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战国之后的法家崇尚的“法治”并非凭空而生。它是由“礼治”中的政,统,吏道因素充分分化而来。当各国礼制日益形式化,程序化系统化考,并日益服从于纯政治性的思考和服务于纯功利性目的之时,所谓“法律”也就从中脱胎而出了。
战国时代许多国家发展出因功而授的“赐爵”之法。商鞅变法使军功爵制逐渐成了一种重要的身份等级。二十级爵各自享有不同特权,并且“民之爵”和“官之爵”亦有区分。这二十个等级被视为相当于诸侯,卿,大夫,士且仍称爵,说明了官僚等级制是封建等级制的直接变革状态,这是一种“大时代”的转变,封建制转变为郡县制只是整个大时代转变显著的一环而已,世袭转变为尚贤。
早在上古周代就已经存在着相当发达的官员体制了,它居然曾与宗法封建制和谐交融,乃是一颇令人惊异的事实。礼崩乐坏以后,上层结构不断发生变化,制度安排开始有所分化发展。所以说当今社会的改革不断一直在路上。不断有新创意识形态取代原有的制度安排,价值核心,思想与道德共识基础。