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地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不起诉案例汇总

税与罚-何观舒律师 2023-12-27 10:58:15
湛江地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不起诉案例汇总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何律师在把手案例网,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不起诉决定书”等关键词检索了湛江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相关不起诉案例,共检索了7份不起诉决定书。其中,2019年有1份;2020年有4份;2021年有1份。5份不起诉决定书中,有1份是因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而作出的法定不起诉决定;有3份是因犯罪情节轻微而作出的相对不起诉,有3份是由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的不起诉决定。相关案例如下:

辩点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1.1.案例一:湛江A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办案机关: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赤检公刑不诉〔2020〕Z58号)

1.3.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湛江A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为25079.80元,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湛江A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不起诉。

辩点2:认罪认罚,已补缴全部税款,没有造成国家税款的损失,且企业目前于正常经营中

2.1.案例二:钟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办案机关廉江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廉检一部刑不诉〔2020〕Z53号)

2.3.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鉴于其认罪认罚,已补缴全部税款,没有造成国家税款的损失,且企业目前于正常经营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结合当前保护民营企业经济发展的刑事政策,可以对其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钟某某不起诉。

辩点3: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积极补缴税款等情节

3.1.案例三:木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3.2.办案机关:廉江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廉检刑不诉〔2021〕73号)

3.3.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积极补缴税款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辩点4:如实供述,系从犯,且其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

4.1.案例四:曾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4.2.办案机关:湛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湛开检公刑不诉〔2019〕209号)

4.3.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因曾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且其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辩点5: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5.1.案例五:黎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5.2.办案机关: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坡检一部刑不诉〔2020〕Z113号)

5.3.不起诉理由:经本院审查并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没有再次退查的必要,本院认为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黎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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