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将嫖娼经历,写成日记,发到博客上,构成犯罪吗?

拍案称奇 2024-05-08 15:39:24
简要案情:

男子林某是一名普通的上班族,由于性格内向,不爱交际,平时下班后,闲着无聊的时候,男子林某养成了读书、写日记的习惯,以此来打发时间。

而在一个仲夏的夜晚,男子林某下楼理发时,无意间走进了一家新开的发廊,并在老板的热情推荐下,稀里糊涂地与某女子进行了非法交易活动。

从此以后,尝到甜头的男子林某,便一发不可收拾,经常流连于发廊、按摩店等场所,与各色女子进行非法交易活动。

时间久了之后,男子林某觉得自己的嫖娼经历很有趣,于是便萌生了将相关经历写成日记,发到网上与人分享的念头。

其后,男子林某每次嫖完娼,都会将一些心得体会写成日记,发到某博客上,任人浏览。而且,为了让日记读起来更加的生动形象,男子林某还将嫖娼时拍摄的私密照片加入了进去。

由于男子林某文笔不错,而且写的日记图文并茂,因此,当这些日记发到网上后,便立即引起大量网友围观,博取了巨大的点击率。

随着这些日记走红网络,顿时引起了警方的注意,由于社会影响恶劣,当地派出所便联合网监大队,迅速将男子林某抓捕归案,并依法将其刑事拘留。

后经警方查证,男子林某总计在博客上发表了70多篇日记,其中包括171张图片和48篇“心得体会”。而至案发时,这些日记总计得到了124000次点击,社会影响可谓极其恶劣。

那么,现在问题来了,本案中,男子林某将嫖娼经历,写成日记,发到博客上,构成犯罪吗?

对此,笔者认为:男子林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犯罪,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

所谓传播淫秽物品罪,是指不以牟利为目的,在社会上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相关规定: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或者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本案中,男子林某将嫖娼经历,写成日记,发到博客上,任人浏览,此举明显属于利用互联网或者移动通讯终端,制作、传播淫秽电子信息。

而且,由于这些日记总计被点击数达到了124000次,社会影响可谓极其恶劣,属于情节严重之列。因此,就本案而言,男子林某其实已经构成了传播淫秽物品罪。

当然了,如果男子林某当初在博客上设置密码,没有造成这些日记外流、被其他人浏览观看的话,那么,通常来讲,男子林某便不构成犯罪。

那么,现在问题又来了,本案中,既然男子林某已经构成了犯罪,他会受到何种处罚呢?

对此,笔者认为: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向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传播的,从重处罚。

而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情况下,只要达到以下任何一个标准,都属于情节严重:(1)视频文件20个以上;(2)音频文件100个以上;(3)图片、文章、短信息等200件以上;(4)实际被点击数达到1万次以上。

本案中,经警方查证,男子林某总计在博客上发表了70多篇日记,其中包括171张图片和48篇“心得体会”。而至案发时,这些日记总计达到了124000次点击。

因此,虽然单就图片以及文章来说,本案均没有达到200件以上,不过,由于这些日记总计被点击数达到了124000次,已经远远高于了1万次,因此,就本案而言,男子林某已经属于情节严重之列。

综上,本案中,男子林某最终会因为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被依法处以2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最后,大家是如何看待本案的呢?对于本案,你们又有哪些不一样的观点呢?欢迎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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