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武汉,发生了一起令人不齿的案件!

塞纳得河畔 2023-01-05 14:32:33

凌晨1点多,某酒店房间,男子朱某正在跟一名女子进行不法交易,不料房门突然被撞开,民警立即闯进房间将朱某和该女子抓获。抓获之后,民警询问朱某在干什么?朱某称自己在进行嫖娼行为。

民警询问还有其他的违法犯罪行为吗?朱某开始沉默不语、一言不发。原来,民警接获的举报是有人在网络直播卖淫嫖娼行为。见朱某没有承认,民警便开始查看朱某随身携带的4部手机,但手机上有开机密码,民警无法打开。可在民警要求提供密码后,朱某竟然拒绝。后来经过调查,民警发现朱某在网络偷拍界小有名气,甚至在境外某违法直播APP有50多万的粉丝,被抓获当天的直播收益高达3万多元。

根据这个线索,民警进一步调查,发现朱某多次进行淫秽直播,并将视频传播至境外网站。就这样,警方也以朱某传播淫秽物品罪立案调查。但当检方提前介入后,他们觉得认定朱某构成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更符合事实。后来,一审法院认定朱某构成前述罪名,判处其有期徒刑14年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68.1多元。目前,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看到这个案件之后,可能有网友疑问,与朱某一起被抓获的失足女去哪里了?怎么没有被按照前述罪名处罚?我国《刑法》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根据前述规定,成立共犯不仅需要双方共同实施了犯罪行为,也要求双方建立起实施犯罪的意思联络。具体到本案中,失足女应该是不知道朱某在实施卖淫嫖娼的直播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失足女并没有在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上与朱某建立意思联络,她只是在提供不法服务。

值得注意的是,只要失足女知道朱某在进行卖淫嫖娼仍然予以配合,即使失足女没有从朱某那里收到额外的报酬,那失足女也构成共犯。但从本案最终的结果来看,失足女应该是不知道朱某的犯罪行为。但即使她不构成共犯,她也成立卖淫的违法行为。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所以,本案的失足女会按照前述规定被处罚。但朱某虽然实施了嫖娼的行为,应该不会被按照前述规定单独处罚,而将朱某的嫖娼行为纳入到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进行处罚,毕竟这个嫖娼行为已经成为了前述犯罪行为的组成部分。我国《刑法》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的,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司法解释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内容含有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六)利用淫秽电子信息收取广告费、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实施前述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达到规定标准二十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根据前述规定,朱某违法所得在12.5万元以上就属于情节特别严重,而何况朱某的违法所得高达68.1万元,明显应该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进行处罚。所以,朱某最终获刑那么多年,符合前述法律规定。本案的发生提醒我们,致富不只需要靠自己勤劳的双手,还需要严格遵守法律和道德的要求。只有这样,我们的财富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才能使自己处于安心的生活状态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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塞纳得河畔

简介:人生有许多个夏天,但只有一次少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