑步倒下了不救人20分后死亡,赔偿10万家属不解剖,可怜的女孩走了

老梁不郁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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