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夏女士花了400000元买了一套安置房,然而这一套房却让她跪地痛哭,因为付清房款装修好之后,门锁却被任女士撬开了并且住了进去。任女士表示:这是她买的房子。夏女士和丈夫为了给儿子买婚房,两人都去外地工作,他们任劳任怨,省吃俭用。在他们的努力下,他们攒下了40万。夏女士觉得40万买一套小的房子应该没有问题。于是她开始关注房子的信息,并把自己的需求告诉卖房的人。然而夏女士的准儿媳妇却表示小的房子不要,要大的房子。这可为难的夏女士,因为手里只有40万,根本买不到大的房子。所以夏女士只好把自己的需求告诉卖房的人,然后她和自己的丈夫又继续去挣钱,希望能够尽快买下大一点的房子作为儿子和儿媳妇的婚房。让夏女士没有想到的是,好事情竟然降临到她头上来。她接到了卖房子的人的电话,说现在正好有一套133平方米的房子只需要40万,让夏女士过去看一下。
夏女士一听,这么大的房子只需要40万,这简直太让她意外了。于是她赶紧和丈夫过去看房子,果然房子的信息没有错,他们对房子也很满意。所以当时他们就像捡到宝一样开心,赶紧签了买房协议,并付清了房款。为了能让儿子和儿媳妇尽快地住进新房,他们又马不停蹄地装修房子,很快房子就装修好了。然而在夏女士的丈夫去安装水表时,房子里发生的一切却让他难以接受。当时夏女士的丈夫去到新房时发现,自己的房门的锁被撬开了,于是他赶紧打开房门,而房子的一切更是让他难以接受。他发现房子里已放了不少的家具,夏女士的丈夫当时还怀疑自己走错了房门,可是确认的信息之后,这就是自己的新房,可为什么会有人搬进去住了呢?这时往房间里放家具的任女士出现了,夏女士的丈夫很疑惑,于是就问任女士为何住进他们的新房,而任女士表示这是她买的房子。然而让人奇怪的是,夏女士在买房子期间以及在装修房子期间,这位任女士都没有出现,为何偏偏在房子装修好之后,她就搬进去住了。所以夏女士和丈夫认为,这位任女士就是霸占他人的房子。于是他们为了夺回房子,就起诉了任女士。经过调查,任女士只能提供房子的通知书,里面只显示交了房子的预付款,而夏女士却有房子的买房协议,从这个角度来说,房子就是夏女士的。可是由于卖房的人5证不全,所以导致无法判决。得到这样的结果之后,夏女士感到很崩溃。这40万可是她和丈夫辛辛苦苦攒下来的,现在钱花了,房子却不确定是自己。为了了解事情的经过,他们只好又找到了卖房子的人。而卖房子的人表示,这套房子就是夏女士的,因为房子的协议写的很清楚,房号就是夏女士的房号。而之所以会出现现在的情况,是因为当时任女士交了房子的首付款之后,他们就一直联系不上任女士,而任女士也没有在合理的期限内付清房子的余款,因此他们才会把房子再卖给夏女士。而夏女士现在面临的问题就是,要解决此事,还需要卖房的人去跟任女士沟通,才能拿回自己的房子。由于夏女士买的房子五证不全,那么夏女士是否又可以通过走法律途径要回房子或者拿回房款?首先,卖房的人只有在取得了五证的情况下才可以对外卖房子,民法典规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所以在没有五证的情况下和购房者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根据《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的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所以在房子五证不全,不符合销售条件的情况下,属于卖房的人有违约行为,可以要求双倍退还定金。因为《民法典》第587条有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由于房子五证不全,这属于卖房的人的问题,并且房子还预售给了任女士,在没有和任女士解决事情之前,又把房子卖给夏女士,因此这属于卖房人的违约行为,夏女士可以要求他们承担违约责任。其次,在五证不齐全的情况,合同有没有效还可以依据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是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的,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根据《民法典》第143条的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因此,从这个角度来说,如果卖房的人已经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可以认定卖房协议是有效的,所以房子属于夏女士的,可以要求任女士搬出房子,至于任女士的问题,由卖房的人去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