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乐清:一起离奇的民事判决!

曾霞话事 2024-03-01 11:33:23

浙江乐清白石街道下阮村,一处村民休闲的场所——三官堂,墙壁上张贴着长达36页的《民事判决书》,光原告名单就有16页,原告人数229人。村民们象看《告示》一样围堵着,看后却炸了锅,有议论的有怒骂的。因始终没有想明白,一审FY为什么已经确定了公章是伪造的,合同是伪造的,作为合同代理人签字的薛某永的身份既不是合同相对人杭州建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负责人也不是浙江亿邦建设咨询有限公司的人员,为什么合同却依然有效呢?这离奇判决的背后到底隐藏着什么猫腻呢?

案情缘起:

2006年期间,国家重点项目甬铁路线与动车站建设,前后共征用白石街道下阮村村民的约300亩承包田,ZF批给19.2亩回扣地作于二、三产建设用地,于是村民们抱着只要付出建设成本就能拥有商住两用新房的美好愿望。可是,村民们美好的愿望被村委会干部们的滥用职权、暗箱操作的手法搅得支离破碎!为此引发了5起民诉案件,此案为其中之一。

征用下阮村村民土地建成的乐清站

案情回放:

因该回扣地的建设资金为村民自筹。建设手续必须由乐清当地一家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代为土地摘牌,村委会为此于2015年由赵某安(非本村人)专门成立一家乐清石龙置业有限公司作为乙方,与村委会成立的下阮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安置房筹建委员会作为甲方,于2015年3月8日签订一份《合作协议书》,该《合作协议书》主要条款内容简化说,就是该项目工程以石龙公司的名义对外签订相关合同,工程定什么价格、发包给谁做由村委会决定。

该项目于2016开建,至2021年竣工,因工程造价畸高,村民因此怀疑村干部在发包、管理该项目利用职权存在利益捆绑,于是村民们自发组织村民调查小组, 2022年4月22日,WQ代表赵章武通过电话、微信、走访,向《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咨询人(乙方)杭州建友公司业务统计部经理李某了解该工程业务的代理情况,令人离奇的是对方皆坚称没有签订过该份合同,也没有做过该项目的咨询代理业务,更没有拿过咨询代理费。于是一项工程发包背后离奇的内幕被揭开了面纱。

起诉

因《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相对人建友公司称没有签订过该合同,从而可以认定该合同系伪造,合同及其所有招标文件上所盖的公章系伪造,将45万元汇入浙江亿邦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称亿邦公司)的《说明》也是伪造。 2023年3月,WQ代表赵章武等5人代表229位村民,以确认合同无效为案由向乐清FY提起了民事诉讼。

诉讼原告为赵章武等229名村民,被告一为乐清白石街道下阮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下阮村村委会),被告二为乐清石龙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龙置业公司)、被告三为浙江亿邦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邦咨询公司),第三人为浙江建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友咨询公司)。

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是:1、依法确认被告一以被告二之名义冒第三人之名伪造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违法无效;2、依法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冒第三人之名伪造的《说明》汇入被告三银行账户的45万元代理咨询费全额退还给原告;3、依法确认被告一、被告二根据伪造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再冒第三人之名作出的《招标控制价(二册)》《施工招标文件(修正版二)》违法无效。

开庭

本案经过二次开庭,2023年4月18日,一审法院采用简易程序开庭,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章武当庭4次提出反对意见,本案当事人人数众多,依法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可是法官包某坚决要违反法定程序到底,坚持继续采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到了2023年6月6日裁定为简转普,2023年7月25日第二次开庭。法院突然依职权追加在案涉合同上作为咨询人代理人签字的薛某永为第三人二参加诉讼。在庭审中, 原告用6组证据证明伪造的《合同》违法无效,第三人杭州建友公司也提出诉讼请求,并向法院提供三份证据,证明案涉《合同》、《招标控制价》、《工程招标文件》上所盖的公章不是其公司在案涉期间使用的印章,在案涉《合同》上作为代理人签字的薛某永也不是其公司人员,与本案所有当事人之间从没有发生过业务上合作和经济上往来关系。

本案收取45万元咨询费的单位被告三浙江亿邦公司向法院提供一份《乐清市外来建筑业企业机构备案申请表》,证明在案涉伪造合同上作为代理人签字的薛某永系其公司股东,是第三人一杭州建友公司在乐清的区域代表。原告当庭向法院提供一份由乐清监察局、规划建设局、招标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联合颁发的《乐清市外来建筑业企业登记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根据其第五条规定,证明《备案申请表》有效期只有一年时间,该《备案申请表》时间是2011年9月20日,距与案涉伪造合同发生时间已经失效5年多;再根据其第六条规定,《备案申请表》还有包括《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等九类附件资料没有提供,证明证据不完整;再者《备案申请表》无主管部门乐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档案印章,证据来源与真实性不能认定。

( 被一审法院认定薛某永是杭州建友公司负责人的证据)

( 原告提供的被一审法院刻意埋没的证据)

( 第三人杭州建友公司提供的证据)

离奇的判决

在二次庭审中,尽管原告向法院提供了包括案涉合同、招标控制价、招标文件等可直观判定为伪造外,第三人杭州建友公司也提出诉讼请求并提供了三份证据,证明伪造合同所盖的公章于2012年已经报废,也不认识薛某永,与本案所有当事人皆没有业务合作关系和经济往来关系。一审FY才不管这么多,故意埋没了原告提供的《乐清市外来建筑业企业登记备案办法(试行)这一关键证据, 这样《备案申请表》就可认定长期有效了,就可依据该份《备案申请表》上在租用办公场所情况一栏有显示薛某永的名字,象抓住救命稻草一样。于是作出如下判决:“本院认为,在本案中,第三人浙江建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原杭州建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 2011 年 9 月 20 日在乐清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进行登记备案的材料显示,第三人薛某永系其负责人。而第三人薛某永是以原杭州建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名义与被告乐清白石街道下阮村村民委员会进行商洽,并以原杭州建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名义与被告乐清石龙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下阮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安置房》,因此,即便案涉合同上杭州建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公章是伪造的,案涉合同亦合法有效,并对第三人浙江建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原杭州建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产生约束力,由第三人浙江建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原杭州建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第三人浙江建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离奇的逻辑

A、 一审FY既认定薛某永是杭州建友公司的负责人,一个公司负责人对外签订合同,何必要偷偷摸摸的伪造公章,堂堂正正的签订不香吗?

B、杭州建友公司既已在乐清市办理了《备案申请表》,那么,其已取得在乐清市范围内从事建筑业业务的许可,可以在乐清市开具正式税务发票,为什么还会“由于建筑业的税务有地方保护和外出经营的条件所限”?为此出具《说明》,将45万元咨询代理费汇入浙江亿邦公司,其自己分文不要?

一审FY对原告、第三人一杭州建友公司的诉请的事实与理由及证据,刻意埋没了原告的关键证据,皆用“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的万能句,作出“公章是伪造的,案涉合同亦合法有效”的离奇的判决!请网友帮助评析,这离奇的判决,是属于错误的判决还是枉法的判决?

现该案正在二审期间,恳请相关部门领导、特别是乐清市的上一级人民FY、J察院关注下我们的呼声,为我们主持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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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霞话事

简介:唯有足球与爱不可辜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