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APP帮助客户信用卡套现,构成犯罪吗

重庆刑事黎律 2024-04-27 13:02:38

最近遇到一个案子,当事人吴某开发了一款信用卡套现APP,APP通过虚构交易的方式,实现对信用卡的信用额度进行违规套现和信用卡还款养卡。吴某通过他人注册公司,宣传APP让人来注册,帮助客户进行信用卡套现、养卡,从而获得手续费。经营几个月就被公安机关查获,案发时APP已有10000多人注册使用,套现金额9000多万,吴某个人获利10万元。该APP主要有信用卡还款功能和信用卡套现功能。信用卡还款功能是利用虚假交易,将会员信用卡中的钱套现至第三方支付平台账号,再由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转至信用卡,反复套刷多次,实行信用卡还款。信用卡套现功能也是利用虚假交易,将会员信用卡中的钱套现至第三方支付平台账号,再由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转至储蓄卡。套现的钱会进入第三方支付平台,在扣除手续费后转入会员的信用卡、储蓄卡,手续费由吴某的公司、代理,控制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第四方支付平台进行分成。

像这种信用卡套现的案子涉嫌非法经营罪,非法经营罪并非以当事人盈利金额量刑,而是以套现金额来量刑。依据《信用卡管理司法解释》第十二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但随着互联网支付的兴起,支付方法已经不限于 POS机等终端机具,还包括其他各种受理终端和网络支付接口,套现方式也多样化,不限于信用卡套现行为,还包括以其他非法方式向指定付款方支付货币资金的行为。

据此,《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使用受理终端或者网络支付接口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交易退款等非法方式向指定付款方支付货币资金的,属于“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情形。比如,不法分子购得多家可使用“花呗”支付的淘宝店铺,用户点击相应链接购买商品,并申请由“花呗”代为支付,用户在无真实商品交易的情况下点击确认收货并随即申请退货,扣除手续费后将剩余款项转入套现用户的支付宝账户,从而完成套现。行为人通过网购平台套取贷记卡资金的行为就属于“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

需要注意的是,信用卡套现行为属于虚构支付结算行为的一种形式,《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司法解释》的规定属于一般规定,《信用卡管理司法解释》属于特别规定,按照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的原则,对于信用卡套现行为的认定适用《信用卡管理司法解释》,对于其他虚构支付结算行为的认定适用《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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