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税罪中“以他人名义分解收入、财产”的理解

税与罚-何观舒律师 2024-05-14 11:51:21
逃税罪中“以他人名义分解收入、财产”的理解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何律师曾有接到过多起这样的咨询:“当事人明明没有在某个公司工作过,却在个人所得税APP上查到有这个公司的个人所得税申报记录。”这大概率是个人身份信息被相关公司冒用用于偷逃税款。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的规定,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的税率为3%-45%的超额累进税率。对于高收入人群,收入越高,其适用的税率越大,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就越多。因此,一些高收入人群,为了逃避缴纳高额的个人所得税,可能会利用其他一人或者多人的名义,将其收入、财产进行分解,从而适用较低的税率,达到少缴或者不缴个人所得税的目的。

举个例子:甲全年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为计算方便,不考虑减除费用六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等因素),依照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综合所得适用),税率最高可适用45%的税率;如果将这笔收入让甲、乙平分,每人50万元,以其两人的名义进行纳税,其适用最高的税率仅为30%;如果将这笔收入以多人平分,则适用的税率则更低。

例如,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在其官网公示的江苏某新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逃避缴纳税款行政处罚案:“你单位在2017-2021年间将在职员工施某某的工资发放至王某某、施某(施某某曾用名)的两张银行卡,以此帮助施某某逃避缴纳个人所得税。2017-2021年间帮助施某某少申报收入315109元,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2744元。”

此外,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的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所得额时,准予据实扣除。一些企业为了达到少缴企业所得税的目的,会利用他人的身份信息,在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以下伪造支付工资、薪金,虚列人工成本,从而逃避缴纳企业所得税。

例如:人民网刊载的《税务部门依法查处一批冒用个人身份信息涉税案件》一文曾报道了北京市、河北省等地税务部门依法查处了冒用个人身份信息偷逃税款的违法企业。这些企业通过冒用在校大学生、社会人员身份信息,虚列人员成本,从而达到少缴企业所得税的目的。

再如:《深圳晚报》刊载的《虚构涉税信息偷税 既捡不到芝麻还丢了西瓜》一文,文中到“深圳税务部门查获一起冒用个人身份信息偷税案”:深圳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至2018年期间,通过“黑中介”购买一批个人信息,冒用后,在未签订劳务合同、未实际发放工资的情况下,虚列人员开支,偷税10多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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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与罚-何观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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